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我不认为买延误险索赔构成犯罪!
来源:辰光依旧
媒体报道,近日,南京警方抓获一名利用航班延误实施保险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李某。经查,李某自2015年,用亲戚朋友的身份信息,靠自己估摸成功的近900次飞机延误,累计骗取保险理赔金高达300多万元。
据民警介绍,在购买航班之前,李某会对航班以及当地天气进行分析。在网上综合评论找了一些延误率非常高的航班,起飞的时候再去看它的天气,她在心里估摸后再去购买航班对应的延误险。目前,她因涉嫌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该女子的行为到底是否构成保险诈骗和诈骗罪?
著名刑事辩护律师李长青认为:绝对不构成诈骗,连起码的违法行为都不构成。
李长青指出:什么是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那什么又是保险诈骗呢?
刑法第198条规定,保险诈骗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首先,诈骗罪需要有一个大的前提,那就是实施诈骗的人要“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以达到骗取公私财物的目的。
从这个李某的行为看,实在是难以看出她在哪里“捏造了事实”,更看不出她在何处“隐瞒了真相”。
因为天气好不好是不能捏造和隐瞒的,同样飞机延误不延误也是无法捏造和隐瞒的。
从她的行为看,她就是通过正常购买机票和延误险的一个普通民事行为,至于延误之后的索赔,则更是法律赋予她的权利。
因此,以诈骗罪对她采取刑事手段,显然是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的。
其次,再看看保险诈骗罪的规定。
刑法里对保险诈骗罪规定了具体的五种行为:
(1)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反观李某的行为,既没有虚构保险标的,也不需要虚构,延误和天气都摆在那里,怎么虚构。
也没有夸大损失程度。你们延误险里也没有规定说因为延误你损失了多少钱,我们再赔你。
更没有编造保险事故,说白了,天气和延误也不是她能够编造出来的。
至于故意制造财产损失事故和被保险人死伤的规定,更是和李女士不发生任何关系吧。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李女士的这个保险诈骗罪又从何而来呢?并且人家法律明确规定:行为人只有在具备上述五种行为方式之一,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才会构成保险诈骗罪。
现在人家到底符合了哪一条呢?
如果真要从法律里给李女士找一条法律规定,那她仿佛只能适用于一个法律原则,那就是“法无禁止即为自由”的原则。
这个可真是我国法律里的一个重要的立法原则,那就是所有的犯罪行为必须在刑法里可以找到对应的条文,也就是罪刑法定原则。如果刑法里都没有规定某种行为是犯罪,那该种行为就属于自由。除非你在后面赶进修改法律,禁止该行为的继续出现。
从李女士的行为看,法律里并没有规定她的行为犯罪,甚至连违法都算不上。
而从民法和保险法的角度,李女士就是一个普通的投保人,购买保险,延误理赔,这又有什么错误呢?
你们的规则就是这样定的,人家现在完全是在按照你们的规则走,过从何来?错从何来?罪又从何来呢?
李女士的案件此前也有发生,2018年深圳就有3个人以同样的手段购买多份延误险被法院判刑。但奇怪的是,那个案件发生后,无论是刑法还是保险法都没有进行修改,依旧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把这种行为认定为是犯罪。也就是说,深圳那个案件到底依据的是什么法律条文呢?
至于“利用保险公司漏洞”一说,是不是保险公司自己也不认为是漏洞呢?否则干嘛不赶紧进行修改呢?
换句话说,这依旧是一个法律的空白。
看看网友那些留言,几乎异口同声在指责“玩不起就掀桌子”,更有网友质疑“要是没延误,是不是还要算诈骗未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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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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