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创投税收优惠政策或将利好初创企业记者:投行热情、企业冷静 各方“淡定”备战科创板科创板的筹备和推进工作又有新动向。多家上海的高新科技企业近日收到有关部门下发的《科创板优质企业信息收集表》,要求上报企业名单的具体指标中,研发投入、专利数等被纳入。记者了解到,小型科技类企业对科创板的推出反应热烈,而较大的科技类企业较为冷静。各方“淡定”备战科创板,期待科创板更多政策进展和细节。 2018-11-26 13:26 (本文来自于第一财经)[详情]
1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明确了针对创投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旨在进一步加大对创业创新的支持力度。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明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会议明确,上述政策实施期限暂定5年。这一税收新政策旨在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的部署,鼓励发展创业投资,用市场力量汇聚更多要素。“使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税负有所下降、只减不增。”会议指出。近年来,我国关于风险投资或创业投资的税收支持力度不小。如今年5月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在全国对创投企业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实行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此外,针对社会关注的创投基金税负变化问题,今年9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将保持地方已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稳定,由有关部门结合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按照不溯及既往、确保总体税负不增的原则,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这一规定传递出以税收优惠促进创业创新的积极动向。业内人士表示,创投基金和创投企业在企业直接融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支持创投企业发展,对鼓励创业创新、保障就业具有重要意义。当前,面对经济下行压力,这一税收优惠政策也给社会释放一个明确信号,通过降低税负激发市场投资活力,有助于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提振信心。编辑:[详情]
明年起5年内创投个人合伙人税负只减不增1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明确了针对创投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使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税负有所下降、只减不增。会议决定,从明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上述政策实施期限暂定5年。[详情]
12月1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所得税优惠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会议决定,从明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上述政策实施期限暂定5年,使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税负有所下降、只减不增。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这项新决定出台后,创投行业投资人纷纷点赞。基岩资本副总裁岑赛铟对澎湃新闻记者表示,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了创投企业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从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这给了创投企业一个选择权,有的企业可能选20%更优惠,有的企业不是一定征收20%是最优惠的,5%-35%是五级累进的,如果收入规模小,可能交5%-35%更合算。这给了基金管理人一个选择权,可以自行选择核算方式。此次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的方式再次明确了创投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给了前期一直困扰创投企业的所得税税率该适用哪个政策的问题一个明确的说法,有利于稳定投资机构信心。光谷创业咖啡总经理李儒雄则从个人投资者的实践情况向澎湃新闻记者具体解释,“个人投资者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因为这是投资行为,如果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35%的税率补缴个人所得税是不合理的。现在确定了20%的税率,总体来说也不是优惠,而是合情合理,和原本法律一致。”他补充道,“天使投资行业决定了它的回报率很低,它有95%的失败率,只有5%的成功率,钱很多都是做公益的。对行业来讲,为了鼓励创业创新和天使文化,增加社会就业,还可以再有一定的税率优惠。”此前,创投基金中自然人LP(有限合伙人)的所得税税率从20%提高到最高35%,且可能涉及追溯补缴一事,引发了创投圈巨大争议。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举办的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视频会上,相关负责人回答网友提问时表示:“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根据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按照当前施行的所得税法,35%的最高税档起征点是10万元。2019年1月1日起实行新税法后,35%的最高税档起征点是50万元。由于私募股权基金往往募资金额较多、管理资产规模较大,个人合伙人退出后的分成很容易达到10万元,适用35%累进税率,因此这一征税政策解读被网络媒体评价为“创投行业税负暴增”。引发业内广泛争议后,9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为广大群众减负,决定完善政策确保创投基金税负总体不增。当天,中国政府网官微发布的新闻稿称,为促进创业创新,会议决定,保持地方已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稳定,由有关部门结合修订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按照不溯及既往、确保总体税负不增的原则,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来源:澎湃新闻 编辑:李燕[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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