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19年04月09日 01:49 中国证券报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中国证券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合计约2亿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诉讼费等费用)

  一、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10月1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部分资金被冻结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7-089),公司与下属子公司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千里电子”)因借款合同纠纷,被民生银行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 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2018年7月,公司收到一审判决,深圳中院(2017)粤03民初2460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3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8-069)

  1、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公司及民生银行均不服一审判决。2018年7月,公司及民生银行分别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重新对案件中律师费进行判定。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民事判决书》(2018)粤民终1908号:

  (1)维持深圳中院(2017)粤03民初246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保千里电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民生银行偿还贷款本金2亿元及利息209,753.42元,并承担该笔贷款本金2亿元自2017年9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 7.1775%计算的罚息,及尚欠利息209,753.42元自2017年9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 7.1775%计算的复利;以上罚息、复利均计至保千里电子付清贷款本金及利息之日止;”不变;

  (2)变更深圳中院(2017)粤03民初246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保千里电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民生银行赔偿律师费424000元;”为“保千里电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民生银行赔偿律师费583000元;”

  (3)变更深圳中院(2017)粤03民初2460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公司对保千里电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代偿后,有权向保千里电子追偿;”为:“公司对保千里电子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代偿后,有权向保千里电子追偿。”

  (4)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目前资金链紧张,无充足资金偿还债务,可能导致民生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导致公司账户中已被民生银行冻结的资金被强制划转,公司被冻结的资产被强制拍卖。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关进展。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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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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