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03月29日 03:06 中国证券报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报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声明

  报告中涉及未来计划、发展战略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一)主要业务及经营模式

  1.业务范围:

  发电(火电、水电、风电、太阳能、分布式能源、气电、生物质、核能)、供热(民用、工业)、清洁能源投资开发、电站检修、科技项目研发、配售电等业务。其中:发电、供热是本公司的核心业务。报告期内,本公司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2.经营模式:

  (1)销售模式:

  电力销售为计划分配电量、参与电力用户市场交易和跨省区交易相结合,由电网公司统购统销。能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各发电企业年度电量指标,各发电企业依据电量计划与当地电网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

  热力销售分为民用供热和工业供热销售。民用供热由本公司与热力公司及用户按供热需求签订供热合同,工业供热由本公司与工业蒸汽用户签订供热合同。依据供热合同组织生产供给,根据供热量与用户进行月度结算。

  (2)采购模式:

  物资采购:

  物资采购: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限额50万元以上的生产、基建物资、工程、服务采购项目采取集中招标、分批实施配送的方式采购;限额5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依托中国电力设备信息网平台发布采购信息,采取公开竞价、询价方式采购。

  煤炭采购:

  根据本公司年度煤炭耗用计划,制定年度煤炭订货方案,确定重点煤炭供应商和供应量,同时报铁路总公司做重点运力计划备案。通过在全部合格供应商中开展竞价采购、询价采购、比价采购等方式采购煤炭。

  (3)生产模式:

  电力生产:本公司电力生产以火电、风电、太阳能为主,按国网公司统调的月度上网电量计划组织生产发电。

  热力生产:本公司热力产品(包括民用和工业供热)的生产,根据与热力公司或工业蒸汽客户签订的供热、供蒸汽合同约定的供热量、工业蒸汽量组织供应。

  3、主要业绩驱动因素:本公司业绩主要来源于电力、供热业务,利润构成主要源于发电量、供热量的增加及其他管理成本的控制。

  (二)行业发展变化以及公司行业地位:

  1、行业发展状况:

  2018年,中国经济延续稳定增长格局,经济结构持续优化,新旧动能加快转换,发展态势总体良好。但受金融市场波动、需求下行压力等问题影响,国内经济呈现温和回落态势。能源产业正朝着清洁化方向发展,以高效、清洁、多元化、智能化为主要特征的能源转型进程将加快推进。电力供需继续总体宽松,部分地区富裕,全社会用电量呈缓步增长趋势。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也将进一步加快,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也将持续扩大,2019年电力体制改革有望取得关键突破。

  火电产业,装机增速放缓趋势全面凸显,去产能开始发挥成效。2018年电煤价格全年维持高位运行状态且均值高于 2017 年,使得火电在成本端仍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大部分火电企业仍处于减利、亏损之中。2018年底煤价开始回落,预期2019年煤价将继续下行,火电企业的盈利能力有望得到进一步修复。新能源产业,保持推动能源经济发展的主力军的作用。2018年,国家连续出台针对新能源产业的重要政策,新能源产业呈现波澜起伏的发展态势。但随着市场扩大、技术成熟和成本降低,风、光电价已非常接近火电价格。未来随着关键设备成本和非技术成本进一步下降,新能源技术度电成本将持续降低,届时国家提出的到2020年风电在发电侧平价上网,光伏发电在用户侧平价上网的目标基本可以实现。此外,综合智慧能源、氢能、储能等能源新业态发展势头迅猛,分布式电源、微电网进入发展窗口期,能源电力用户个性化需求日益增多。在用能方式、可靠性等方面的系统整体发展目标与个体差异化需求也将会进一步得到发展。总体来说,我国能源产业正朝着清洁化方向发展,以高效、清洁、多元化、智能化为主要特征的能源转型进程将加快推进。

  2、公司行业地位:

  本公司以电力、热力生产运营、配售电、电站开发建设、电站服务为主营业务,报告期末,本公司发电总装机容量658.69万千瓦。其中:火电装机351.5万千瓦,均为热电联产机组,发电及热力业务遍及长春、吉林、四平、白山、通化、白城,覆盖区域占吉林省九个地市区中的67%,供热面积8000万平米,工业供汽产能省内最大,是吉林省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所需电力及热力供应的重要企业之一;同时,本公司在全国范围内以新能源为主积极拓展发电业务,新能源已投产装机307.19万千瓦,布局遍布吉林、甘肃、青海、安徽、江西、北京、云南、河北、河南、上海等18个省份,新能源全国发展格局已基本形成。公司新能源装机占公司总装机比重47%,随着新能源业务的大力拓展,新能源结构占比将实现过半,公司正在转型成为清洁能源为主的上市公司。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会计政策变更

  单位:人民币元

  ■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规定,本公司本年将个税手续费返还收入记入其他收益,同时对2018年报表的对比数据进行调整。2017年度其他业务收入项目减少314,139.09元,2017年度其他收益项目增加314,139.09元。2016年度其他业务收入项目减少101,241.94元,2016年度其他收益项目增加101,241.94元。公司将2018年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并调整财务报表的期初数据,具体如下:

  1.资产负债表:(1)“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归并至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2)“应收利息”及“应收股利”项目归并至“其他应收款”项目。(3)“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归并至“固定资产”项目。(4)“工程物资”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5)“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归并至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6)“应付利息”及“应付股利”项目归并至“其他应付款”项目。(7)“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8)“持有待售资产”项目及“持有待售负债”项目,核算内容发生变化。

  2.利润表:(1)新增“研发费用”项目。(2)”财务费用”项目下新增“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3)“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营业外收入”项目、“营业外支出”项目核算内容调整。(4)“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简化为“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3.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新增“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项目。

  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2018年度无应披露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重要前期差错更正等事项。

  (2)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 是 √ 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

  5、公司债券情况

  公司是否存在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公司债券

  否

  三、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报告期经营情况简介

  公司是否需要遵守特殊行业的披露要求

  否

  2018年,在全体股东的大力支持下,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围绕“扭亏解困、提质增效”的总体经营目标,聚焦发展主线,提升经营绩效,强化内部管理,安全生产持续稳定,经营能力稳步增强,推进新能源产业战略,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全年完成发电量161亿千瓦时,同比增加39.42%,其中新能源发电量45亿千瓦时,同比增加55.33%;供热量2954万吉焦,同比增加30.75%。实现营业收入73.01亿元,同比增加21.98亿元;营业成本59.15亿元,同比增加13.74亿元;利润总额盈利3.23亿元,同比增加利润5.88亿元,其中火电板块亏损1.58亿元,同比减亏2.25亿元;新能源板块贡献利润7.17亿元,同比增利4.09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净利润盈利1.15亿元,同比增加利润4.54亿元。

  火电板块同比减亏,主要因公司坚持以电量、热量为生命线,存量项目增发电量13亿千瓦时,推动煤热价格联动调增热价增加收益,优化煤源结构控制燃料成本,降低可控费用、争取一次性补贴收益等措施增强盈利能力。

  新能源板块同比增利,得益于公司新能源转型发展步伐稳健,年度新投新能源项目67万千瓦贡献利润1.12亿元,同时加强市场营销管理,存量项目发电量增加,加强对标管理,盈利能力大幅提升。

  2、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是否存在重大变化

  □ 是 √ 否

  3、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利润10%以上的产品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4、是否存在需要特别关注的经营季节性或周期性特征

  □ 是 √ 否

  5、报告期内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总额或者构成较前一报告期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报告期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3.01亿元,同比增加43.09%,营业成本59.15亿元,同比增加30.75%,主要系报告期本公司发电量供热量增加影响;实现投资收益2.0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500.96%,主要系报告期本公司处置股权收益增加等影响。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净利润盈利1.15亿元,同比增加利润 4.54亿元。

  6、面临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7、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规定,本公司本年将个税手续费返还收入记入其他收益,同时对2018年报表的对比数据进行调整。2017年度其他业务收入项目减少314,139.09元,2017年度其他收益项目增加314,139.09元。2016年度其他业务收入项目减少101,241.94元,2016年度其他收益项目增加101,241.94元。

  公司将2018年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并调整财务报表的期初数据,具体如下:

  1.资产负债表:

  (1)“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归并至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2)“应收利息”及“应收股利”项目归并至“其他应收款”项目。(3)“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归并至“固定资产”项目。(4)“工程物资”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5)“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归并至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6)“应付利息”及“应付股利”项目归并至“其他应付款”项目。(7)“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8)“持有待售资产”项目及“持有待售负债”项目,核算内容发生变化。

  2.利润表:

  (1)新增“研发费用”项目。(2)”财务费用”项目下新增“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3)“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营业外收入”项目、“营业外支出”项目核算内容调整。(4)“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简化为“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3.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新增“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项目。

  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2018年度无应披露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重要前期差错更正等事项。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详见第十一节“财务报告第八、合并范围的变更”。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9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电股份”)于2019年3月27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会议同意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会计的会计处理、金融工具列报以及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等相关内容,公司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二、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

  (一)变更原因及日期

  1.新金融工具准则。

  (1)变更原因:财政部于2017年陆续修订发布了4项新金融工具准则,并要求境内上市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变更日期:2019年1月1日。

  2.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会计政策。

  变更原因: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通知要求编制财务报表。

  (二)变更前后会计政策的变化

  1.新金融工具准则

  (1)变更前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则执行以上会计政策。

  (3)新旧准则变更的主要内容

  ①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②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③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④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⑤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2.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按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18〕15号通知的1相关规定执行。变更的主要内容有:

  (1)资产负债表

  ①在资产负债表中新增“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将资产负债表中原“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合并计入该新增的项目;

  ②将资产负债表中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收款”项目;

  ③将资产负债表中原“固定资产清理”和“固定资产”项目合并计入“固定资产”项目;

  ④将资产负债表中原“工程物资”和“在建工程”项目合并计入“在建工程”项目;

  ⑤在资产负债表中新增“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将资产负债表中原“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合并计入该新增的项目;

  ⑥将资产负债表中原“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付款”项目;

  ⑦将资产负债表中原“专项应付款”和“长期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长期应付款”项目;

  ⑧资产负债表“持有待售资产”行项目及“持有待售负债”行项目核算内容发生变化。

  (2)利润表

  ①在利润表中新增“研发费用”行项目,用于分析填列企业当期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

  ②在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目下新增“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分别反映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应予费用化的利息支出和企业确认的利息收入;

  ③“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营业外收入”行项目、“营业外支出”行项目核算内容调整。

  ④“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简化为“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3)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主要落实《〈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对于在权益范围内转移“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时增设项目的要求新增“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项目。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新金融工具准则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无需重溯前期可比数,比较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与新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须调整。不重溯2018年末可比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18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二)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会计政策

  2018年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为:2017年度其他业务收入减少314,139.09元,2017年度其他收益项目增加314,139.09元。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仅对公司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列报产生影响,不会对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公司适用新会计准则和规定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实际情况,能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真审阅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相关材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公司适用新会计准则和规定是根据国家财政部2017年陆续修订和颁布的部分会计准则及新规定的要求及2018年《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及执行新会计准则和规定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执行新会计准则和规定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2

  关于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办理存款、贷款业务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2012年度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此协议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并自动展期)财务公司将为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提供存款、结算、信贷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各项业务。

  2.公司与财务公司同受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集团”)控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公司与财务公司属于受同一法人控制的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款、贷款业务的议案》,关联董事周博潇先生和曹焰先生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7名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该项议案。该项关联交易已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确认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借壳,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C1座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C1座

  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C1座

  法定代表人:徐立红

  注册资本:人民币600,000万元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922079532

  主营业务:吸收成员单位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为成员单位提供债券承销、财务顾问及咨询服务;其他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金融业务。

  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国家电投集团出资255,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2.5%,其余57.5%的出资比例由国家电投集团的全资、控股公司参股形成。

  (二)近三年主要经营情况

  ■

  (三)构成何种关联关系

  公司与财务公司同受国家电投集团控制。

  (四)经查,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情况

  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各类优质金融服务和支持。公司通过财务公司资金业务平台,办理公司系统的存款、贷款、票据等结算业务和融资业务。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公司在财务公司结算户上存款余额为8.86亿元,中长期贷款余额为16.5亿元,委托贷款22.5亿元。预计2019年度公司在财务公司结算户上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25亿元人民币,贷款额度不超过60亿元人民币(其中委托贷款额度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

  四、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及定价政策

  双方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主要内容

  1.财务公司根据公司需求,向公司提供存款服务、结算服务、信贷服务、中间业务、设计相关金融服务和产品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2.协议期限

  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满前30天,如任何一方未向对方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本协议自动展期一年,上述展期不受次数限制。

  3.合同金额

  预计金额为公司存于财务公司存款账户的存款余额应不高于财务公司吸收的全部存款余额的30%。

  4.定价原则

  有国家价格,按照国家价格标准执行;无国家价格,则按市场公允价格来确定;如无以上两种标准,则双方协议定价。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均按照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原则进行。

  公司在其存款利率按不低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执行。

  公司在其信贷业务的信贷利率及费率在满足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不高于公司在其他国内金融机构取得的同类同期同档次信贷利率及费率最高水平。

  其他金融服务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5.风险控制措施

  风险控制措施为公司存于财务公司存款账户的存款余额应不高于财务公司吸收的全部存款余额的30%;财务公司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金风险,满足财务公司存放资金的安全额支付需求;在发生可能对公司存款资金带来重大安全隐患事项时,财务公司应于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司,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财务公司应针对各项金融服务和产品制定相关风险管理措施和内控制度,以确保公司的资金和利益安全。

  为有效防范风险,维护甲乙双方资金安全,甲乙双方须经书面确认后方能对本协议进行更改。

  五、风险评估情况

  为尽可能降低本次关联交易的风险,公司委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财务公司的风险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关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18年12月31日风险评估专项审核报告》,认为“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发现财务公司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财务公司为公司办理存款、信贷、结算及其它金融服务时,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进行,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上述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七、2019年与该关联人累计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止2019年2月末,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8.86亿元,贷款余额13.5亿元,委贷余额20.75亿元。

  八、上市公司保证资金安全和灵活调度的措施

  为保证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资金安全和灵活调度,公司制定了《公司与中电投财务公司发生存、贷款业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通过成立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建立存款风险报告制度,及时取得财务公司月度报告和经审计年度报告,分析并出具存款风险评估报告。如出现重大风险,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制定方案;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寻求解决办法;通过变现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等方法,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此外,公司将在存款业务期间,密切关注财务公司运营状况,除及时掌握其各项主要财务指标外,将通过不定期办理不同额度的存取款业务,以验证相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九、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及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1.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3.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18年12月31日风险评估专项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19]第1-01061号)充分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在上述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同意向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4.公司制定的《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电投财务公司发生存、贷款业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

  5.该关联交易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公司融资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18年12月31日风险评估专项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19]第1-01061号)。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3

  关于与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

  公司办理租赁业务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所属公司拟与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和租赁公司”)办理租赁等金融业务,预计2019年度融资金额不超过50亿元。

  2.公司与融和租赁公司同受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集团”)控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公司与融和租赁公司属于受同一法人控制的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电投融和租赁有限公司办理租赁业务的议案》,关联董事周博潇先生和曹焰先生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7名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该项议案。该项关联交易已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确认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借壳,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路530号A5库区集中辅助区三层318室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路530号A5库区集中辅助区三层318室

  主要办公地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路530号A5库区集中辅助区三层318室

  法定代表人:姚敏

  注册资本: 63000万美元

  税务登记证号码:913100000885148225

  主营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从事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电投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持有融和租赁公司65%股权。

  (二)融和租赁公司是国家电投集团旗下中外合资的融资租赁公司,于2014年3月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成立,2016年完成增资后注册资本金达到40亿元等值人民币,股东方是国家电投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旗下金融资本控股平台,以下简称“资本控股”,持股65%)和上海电力能源发展(香港)有限公司(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全资子公司,持股35%)。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业务,尤其为国家电投集团新能源产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近三年主要经营情况

  ■

  (三)构成何种关联关系

  公司与融和租赁公司同受国家电投集团控制。

  (四)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情况

  1.双方合作主体为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及其隶属机构或其确认的相关合作机构,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隶属机构或其确认的相关合作机构。

  2.双方合作开展的融资租赁、供应链保理、咨询服务等金融业务的融资规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在双方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下,双方各类业务价格(如融资利率等)参照市场价格,并经双方协商确定。

  四、关联交易定价政策

  本着公平公正、客观公允的原则,双方参照正常商业条款,交易价格按照市场价格,并经双方协商确定。

  五、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及所管单位拟与融和租赁公司开展租赁等金融业务,预计2019年度融资金额不超过50亿元。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该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保障公司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对资金的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行为,也不会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七、2019年与该关联人累计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止2019年2月末,公司在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余额为22.07   亿元。

  八、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及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1.公司及所管单位与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租赁等金融业务,可保证新能源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实现融资多元化,确保资金供应安全。

  2.双方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3.该关联交易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公司融资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4

  关于与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

  办理保理业务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管单位拟与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核保理公司”)办理保理等金融业务,预计2019年度融资金额不超过40亿元。

  2.公司与国核保理公司同受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集团”)控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公司与国核保理公司属于受同一法人控制的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保理业务的议案》,关联董事周博潇先生和曹焰先生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7名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该项议案。该项关联交易已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确认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借壳,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251号1幢1层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251号1幢1层

  主要办公地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251号1幢1层

  法定代表人:时运福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人民币

  税务登记证号码:91310000090006018K

  主营业务:出口保理;国内保理;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信用风险管理平台开发。

  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国核保理近三年经营情况

  2015年-2017年,国核保理从创业阶段转入发展阶段,从注重规模的、粗放的快速发展转向关注质量的、精细的稳健发展。

  近三年,国核保理积极拓展业务范围,创新业务模式,业务规模增长较快,累计为100多家客户提供超过120亿元的融资,有力支持了实体经济发展;其中为多家系统内成员单位提供超过30亿元的保理融资,有效支撑了集团主业的转型发展和产业升级。

  2017年下半年以来,国核保理修正业务定位,逐步明确了以电力、建筑工程、医疗卫生的“一体两翼”业务定位和行业投向,大力发展集团内业务,集团内业务年度融资额占全部保理融资额的40%,保理资产结构进一步优化,资产质量逐步提高。

  近三年主要经营情况

  ■

  (三)构成何种关联关系

  公司与国核保理公司同受国家电投集团控制。

  (四)经查,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情况

  1.双方合作主体为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隶属机构或其确认的相关合作机构,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隶属机构或其确认的相关合作机构。

  2.双方合作开展的保理等金融业务的融资规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双方各类业务价格(如融资利率等)参照市场价格,并经双方协商确定。

  四、定价政策

  本着公平、公正、客观公允的原则,双方参照正常商业条款,交易价格按照市场价格,并经双方协商确定。

  五、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及所管单位拟与国核保理公司开展保理等金融业务,预计2019年度融资金额不超过40亿元。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该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保障公司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对资金的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行为,也不会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七、2019年与该关联人累计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止目前,公司尚未与国核保理公司发生保理业务。

  八、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及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1.公司及所管单位与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保理等金融业务,可保证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实现融资多元化,确保资金供应安全。

  2.双方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3.该关联交易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公司融资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5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1.关联交易事项:

  2019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向关联方出售热力产品不超过41,409万元;

  受托管理关联方股权、资产,收取服务费不超过300万元;

  接受关联方对公司下属单位进行技术监督管理与技术服务,支付费用不超过1,092.5万元;

  向关联方采购燃料,支付燃料款不超过237,400万元;

  委托关联方集中采购物资,预计交易金额7,400万元,服务费按不高于供货合同额的6.26%计取。

  2.关联人名称:

  (1)吉林能投:国家电投集团吉林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2)吉林电科院:吉林省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3)通化恒泰:通化恒泰热力有限公司

  (4)博大生化:吉林省博大生化有限公司

  (5)露天煤业: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扎鲁特旗扎哈淖尔煤业有限公司

  (6)白音华煤业:内蒙古白音华蒙东露天煤业有限公司和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矿

  (7)国家电投物资: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物资装备分公司

  3.预计总金额:指2019年预计发生287,601.50万元。

  去年的总金额:指2018年发生152,429.66万元。

  4.履行的审批程序: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3月27日在公司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议案》。

  (2)关联董事刘毅勇先生、才延福先生、周博潇先生、曹焰先生、吕峰先生和牛国君回避了本次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该项议案。

  (3)该交易事项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二)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金额单位:万元

  ■

  (三)上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金额单位:万元

  ■

  实际发生金额与预计金额产生的差异:

  国家电投物资:

  (1)生产大宗物资总包配送实际发生比预测金额略减,主要是公司所属各单位控制费用,配送采购金额较往年有所下降;

  (2)基建物资总包配送实际发生预测减少较多,主要是因为2018年预测的新能源项目均未发生设备采购。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公司与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股企业发生的交易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0.1.3规定,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控股企业发生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国家电投控股企业为关联法人。

  1.国家电投集团吉林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能投”)

  法定代表人:刘毅勇;企业性质:国有独资;成立于1988年;注册资本:20.06亿元;注册地址:长春市工农大路50号;主要经营业务:从事地方能源交通项目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除主导产业外还从事建筑装璜、能源新技术、石化等方面经营。国家电投持有能交总100%股权。截至2017年12月31日,吉林能投直接持有公司19.61%的股权,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经查,吉林能投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018年总资产4,481,163万元,净资产 859,790.83万元,主营业务收入813,066万元,净利润-33,668万元。

  2.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露天煤业”)及其所属控股子公司——扎鲁特旗扎哈淖尔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扎哈淖尔”)

  (1)露天煤业

  法定代表人:刘明胜;注册资本:163437.85 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内蒙古霍林郭勒市哲里木大街(霍矿珠斯花区),主要经营业务:煤炭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土方工程,矿山设备,工程机械,发动机,电机,电器安装与维修,普通机械制造,机电、机械配件加工及销售;煤化工产品生产、 销售; 建材、化工产品(除专营)、 金属材料(除专营) 销售;地质勘探、工程与地籍测绘测量,疏干及防排水设计及施工;仓储、房屋、机电产品、机械设备租赁;油质检验,技术服务,信息咨询;铵油炸药生产(自产自用);煤炭经营,金属检验服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审批的,未审批前不得生产经营)。经查,露天煤业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018年12月31日总资产:177.16亿元;所有者权益:123.61亿元;净利润20.37亿元;营业总收入79.02亿元。

  国家电投持有其母公司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65%股权。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持有其59.16%的股权,为露天煤业第一大股东。

  (2)扎哈淖尔

  法定代表人:徐长友;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亿元;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扎哈淖尔开发区;经营范围:煤炭生产、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及服务,土方剥离,煤化工工程建设投资咨询,煤矿工程建设,普通机械制造、设备、配件、电器维修与销售、仓储,房屋和机械设备生产运营管理;矿业技术服务;运行维护。经查,扎哈淖尔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018年12月31日总资产:49.44亿元;所有者权益:33.93亿元;净利润:4.92亿元;营业总收入28.87亿元。

  扎哈淖尔是露天煤业的控股子公司,露天煤业持有其98%的股权。

  3.内蒙古白音华蒙东露天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音华煤业”)、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矿(以下简称“煤电公司”)

  (1)白音华煤业

  法定代表人:郭苏煜;注册资本:136,642.87万元人民币;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哈拉图街;经营范围:煤炭生产、破碎、销售。矿山设备。工程机械、发动机、电机、建材、机电设备、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金属材料(除专营)销售;电器、机械安装与维修;机械配件加工销售;疏干及防排水设计及施工;仓储;房屋、机电产品、机械设备租赁;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查,白音华煤业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018年12月31日,总资产63.37亿元;净资产:30.30亿元;主营业务收入24.53亿元;净利润5.82亿元。

  国家电投持有其母公司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65%股权。公司与白音华煤业同受国家电投集团控制。

  (2)煤电公司

  法人代表人:郭苏煜;注册资本:无;注册地址: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白音华化工园区;营业范围:煤炭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法律、行政法规、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查,煤电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018年12月31日,总资产59.45亿元;净资产:-8.71亿元;主营业务收入23.55亿元;净利润2.87亿元。

  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矿系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白音华煤电有限公司分公司,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白音华煤电有限公司股东为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75%)和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5%)。

  4.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物资装备分公司

  负责人:鞠贵文;注册资本:伍佰万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32号1层东厅;主营业务:销售电能设备;电力及相关技术的开发、技术咨询;兼营业务:在隶属企业授权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招投标代理;物业管理;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该公司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之下属分公司,与公司同受实际控制人控制。 经查,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物资装备分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018年末资产总额74.39亿元,主营业务收入52.66亿元,净利润3.18亿元。

  (二)公司与大股东参股企业发生的交易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0.1.3规定,公司与大股东——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能投”)参股企业发生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吉林能投参股企业为关联法人。

  吉林省博大生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大生化”)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众娒,注册资本:伍亿捌仟陆佰贰拾柒万元(人民币);住所: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号街东侧,主营业务:乙醇、变形燃料乙醇、乙二醇、DDGS蛋白饲料、白酒、粮食收购与销售。吉林能投持有博大生化15.054%股权。经查,博大生化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018年12月31日,总资产333,635.25万元,净资产44,048.76万元,主营业务收入 240,156.26万元,净利润-5,995.59万元。

  吉林省博大生化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

  (三)公司与参股企业发生的交易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0.1.3规定,公司与参股企业发生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公司参股企业为关联法人。

  1.吉林省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明焕;注册资本:柒仟万元;住所:高新区前进大街2000号阳光公寓1单元708室;经营范围:电力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电力工程设备试验、电力技改工程开发,电力新产品开发、研究、销售,电力方面新能源开发利用、新技术研究,电力工程技术监督,计算机系统集成,网络管理,软件开发,污水处理,粉尘治理,期刊广告;电力工程咨询(按资质证核定范围经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以上各项国家法律禁止的不得经营;应该专项审批的项目未获批准之前不等经营)。经查,吉林省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018年12月31日,总资产16,092.9万元,净资产15,100.2万元,主营业务收入7,873.5万元,净利润1,127.3万元。

  吉林省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

  2.通化恒泰热力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仁峰;注册资本:叁仟柒佰万元;住所:通化市新华大街1516号;经营范围:供热。经查,通化恒泰热力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018年12月31日,总资产84,687.55万元,净资产-710.66万元,主营业务收入36,205.06万元,净利润405.43万元。

  通化恒泰热力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

  以上关联方上年度与公司均发生了交易,履约情况较好。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1.出售热力:公司出售热力价格均依据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吉发改价格字【2005】1206号《关于调整电热联产热电厂供采暖用热出厂价格的通知》、吉发改价格字【2008】758号《关于调整热电联产企业供热出厂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通市发改发【2018】186号《关于调整热力厂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2.出售工业蒸汽价格:主要依据2006年7月7日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与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关于开发建设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热力市场项目合作协议书(30年期限)》的约定条款,以及2010年12月松花江热电以供热管网资产评估值作价入股博大生化,签订《增资协议》约定条款和日后签署《增资协议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条款,确定定价原则,协商年度供用蒸汽价格。

  3.采购燃料:由长协合同量和市场合同量组成,按照市场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

  (1)长协合同量如遇价格调整:以上年度12月为起点,环渤海指数变化幅度和锦州港褐煤成交价格变化幅度7:3权重计算值每月或连续多月累计变化大于等于3%,即同比例调整下一月度基础价格。

  (2)市场合同量如遇价格调整:根据煤炭市场供需形势,合同执行期间,市场合同量价格如有调整,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按月或季度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价格调整后发运的煤炭产品按照补充协议中的价格执行。

  4.受托管理:公司受托管理第一大股东—国家电投集团公司吉林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所属资产的范围包括:全资企业—白山鸿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通化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参股公司—白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44.60%的股权、通化热电有限责任公司44.03%的股权和“四平合营公司”35.1%股权。根据国家电投集团吉林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授权范围和权限,公司对受托管理的上述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人事劳动、股权、基本建设等经营管理。定价方式为:如有国家价格,按照国家价格标准执行;如无国家价格,则按市场公允价格来确定;如无以上两种标准,则双方协议定价。受托管理合同是按照双方协议确定价格。

  5.接受关联方各类劳务服务:公司所属企业接受关联方提供的工程劳务服务、采购服务和技术服务,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关联方按约定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务,交易行为遵循了平等自愿的原则

  (1)技术服务价格依据:

  ①收费标准按照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吉林省电力行业技术检测试验结算价格的函》(吉发改审批字【2007】74号)和《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电力行业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吉省价格【2012】341号文件)批复的单项收费为依据,吉林省内其他发电公司各台机组收费标准均相同,公司2019年按此标准执行。

  ②按照实际试验内容,按机组容量计算出单台机组价格。

  (2)公司与物资装备分公司之间发生的采购配送业务,参考电力行业配送服务价格水平,按照市场化原则,经双方协商确定。

  (3)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是根据2019年度公司经营需要,预计有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将根据经营活动的进程,与相应关联人及时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出售热力产品是公司重要稳定的收入来源,执行的是政府批复的供热价格,交易公允、合法,有利于公司扩大供热市场、提高供热收入。

  2.公司委托吉林省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技术监督管理与技术服务,有利于公司掌握各台机组和各台设备的性能,有利于公司所管各台机组的安全、经济、稳定运行,交易公允、合法。

  3.受托管理股权、资产是解决公司与第一大股东之间同业问题的途径。

  4.受吉林省电煤产量存在巨大缺口的影响,在当前煤矿限产整顿力度加大,蒙东地区煤炭产量大幅下滑的市场环境下,露天煤业及所属控股公司和白音华煤业的煤炭是支撑公司煤炭供应的基础,尤其是冬季供热高峰铁路运力紧张时,可保证公司燃煤供应,确保机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采购上述单位的煤炭可以解决公司电煤供应问题,弥补省内煤源不足满足生产需求。

  5.公司利用国家电力集团公司物资装备分公司服务平台,采取委托集中采购方式为公司下属发电公司提供所需基建物资、生产物资,为降低公司工程造价和采购成本提供了可能,为正常的商业往来,对公司的电力生产经营不构成不利影响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情况,也没有构成对公司独立运行的影响。

  上述交易长期以来一直持续发生,保证了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预计此类交易仍然将持续发生。

  上述关联交易遵守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关联方按照合同规定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务,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此类关联交易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在表决该议案时履行了回避义务,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该项议案。

  2.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及专项意见。

  六、备查文件目录

  1.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0-016

  关于公司受托管理四平合营公司1-3号发电机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2014年以来,公司与吉林吉长热电有限公司、吉林吉长能源有限公司、吉林吉长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四平合营公司”)签署了《委托运行管理合同》,受托管理四平合营公司所属1号、2号、3号机组。由于四平合营公司合作期限由2019年2月20日延长至2019年8月20日,公司与四平合营公司就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20日继续受托管理四平合营公司所属1号、2号、3号机组的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委托方四平合营公司股权比例为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能投”)35.1%、外方(长平热电、长平能源、长平电力)45%、吉电股份19.9%。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四平合营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方,此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董事会审议表决情况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刘毅勇先生、才延福先生、周博潇先生、曹焰先生、吕峰先生和牛国君先生在表决该议案时,进行了回避,3名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通过了《关于受托运行管理四平合营公司3台供热发电机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该项关联交易已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确认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四)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借壳,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1.吉林吉长热电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吉林吉长热电有限公司设立于1997年12月2日,注册资本金4.6亿港元,合作经营期21年3个月,至2019年2月20日合作经营期满。合营期满后,全部资产归中方股东所有。

  住所:长春市高新开发区超达路6199号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8-011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下转B09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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