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一户一码”制度是否能为同一机构不同子账户间的交易管理提供可区分的解决方案?
能源中心实行交易编码制度,禁止混码交易。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单独申请交易编码;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需要对资产进行分户管理的特殊单位客户,可以按户申请交易编码进行期货交易。
15. 境外机构和个人参与国际铜期货有哪几种模式?
四种参与模式包括:
模式1,作为境外客户,通过境内期货公司会员直接代理参与交易;
模式2,作为境外客户,通过境外中介机构转委托境内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参与交易;
模式3,境外机构作为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接受境外客户委托参与交易(直接入场交易,结算、交割委托期货公司会员进行);
模式4,境外机构作为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参与交易(直接入场交易,结算、交割委托期货公司会员进行)。
16. 客户参与国际铜期货的资格要求有哪些?
客户参与国际铜期货市场,应当符合《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期货交易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如下表所示)。此外,具有境内交易场所实行适当性制度的其他上市品种交易权限的客户,申请开立能源中心交易编码或者开通交易权限的,享受部分豁免条款。已有原油期货、20号胶期货或低硫燃料油期货交易权限的客户可以自动获得国际铜期货的交易权限;已有期权权限、其他境内特定品种、金融期货等交易权限的客户,在同一开户机构可以豁免适当性审核,在不同开户机构可以豁免基础知识、交易经历和资金门槛要求。
17. 境外个人交易者一定要在境内银行开立账户才能参与国际铜期货交易吗?
境外个人交易者可以选择通过境内期货公司会员直接代理,或者境外经纪机构代理的方式,参与能源中心国际铜期货交易。前者要求境外个人交易者在境内指定存管银行开立“专用期货结算账户”;后者不需要在中国境内银行开立账户。
18. 欧洲注册的客户,通过欧美经纪公司交易,是否需要遵循EMIR法案向当局报备?
目前能源中心已完成香港ATS与新加坡RMO的注册工作,并将进一步加强与国际市场的合作。
由于欧洲国家构成比较多样化,还会面临欧盟及本国监管机构双重监管问题,欧美经纪公司应当做好客户的适当性管理,同时根据当地法律法规要求,合法开展相关业务。期货公司与欧美经纪公司开展合作的,也应当提前做好境外法律研究(包括《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等),合规开展业务。
19. 境内非期货公司会员是否可以通过一家及以上期货公司进行交易?
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会员管理细则》第三十七条要求,“非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作为客户另行开立账户从事期货交易,经能源中心批准的除外”。因此,同一法人主体如果是能源中心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原则上不能再同时以客户身份通过经纪机构参与。
20.公募基金是否可以参与国际铜期货交易?
目前境内公募基金已被列入特殊单位客户范畴,可以开立特殊单位客户账户参与国际铜期货交易。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已接受境外特殊单位客户的开户申请。
21.能源中心的业务活动和文件签署是否接受英文资料?法规、条例、通告、通知是否可以提供英文版本?
业务规则起草和修改均接受英文反馈意见。在开户及相关境外中介机构与境外特殊参与者申请文件方面,能源中心接受中英文并行的申请文件内容,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境外特殊参与者管理细则》第四十一条,境外中介机构与境外特殊参与者申请文件,以中文为准。能源中心尽力提供法律、规则、通知、通告的中英文双语版本,但作为法律文本,以中文版为准。
22. 对于海外客户,目前有哪些海外交易平台接入渠道?
目前,境外交易平台已有CQG、 PATs、Bloomberg、Tradex、FIS、ATP、Esunny等交易软件完成接入,能源中心持续与相关国际主要系统厂商保持沟通以协助更多大型国际系统厂商的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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