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年11月15日 01:20 中国证券报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1月14日(星期三)下午2:45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13日下午3:00至2018年11月14日下午3:00中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韶钢办公楼北楼五楼会议室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总经理张永生先生

  公司董事、董事长刘建荣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及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总经理张永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股权登记日:2018年11月8日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4人,代表股份1,301,162,9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3.7776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人,代表股份1,287,776,1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3.224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13,386,7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5533 %。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邵芳、吴伟涛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方式逐项审议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财务与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8月28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同意1,300,290,7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0 %;

  反对 5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

  弃权 816,5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8   %。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777,8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582 %;

  反对 5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56 %;

  弃权 816,5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262 %。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10月3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同意 1,298,316,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12 %;

  反对 1,669,6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83  %;

  弃权 1,176,9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5  %。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4,803,3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8716  %;

  反对 1,669,6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00 %;

  弃权 1,176,9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684  %。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_邵芳、吴伟涛  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补充更正公告》(详见2018年11月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

  3.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详见2018年11月9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

  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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