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19年02月01日 01:20 中国证券报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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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达的《关于对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7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全文内容如下: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陈海军、梁喜才:

  近期,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8年8月14日,你公司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华医院”)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建华区征收办”)签订《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建华区征收办对建华医院A-01-03地块实施房屋征收,本次征收补偿款共计73,207,764元。2018年11月28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政府征收全资子公司建华医院部分土地使用权的公告》。你公司存在对上述事项未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问题。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三十三条规定。公司董事长陈海军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应承担主要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梁喜才作为建华医院负责人对未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未及时告知公司上述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陈海军、梁喜才予以警示。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上述决定书所提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在信息披露、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人员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同时,公司将加强对子公司的监督管理,针对风险事项和重要业务模块不定期实施专项内部审计,并定期实施全面内部审计,全面梳理相关情况,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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