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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机构股东代位诉讼大智慧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案2023 年 2 月 20 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发起的全 3 国首单投保机构股东代位诉讼——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智慧)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调解结案。
控股股东、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某虹全额赔偿诉请金额86.14万元,并支付诉讼费、律师费,原告投服中心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上海金融法院裁定准予原告撤诉。
同日,该案衍生诉讼大智慧诉董监高追偿案当庭顺利调解,两案大智慧公司将共获赔约 3.35 亿元。
该案是全国首例由投保机构提起的股东代位诉讼,也是上市公司因证券欺诈被判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全国首例投保机构提起的向公司董监高追偿的案件。
通过代位诉讼起到了震慑“关键少数”、追“首恶”的积极效果,避免了对上市公司现有股东的二次伤害,这是落实金融司法与监管协同要求的具体体现,也是较好平衡上市公司利益和投资者保护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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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退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调解案中适用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 某新三板退市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
于2019年被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投资者诉至南京中院,要求赔偿因公司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同时要求该公司主办券商和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2 年初,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接受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调解后,及时与主办法官及纠纷各方取得联系,调解过程中虽然各方当事人无法就原告诉请达成一致,但就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 4 “揭露日”“基准日”以及“基准价”四个方面取得共识。
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采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将经过各方确认的“三日一价”书面反馈给南京中院。
在后续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这是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法〔2018〕305 号)。
在探索建立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方面的有益尝试,既有利于提高诉调对接等多元解纷机制质效,又能有效减轻人民法院讼累,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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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堂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行政处罚案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堂堂所)在*ST新亿年报审计中,明知*ST 新亿年报审计业务已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拒接”的情况下,与*ST 新亿签订“抽屉”协议。
承诺不在审计报告中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并要求如发生被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形*ST 新亿应予补偿。
其审计独立性严重缺失,审计程序存在多项缺陷,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缺乏应有的职业操守和底线。
2022年 2 月 25 日,堂堂所因未勤勉尽责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成为首家被“没一罚六”的会计师事务所,3 名相关注册会计师同时被采取 3-10 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022 年4 月28日,*ST 新亿被上交所摘牌。该案系新《证券法》实施后,中国 5 证监会查处的备案制下首例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丧失独立性未勤勉尽责案。
全链条追究上市公司、审计机构、居间人勾结串联从事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起到了震慑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生态的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效促进审计机构归位尽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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