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案例分析:利用900次航班延误险,获赔300多万元,是否构成诈骗罪?
来源:法律人生路
本案例故事,详见本号第3篇文章:《青岛一女子遭遇900次延误航班,300多万元到手!一番操作把人看傻了,这脑子…》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君按语: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的行为结构是,实施欺骗行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对方产生或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获得利益)→对方遭受财产损失。
因为该行为非刑法意义上的诈骗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在诈骗罪中,被害人是否系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是其核心要素。就本案而言,保险公司和延误险购买人李某之间的行为,与诈骗罪所要求的构成要件不符。人家不偷不抢,花真金白银购买飞机票和延误险,用自己及亲戚的真实身份证购买,也并非凭空捏造人物和事实,然后飞机延误了人家走正规程序理赔的。
首先,本案中保险公司付款的真正原因并非基于行为人李某的“欺骗”,而是基于保险条款的赔付规则,在保险购买人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金额的一种必然的对价支付行为。本案中的保险公司既未被骗,亦未基于被骗而处分财产。
其次,从行为人李某的角度来看,虽然存在利用他人身份购票并购买延误险进行理赔的客观行为,但这种“代购”或者代理行为并未被法律所禁止。代买机票不允许么?代买保险怎么做到的?意思保险公司就应该只收钱不理赔?只要理赔就是诈骗?板子就要打到行为人李某的身上?如果李某买了这么多的机票和保险,结果飞机都神准时,能算保险公司实施了诈骗吗?行为人李某并没有在与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编造航班延误的事实或伪造机票等行为,飞机延误是事实,李某买了机票也是事实!并未使保险公司陷入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给行为人。
行为人只是在合理利用保险规则谋利,怎么能算诈骗?!你敢卖,就要敢赔!李某客观上是在履行保险合同的约定行为,其主观上是在享受投保人应得的合法权益而已,不符合诈骗罪对被害人处分意识的要求。
这一个在航空公司工作的工作人员都能分析出哪些航班延误概率大,你一个保险公司养的精算师是干嘛的?你的保费和保额是怎么设计的?精算师都算不过一个家庭妇女,年薪几百万,都喂狗了。难道只准你保险公司收保费?不准理赔?
李某是在利用规则进行以小博大,获得理赔收益。其实保险公司又何偿不是在以小博大获得保费收益呢?双方都是在赌概率。难道保险公司因为理赔次数多、理赔金额多就报警处理?未免吃相太难看了。
最怕玩不起翻桌子。游戏规则是你定的,我利用了你的规则,你告我诈骗? 这和开赌场赔钱了,指控赌徒赌博违法有何区别?保险公司如果感觉亏了,报警或者投诉的,难道不应该是民航局、航空公司嘛?或者干脆投诉老天爷情绪不稳定,是他们管理不当导致的航班延误啊。如果每一次航班都能正常,保险公司不就赚大发了么?
如果这能算诈保…那买彩票还不能中奖了?股票还不能逢低买入逢高卖出了?难道炒股赚钱的,也都在是诈骗股市其他股民的钱?股神就该死?
综上,行为人李某的行为根本算不上骗保,毕竟恶劣天气不是投保人所能控制的,又不是那种为了保险隐瞒疾病或者故意制造保险事件。这种行为如果构成诈骗,那应该把老天爷也给抓了才对,毕竟他们是一伙的,绝对构成共犯。
总之,李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只是一个善于利用规则的“啄木鸟”而已。
责任编辑:张缘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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