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基金税收政策取得重大突破
中国基金业协会
2018年12月1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所得税优惠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会议决定,在已对创投企业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实行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所得税额的优惠政策基础上,从明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政策实施期限暂定5年。
长期以来,包括创投基金在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是否清晰稳定,各地征管标准是否一致,是否符合投资基金运作特征,是关系到股权投资基金募资、投资、退出的关键问题,甚至影响投资人和基金的投资信心,进而影响企业稳定经营。
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创投基金税收安排,明确创投基金税收在基金层面汇算清缴,创投基金的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政策既符合《基金法》第八条关于基金税收的特别规定,同时也符合基金税收国际惯例,充分体现了税收法定和税收中性精神,是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税制的重要一步。
基金作为直接融资工具,是形成资本的重要力量。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创投税收新政突破了以税负增减为目标的存量博弈困局,从根源上厘清了创投基金税收要求,有助于激发股权投资热情,提升我国长期资本形成能力。这是我国税收制度走向成熟的体现,必将对我国创业创新发展大局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从基金行业看,创投税收新政符合投资基金运作特点,纳税主体明确,税目清晰、税率合理,将极大地改善创投基金税收环境,稳定市场预期,降低税收不确定性风险和纳税成本,增强基金投资者和管理人信心,是对行业发展的重大利好。我们相信,创投基金一定会充分受益于税收新政,迎来更大发展。国务院通过创投新政提升创业创新效能,促进扩大就业和产业升级的政策目标一定能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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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常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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