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10月22日消息,中国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近日公布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存在承诺给予和给予客户合同外利益、在检查期间未能按要求提供重要业务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海南监管局决定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给予警告并罚款6万元,对当事人韩清、刘建强分别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
以下为处罚书原件:
中国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6号
琼保监罚〔2018〕6号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以下简称太保人寿海南分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115号海垦国际金融中心1、5楼
主要负责人:林咏
当事人:刘建强
身份证号:14051119740403****
职务:时任太保人寿海南分公司副总经理
地址: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45号银通国际中心
当事人:韩清
身份证号:46002219771130****
职务:时任太保人寿海南分公司个险营销部负责人
地址: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新风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太保人寿海南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刘建强提出陈述申辩。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太保人寿海南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承诺给予和给予客户合同外利益。公司通过2017年11月12日和13日举办的两场产说会, 承诺给予和给予客户合同外利益;通过2017年5月和6月“东方红·财富升年金保险”产品激励方案,给予出单达到相应保费标准的客户旅游奖励。现共有9名客户达成相应保费标准,并参加了公司组织的旅游。涉案金额共约27290元。
时任太保人寿海南分公司个险营销部负责人韩清、太保人寿海南分公司副总经理刘建强负有直接责任。
二、在检查期间未能按要求提供重要业务资料。检查组入场前一天,公司个险营销部基础管理岗员工电脑硬盘损坏,原留存的所有海口本部产说会视频录像全部丢失。直至8月3日应检查组要求,公司方将进行数据恢复,但仅恢复两个完整的视频。
上述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承保清单、旅游回执确认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当事人刘建强向我局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一是关于承诺给予和给予客户保险合同外利益的处罚事项。其提出公司制定的旅游方案是面向业务员的奖励,以及客户参加旅游仅因某些业务员临时无法参加旅游的前提下,以服务客户为由请其参加旅游活动。公司不存在违法行为。二是关于在检查期间未能按要求提供重要业务资料的处罚事项。其认为检查期间本人配合检查组做好检查工作,对硬盘损坏没有直接责任。基于上述申辩意见,刘建强请求我局酌情处理。
我局经复核认为:关于刘建强提出的第一点申述意见,我局不予采纳。我局认定公司承诺给予和给予客户合同外利益,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有相关证据证明,事实认定清楚,法律依据充分。关于刘建强提出的第二点申辩意见,我局予以采纳。
综上,我局决定做出如下处罚:
一、太保人寿海南分公司承诺给予和给予客户合同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太保人寿海南分公司罚款5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分别对韩清、刘建强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
二、太保人寿海南分公司在检查期间未能按要求提供重要业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对太保人寿海南分公司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海南保监局
2018年10月16日
责任编辑:赵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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