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事关1200万代理人!新规首提“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概念,取消许可证3年有效期设置
来源:国际金融报
经历2018年7月、2020年4月两次征求意见后,中国银保监会于2020年11月23日正式发布《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下称《规定》),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规将一改长期以来,保险代理人法律关系不清楚、监管体系不明、管理标准不同的弊病,利于统一监管尺度,形成监管合力。”此次《规定》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及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纳入同一个文件的做法,也得到业内人士的一致认可。
所谓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
据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透露,截至目前,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1776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3.2万家、网点22万个,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300万人。
《规定》对保险代理人的市场准入、经营规则、市场退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共制定了119条新规。主要内容如下:
提高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门槛
《规定》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要求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强化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股东的审查,并对股东的出资能力作出要求。同时,在资本金托管、治理结构、内控制度以及商业模式等方面作出规定。
二是加强分支机构管控。为切实防止内控管理薄弱、风险隐患大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滥设分支机构,列明了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的具体条件,同时进一步强化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的管控责任。
三是理顺后置审批流程。要求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取得许可证后,应及时在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对于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其许可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办理相关事项变更登记,确保其名称中无“保险代理”字样。
四是提升最低注册资本。把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最低注册资本调整为2000万元,有利于专业代理机构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提升依法合规意识,促进长期稳健经营。对新设立的区域性代理公司,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此外,《规定》还对缴纳职业责任保险、保证金相关要求进行了调整,对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罚则,加强日常合规管理。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需主业经营良好
《规定》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要求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明确准入条件,规定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业务准入的基本条件,明确了法人持有许可证、授权分支机构经营的模式,并对报告事项与信息披露、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等提出要求。
二是完善退出机制,规定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法注销许可证的情形,以及业务退出流程。
三是设置相应罚则,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设定了规章权限范围内的罚则。
此外,《规定》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政策制定预留了一定的空间。前期,《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已印发实施。
“下一步,我们将在《规定》框架下,按照‘分类施策、稳步推进’的思路研究制定非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监管政策。”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
首提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概念
《规定》首次提出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概念,表明市场发展趋势和监管引领方向。
日前,银保监会已经配套起草《关于保险公司发展独立个人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鼓励探索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相关制度,进一步提高市场经营效率。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相关制度将在实践的基础上发展并完善。
《规定》明确了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概念,将保险代理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损失勘查、理赔等业务的人员纳入本规定,对其行为作出约束,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制定相应的罚则。
取消许可证3年有效期设置
按照现有规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银行除外)许可证有效期均为3年。
从多年的监管实践来看,针对保险中介机构普遍小散杂乱、内控薄弱的特点,设置许可证有效期,对机构进行定期体检,是一种有力的制度安排,对提升机构内控管理,加强依法合规经营,加大市场退出力度,提供有效监管抓手发挥了巨大作用。
而此次《规定》取消了许可证3年有效期的设置。银保监会上述有关负责人表示取消许可证有效期设置,就是落实“放管服”要求,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的重要举措。“许可证有效期的取消,将激发企业活力,支持优质公司加快发展,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加大对扰乱市场的劣质公司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实现扶优限劣”。
责任编辑:潘翘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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