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18年11月27日 00:38 中国证券报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中国证券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合计约9,331.15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诉讼费等费用)

  一、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下属子公司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千里电子”)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提起诉讼。详见公司于2018年3月10日披露的《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注函的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

  1、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已开庭审理。公司近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03民初2340号。深圳中院判决如下:

  (1)保千里电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银行偿还借款本金93,311,502.25元及利息(即以93,311,502.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786%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

  (2)保千里电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银行支付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4.4万元;

  (3)公司对保千里电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代为清偿后有权向保千里电子追偿。

  保千里电子及公司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3,897.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48,897.5元,由上海银行负担472.2元,保千里电子、公司负担548,425.3元。

  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将继续上诉。

  二、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因公司将继续上诉,上述判决结果尚未生效。公司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如有最新进展,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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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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