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诉讼进展的公告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9年02月14日 02:10 中国证券报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诉讼进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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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蒋九明先生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1207号]。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关于本次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蒋九明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详见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及2018年8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9)及《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7)。

  原告: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蒋九明,男,汉族,1958年7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案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上诉人蒋九明因与被上诉人华安证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民初8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 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蒋九明负担。

  三、 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有关规定的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四、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1207号]。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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