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多项法律草案,包括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民法典继承编草案、疫苗管理法草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等。
其中,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新增了五大变化,对夫妻债务、收养条件、亲子关系诉讼、隔代探望权等作出重要调整。
同时,二审稿保留了一审稿的诸多亮点,例如,疾病不再是禁止结婚的情形、增加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有一名子女者也可收养一名子女等等。 此外,一审后,一些社会公众建议适当下调现行的结婚法定年龄标准。二审稿暂未采纳这一观点,仍采用“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的现行婚姻法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
变化1
夫妻共同债务范围拟在民法典中明确
二审稿: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解读: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拟写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比此前的一审稿,二审稿新增了婚姻法第24条新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
现行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债务的认定。2003年最高法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其中第24条近年来引发了较大争议,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到大量来信。2017年12月,法工委与最高法有关部门沟通研究,推动解决有关问题。2018年1月,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即第24条新司法解释),修改了此前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债务认定的规定。
不过,去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时,并没有写入第24条新司法解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当时解释说,考虑到新司法解释刚出台不久,需要观察评估,因而草案维持了现行婚姻法的有关内容。对此,分组审议时,不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应该吸纳第24条新司法解释中的“共债共签”原则等内容。委员邓丽当时就表示,第24条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多起案件中的债权人提出了撤诉申请,司法解释也受到了各界的欢迎,“从实际效果来看,这种比较成功的司法实践内容,建议还是把它吸纳到婚姻家庭编里。”
相隔10个月,此番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二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增加了第24条新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
变化2
收养人增“无违法犯罪记录”限定条件
二审稿:收养人应当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解读:二审稿拟将“收养人应当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纳入“收养人的条件”。
收养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去年8月初次审议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四个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一审后,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为保障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建议增加规定收养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这一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一些基层民政机关在现行收养法和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基础上出台规定,要求办理收养登记,需提交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
变化3
单方收养异性子女 年龄最少相差40岁
二审稿: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或者有配偶者依据前款(即配偶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可以单方收养)单方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解读:对于有配偶者收养子女,一审稿沿用了现行收养法的规定,要求必须夫妻共同收养。不过一审稿同时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如果配偶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可以单方收养。
对于无配偶者收养子女,一审稿设定了“收养年龄差”,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对此,有的专家学者提出,有配偶者单方收养异性子女,应当与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要求一致,也应当设定“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收养年龄差”。二审稿采纳了这一建议。
变化4
成年子女不可提起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
二审稿: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解读:对比一审稿,二审稿对“亲子关系诉讼”的相关规定作出重要调整。
现行婚姻法以及民事诉讼法对“亲子关系诉讼”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去年8月初次审议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填补了这一空白,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的,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此,有的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亲子关系问题涉及家庭稳定和未成年人的保护,作为民事基本法律,草案对此类诉讼进行规范是必要的,同时建议进一步提高此类诉讼的门槛,明确当事人需要有正当理由才能提起,以更好地维护家庭关系和亲子关系的和谐稳定。
有的部门和专家学者还提出,允许成年子女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可能导致其逃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建议对成年子女提起此种诉讼予以限制。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对比一审稿,二审稿提高了“亲子关系诉讼”的门槛,增加了“有正当理由”这一限定条件;成年子女提起亲子关系诉讼,则由一审稿的“既可以提起确认之诉,又可以提起否认之诉”,修改为“只能提起确认之诉”,而不能提起诉讼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以此规避成年子女逃避赡养义务等情况。
变化5
两种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有隔代探望权
二审稿: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果其尽了抚养义务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可以参照适用父母离婚后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
解读:对于夫妻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隔代探望权”,二审稿作出了新规定。
此前的一审稿“隔代探望权”条款,赋予了祖父母、外祖父母单独的探望权,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参照适用父母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
对此,有的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为保障未成年人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生活的稳定,隔代探望权的范围不宜规定过大。通常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随同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例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才有必要赋予其单独的探望权。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日程
责任编辑:杨希 1904183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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