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年11月15日 01:20 中国证券报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1月14日(星期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1月13日-2018年11月1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13日下午15:00至2018年11月14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衙前路593号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明明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8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85,328,0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9187%。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84,908,8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8782%。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2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19,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405%。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19,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40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天津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4,916,7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3%;反对41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45%;反对41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5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广州五羊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4,916,7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3%;反对41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45%;反对41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5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浙江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4,916,7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3%;反对41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45%;反对41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5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丁天律师、程子毅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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