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群航:理财新规借鉴公募基金经验 又有一些独特之处

王群航:理财新规借鉴公募基金经验 又有一些独特之处
2018年10月11日 08:33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第816期】 新《办法》中新的地方

  来源:微信公众号王群航  作者:王群航

  虽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监督管理办法》是现有公募基金法律法规的大集合,借鉴了很多公募基金行业的成功经验,但人家也还是有一些显露自己“性格”的地方,例如: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只能通过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销售理财产品,或者通过其他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点评:无券商,无第三方。银行渠道一直是老大;券商渠道既不对“口”----客户的风险偏好,也一直没有多少量;至于第三方渠道,也就自己圈内少数的几个“巨头”而已吧。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不得用自有资金购买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点评:(1)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未来是没有发起式的。看来,他们做委外,一直是对基金公司的专业化投资管理能力有看法,即便此次在《办法》上借鉴了那么多。(2)所谓的发起式,本来就似乎是一个悖论,且逻辑似乎混乱,合规似乎矛盾,不搞,最好!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理财产品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的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

  点评:这里似乎就没有学到公募基金的核心精髓之一。如果是公募理财产品,为什么还要使用高度类似私募的披露方式呢?不知我这样理解是否合适?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结束后2日内,披露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在开放日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认购价格和赎回价格。

  点评:(1)T+2披露,一刀切,总体上基本应该马马虎虎地可以理解。(2)认购?申购呢?(3)份额净值与相关价格是不一致的吗?区别在哪里?为什么?

  不多写了,毕竟我是研究基金、投资基金、管理FOF的,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不属于我的重点关注范围。个人理解,谨供参考。

  王群航

  ■ 中国专业研究基金时间最长的人;

  ■ 重点、系统研究FOF最早的人;

  ■ 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外聘教师;

  ■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专家讲师;

  ■ 新华社瞭望智库30成员之一;

  ■ 中国基金行业最高奖项“金牛奖”和“金基金”奖的评委;

  ■ 中央电视台特邀嘉宾;

  ■ 中国证券网特聘专家;

  ■ 参与过全国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教材《证券基础知识》、《证券投资基金》、高校教材《个人理财》、《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发展报告》(2014)的编写工作;

  个人著作:

  《初买基金必读》

  《基金精选100》

  《基金投资必读》

  《基金精选2008》

  《基金精选2009》

  《私募证券FOF:大资管时代下的基金中基金》

  《王群航选基金》系列丛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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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常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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