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随州市分公司被罚58万: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

人保财险随州市分公司被罚58万: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
2018年10月22日 16:13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10月22日消息,河北保监局近日公布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因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的情况,河北保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随州市分公司责令改正,罚款48万元,对当事人李斌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当事人薛冬黎、王小华分别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当事人黄大菊警告并罚款3万元。            

  以下为处罚书原件:

  关于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2018〕15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随州市分公司)

  营业地址:湖北省随州市汉东路142号

  负责人:李斌

  当事人:李斌

  身份证号:42900119800213XXXX

  职务:时任人保财险随州市分公司总经理

  住址: 武汉市江岸区澎湖村17号

  当事人:薛冬黎

  身份证号:42130219731206XXXX

  职务:时任人保财险随州市分公司车险部经理兼电子商务部经理

  住址: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舜井大道84号

  当事人:王小华

  身份证号:42900119681013XXXX

  职务:时任人保财险随州市分公司电子商务部副经理

  住址: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烈山大道77号

  当事人:黄大菊

  身份证号:42900119690804XXXX

  职务:时任人保财险东城支公司副经理

  住址: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草店子街104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人保财险随州市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财险随州市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2017年1月至2月,人保财险随州市分公司电子商务业务部为完成车险销售任务,购买中石化加油卡赠送投保人,涉及金额560,000元。

  时任人保财险随州市分公司总经理李斌、车险部经理兼电子商务部经理薛冬黎、电子商务部副经理王小华是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

  二、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人保财险随州市分公司下辖东城支公司副经理黄大菊,通过将个人直销业务挂靠在其他个人代理人名下,以及虚列短期劳务人员劳务费等方式套取手续费和劳务费资金共计441,925元,用于向其他机构及个人支付业务介绍费。

  时任人保财险东城支公司副经理黄大菊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活动方案、加油卡赠送清单、银行流水、套取及支出费用清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随州市分公司责令改正,罚款23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李斌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薛冬黎、王小华分别警告并罚款2万元。

  上述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随州市分公司责令改正,罚款2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黄大菊警告并罚款3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北保监局

  2018年10月16日

责任编辑:陈鑫

人保财险 保险法 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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