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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轨制完善基金业税收顶层制度 个税只减不增创投吃下定心丸
本报记者 谷枫 北京报道
庙堂回应,江湖关切。
今年以来,资本市场出现诸多税收争议,如新三板个人投资者二级市场资本利得是否该征收,以及针对采用合伙制基金个人合伙人如何收税的问题,引起巨大关注。
9月6日是一个重要分水岭。当天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下称“国常会”),针对上述两项税收争议给出明确意见,其中,针对创投机构明确了保持地方已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稳定,由有关部门结合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按照不溯及既往、确保总体税负不增的原则,并将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
12月12日,国常会进一步落实回应了9月6日的会议内容,提出新的针对创投企业的税收核算方式,同时再次明确将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使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税负有所下降、只减不增。
个税核算采用双轨制
12月12日召开的国常会决定:在今年已在全国对创投企业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实行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基础上,从明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新规针对创投企业合伙人的个税核算将采用双轨制,那么这样的核算方式优惠体现在何处?
一位基金业协会人士12日晚间指出,国常会对创投缴税的政策是基金行业顶层制度安排的重大举措,意义深远。其表示,重点应该关注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内容。
事实上,这意味着未来单一基金可作为核算单位,而不仅是按单一项目计税,明确基金收入性质是股息、红利和项目转让收益,而不是经营性收入。
正因为这种安排,创投基金按照单一基金核算收益会更加合理,因为每一只基金的运行状况都不一样,一家创投基金旗下或有数只乃至数十只的基金产品,统一核算将无法合理考量创投面临的整体投资风险。
北京地区某大型私募机构的财务总监在12日晚分析:“这个政策肯定是利好,此前税务总局重申35%税率之时,并没有考虑到个体基金的收益问题,一刀切的征收是有争议的,比如我们有的基金有不错的收益,但有的基金却赔钱了,但如果仍是按照5%-35%的累计税率来计算,亏损的部分并不能抵扣,这样会大大影响创投企业这种高风险的投资积极性。”
此前,规定按照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方法也并没有被取消,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创投企业自行选择的权利。
“并非采用20%这一档核算方式就一定优惠,还得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来看。就我了解目前有些地方已经开始采用双轨的征收方式,但如果采用20%这一档,其他费用是无法抵扣的,而采用5%-35%累计税率这一档,可以按政策进行一些费用的抵扣,具体哪种方式合适企业应该仔细计算。”前述私募机构财务总监认为。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上述这一政策并非永久性优惠,国常会明确,相关政策实施期限暂定5年。
给创投行业一颗定心丸
记者在12日晚间同市场交流时了解到,除双轨制征收个税外,众多私募机构人士认为,明确征缴的规则无疑给了创投行业一颗定心丸。
今年这一轮私募税收争议风波起于8月底。
当时,国家税务总局在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会上重申,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合伙人应为纳税人,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根据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就是前述个税5%-35%的核算档位,事实上这一规定早在2008年便已经明确,只不过各地并没有严格来执行。
滦海资本董事长高凤勇12日晚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早些年开始很多地方就已经执行20%或是更低税率,这种地方优惠持续多年。”
因此重新明确税率以及可能存在对以往未缴纳部分的追缴,一度让私募股权行业感受到巨大压力。
“我们算了一下要补缴的金额,就目前公司运营的情况来看,会对公司的运营造成很大影响。另外,多年未缴纳的金额要求一次性或者分几次拿出,公司也没有这样的能力。”北京地区一家小型股权私募投资机构合伙人王珂(化名)8月底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这种情况下,继9月6日国常会表态后,12月12日召开的国常会进一步明确税收核算机制算是给诸多创投机构吃下了一颗定心丸。
需注意的是,这次税收优惠倾斜的是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投机构,并非所有类型的私募机构都适用。
“在协会备案的创投机构数量并不是特别大,相比之下证券投资类,股权类的机构更多,而这一项税收优惠监管层明确了是在创投机构上才能使用,这一点需要特别注意。”前述私募机构财务总监表示。(编辑 吴红缨)
责任编辑:常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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