工大高新收购标的实控人借款1亿元隐瞒担保 吃警示函

工大高新收购标的实控人借款1亿元隐瞒担保 吃警示函
2019年04月30日 10:15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30日讯 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昨日公布的关于对彭海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0号显示,彭海帆于2014年12月15日与自然人薄超签订了1亿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15日至2016年12月14日,并由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标的公司,以下简称汉柏科技)及其四家子公司(天津汉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汉柏汉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汉柏芯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上述个人借款签订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保证合同。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600701.SH)未在2016年5月4日披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及相关文件中披露上述担保事项。

  2009年12月至2016年9月,彭海帆作为汉柏科技实际控制人未向工大高新报告汉柏科技及其四家子公司的上述担保事项,导致工大高新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黑龙江证监局提醒彭海帆关注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及时向工大高新告知需要披露的事项,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彭海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0号

  彭海帆:

  经查,我局发现你于2014年12月15日与自然人薄超签订了1亿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15日至2016年12月14日,并由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标的公司,以下简称汉柏科技)及其四家子公司(天津汉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汉柏汉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汉柏芯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上述个人借款签订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保证合同。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或公司)未在2016年5月4日披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及相关文件中披露上述担保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09号)第十一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53号)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2009年12月至2016年9月,你作为汉柏科技实际控制人未向工大高新报告汉柏科技及其四家子公司的上述担保事项,导致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现提醒你关注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及时向工大高新告知需要披露的事项,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19年4月25日

(责任编辑:田云绯)

(本文来自于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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