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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1月12日,《建立中国特色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成果发布会(中国社会保险学会2018年度重点课题)暨第三支柱养老金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由中国养老金融50人论坛主办。新浪财经为媒体支持。
CAFF50学术委员会主席、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院长金维刚表示,目前我国第三支柱养老金在提高个人养老保障水平方面的作用还没有发挥出来,三支柱之间的结构严重失衡,其中第一支柱一枝独大,第二支柱是一个短板,第三支柱还只是一颗幼苗。这与发达国家之间差距较大,美国第一支柱占比10%,第二支柱占比61.9%,第三支柱占比28.1%,相比之下,截至2016年,我国第一支柱占比74%,第二支柱占比23.1%,第三支柱占比0.29%,第三支柱还很薄弱。
他建议,我国应当从促进养老保障可持续的战略高度推进第三支柱的建立与发展。一是政府扶持、规范发展。政府有关部门要加紧制定和出台有关推进建立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指导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对个人养老金计划给予税收优惠或者政府补贴,为促进个人养老金制度建立与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同时,加强对这一领域的规范与监管。二是体现公益性、开放性。个人养老金业务向金融行业实行开放政策,各个金融行业都能公平参与第三支柱领域的相关业务。三是投资品种多样化、市场化。应当允许各种相关金融产品经过监管部门审批后进入第三支柱的投资领域,形成市场化的投资平台。投资品种多样化、市场化。 我国建立第三支柱应选择缴费确定型的个人养老金账户制度,实行税收递延或财政补贴政策。他提到,第三支柱目标替代率可以设定在10%-15%,可以从10%做起,逐步提高。对于进入第三支柱的投资领域的金融机构实行资格认证准入制度。
他指出,在我国建立个人养老金制度任重而道远。如何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特别是个人养老金制度建设取得重大突破,还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相关行业和理论界共同探讨,加紧研究对策措施。
以下是实录
金维刚:
尊敬的中国社会保险学会胡晓义会长、中国养老金融50 人论坛秘书长董克用教授、人社部基金监督局唐霁松局长、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大家上午好!
首先,受中国养老金融50 人论坛秘书长董克用教授的委托,我代表中国养老金融50人论坛对出席这次会议的各位领导和各位来宾表示热烈地欢迎和衷心地感谢!对中国社会保险学会委托人民大学董克用教授率领的研究团队完成的关于《建立中国特色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的研究成果的正式发布表示热烈的祝贺!
在我国加紧建立作为第三支柱的个人养老金制度是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必然趋势,是提高养老保障水平的重要渠道,是促进养老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
尽管我国早在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就已经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制度相结合的制度。”这表明我国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初期就已经明确将建立三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作为发展目标。
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在个人养老金制度建设方面严重滞后。国家尚未制定有关建立个人养老金制度设计以及政策体系,仅在2017年出台了有关个人投保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递延政策的文件,仅在上海、福建、苏州开发区等小范围内进行试点。虽然一些商业保险公司自主经营商业性养老保险业务,但发展规模较小,在提高个人养老保障水平方面的作用微不足道。
从我国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情况来看,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结构严重失衡,呈现第一支柱“一枝独大”、第二支柱只是“一块短板”; 第三支柱只是“一颗幼苗”的显著特点。
根据国际经验,作为个人养老金制度在建立合理的、多层次的、可持续发展的养老保障体系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以美国为例,2016年美国养老金总资产的构成情况:第一支柱(公共养老金)占10.0%;第二支柱(职业养老金)占61.9%;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占28.1%。
与此相比,中国养老金总资产的构成情况与美国反差很大。在2016年中国职工养老金总资产中的构成情况:第一支柱(公共养老金)占74.0%;第二支柱(职业养老金)占23.1%;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占0.29%。
由此可见,我国在建立和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方面与发达国家之间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速和促进养老保障可持续发展以及提高养老保障待遇水平,需要积极推进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当前,要以全面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为契机,适当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重,释放缴费空间,适当调整养老保障三支柱的结构比重,在促进第二支柱发展的同时,加快建立和发展第三支柱,形成结构比较合理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
因此,我国应当从养老保障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大力支持和推动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在我国建立个人养老金制度需要确立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扶持,规范发展。建立个人养老金制度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要加紧制定和出台有关推进建立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指导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对个人养老金计划给予税收优惠或者政府补贴,为促进个人养老金制度建立与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同时,加强对这一领域的规范与监管,防止出现无序竞争。
二是体现公益性、开放性。建立第三支柱是政府扶持发展的公益事业,并向金融行业实行开放政策,各个金融行业都能公平参与第三支柱领域的相关业务。
三是投资品种多样化、市场化。应当允许商业保险、基金、证券、银行理财、信托等各种金融产品进入第三支柱的投资领域,形成市场化的投资平台,由个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偏好以及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相应的投资管理机构及其金融产品。
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的国情,我国建立第三支柱应选择缴费确定型的个人养老金账户制度,个人缴费计入个人养老金账户,养老金待遇依据个人养老金账户的资金投资收益累积的账户余额以及相应的计发办法来确定,实行税收递延模式。 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年龄人口所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承担缴费义务的各类人员。 第三支柱的目标替代率设定在10%-15%,从10%起步,逐步提高。
在个人养老金管理体制方面,由人社部牵头负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多部门参与,共同制定个人养老金的基本制度、主要政策、监管规则,并建立各相关部门参与的部门协调机制。
同时,对于进入第三支柱的投资领域的金融机构实行资格认证准入制度。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审核批准符合资质的金融机构承担个人养老金账户管及其投资的相关管理业务。 对承担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以及投资管理的金融机构实行监督管理,由社保基金监督部门、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多部门共同监管。
此外,鉴于目前我国金融市场风险较大,大多数民众缺乏专业的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应当加强对公众进行有关个人养老金投资的专业咨询指导,促进个人养老金市场的稳定发展。
在我国建立个人养老金制度,任重而道远。如何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特别是个人养老金制度建设取得重大突破,还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相关行业和理论界共同探讨,加紧研究对策措施。
最后,预祝这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常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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