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锦州分公司被罚50万: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中国人寿锦州分公司被罚50万: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2018年12月13日 09:56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12月13日消息,近日,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人寿锦州分公司因存在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被辽宁保监局罚款30万元,当事人李巍被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当事人丁猛被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以下为行政处罚信息:

  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保监罚〔2018〕28号

  当事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

  营业地址: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五段33号

  负责人:李巍

  当事人:李巍

  身份证号:

  职务: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住址: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

  当事人:丁猛

  身份证号:

  职务: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团险部经理

  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岭南西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锦州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国人寿锦州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该分公司于2016年1月至12月经营期间,将部分单位投保的女性安康保险虚构为代理人业务套取资金2.55万元;于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将 “关爱老年人健康工程” 直销业务虚构为代理人业务套取资金75.05万元;于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期间,将直接承保的上海易迅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及上海智联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意外险业务,虚构为代理人业务套取资金462.71万元。

  时任中国人寿锦州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李巍、团险部经理丁猛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说明及业务明细、财务凭证、代理人明细、相关人员调查笔录、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中国人寿锦州分公司罚款3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李巍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对丁猛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保监局

  2018年12月11日

责任编辑:陈鑫

保险法 锦州 李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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