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万宁支公司被罚1万:制作宣传引人误解的话术横幅

国寿万宁支公司被罚1万:制作宣传引人误解的话术横幅
2018年10月22日 17:41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10月22日消息,中国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近日公布关于中国人寿万宁支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国人寿万宁支公司因存在将引人误解的话术制作成横幅悬挂在营业场所的行为,海南监管局决定对中国人寿万宁支公司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当事人魏雪波给予警告。

  以下为处罚书原件:

  中国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9号

  琼保监罚〔2018〕9号

  当事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宁市支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人寿万宁支公司)

  地址: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人民西路260号

  负责人:魏雪波

  当事人:魏雪波

  身份证号:46020019690115****

  职务:时任中国人寿万宁支公司负责人

  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商品街社区居委会三亚河东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寿万宁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8年5月中国人寿万宁支公司存在将引人误解的话术制作成横幅悬挂在营业场所的行为。

  时任中国人寿万宁支公司负责人魏雪波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宣传横幅照片、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我局决定对万宁支公司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魏雪波给予警告。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海南保监局

  2018年10月17日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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