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金融杂志
作者|殷兴山‘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长’
文章|《中国金融》2021年第12期
数字经济是经济发展的新引擎
按照普遍接受的定义,数字经济是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数字经济已深度融入经济社会各个领域,成为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数字技术正推动社会各个领域深刻变革。在居民生活方面,互联网和智能手机正成为影响人们日常生活的基本要素,为人民生活创造极大便利。截至2020年末,我国网民规模达9.89亿,约占全球网民的五分之一,手机网民9.86亿,互联网普及率70.4%;手机即时通信、短视频、手机支付、手机购物等已成为网民的贴身应用,用户规模分别达9.78亿、8.73亿、8.53亿和7.81亿。在企业生产方面,数字经济正同时推动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以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为代表的数字技术加速产业化,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技术支撑,是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动力来源。与此同时国内传统产业数字化加快推进,生产领域的智能化水平已显著提升,全国开展网络化协同的企业占比超35%。在政务管理服务方面,“互联网+政务服务”治理模式加快推进,政务服务在线化、政务网络协同化、智能一体化等项目相继落地。截至2020年末,我国数字政府服务用户规模达8.43亿,各级政府打造的“掌上办”“指尖办”“一网通办”等服务逐步成为标配。
数字经济是现代经济发展的战略制高点。一是数字经济将成为未来经济发展“主战场”。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分析了47个国家2019年数字经济发展状况,数字经济产值占GDP的总体比重为41.5%。国际数据公司(IDC)预测,2023年全球数字经济将占GDP的62%。我国2002~2020年数字经济占GDP比重由10.0%提升至38.6%,有专家预计2025年该占比将逾50%。二是全球多国都制定了国家数字经济发展战略。发达国家中,美国颁布《国家网络战略》,英国出台《英国数字化战略》,力争成为全球领先的数字经济体。发展中国家中,印度推出“数字印度”计划,巴西颁布《国家科技创新战略》,将数字经济列为优先发展的领域。我国在2020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及“十四五”规划纲要中,都作出了发展数字经济的战略部署。
数字经济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高质量发展着重体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数字经济与之高度契合。数字经济是创新发展,它本身就是新技术革命的产物,代表着新兴技术的发展方向;而数字技术对传统产业的渗透,有助于传统产业更好地集聚创新要素、拓展创新渠道,体现了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数字经济是协调发展,它的发展加速了要素的流动、提升了资源配置效率,有利于地区、行业和个体之间的协同配合,对协调发展起了很大作用。数字经济是绿色发展,它主要生产不会大量消耗资源和破坏环境的信息,同时还能极大提升其他资源的利用效率,是绿色发展模式。数字经济是开放发展,不仅可以拓展消费空间,释放消费潜力,还有助于数字国际贸易发展,促进国际国内双循环。数字经济是共享发展,以电商、数字文旅为代表的数字经济为落后地区、低收入人群创造了更多参与经济活动、共享自身资源、分享发展成果的机会,体现了共享发展理念。
数字化变革下金融业的机遇和挑战
数字经济的发展推动了金融领域的数字化变革。回顾历史,金融领域的数字化变革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金融业务电子化阶段,即金融业通过传统的计算机软硬件应用来实现办公和业务电子化;二是金融渠道网络化阶段,即金融业搭建在线业务平台拓展传统金融服务渠道;三是金融与科技深度融合阶段,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经济核心技术正重塑金融业务流程,科技企业也不断向金融领域渗透,弥补传统金融的服务不足。
数字化变革提升了金融发展质效
一是数字化变革推动支付领域创新。移动支付是金融服务数字化中改变经济社会最深刻、最广泛的领域,深远影响了金融和互联网行业格局。它不仅推动了支付行业本身革命,还积累了大量流量和数据,以撬动其他金融业务发展,是数字经济时代综合金融业务和跨界金融服务发展的基石。例如,浙江大力推进“移动支付之省”建设,推动移动支付在商业领域、公共服务领域和民生场景应用,开展支付环境建设。2020年末浙江移动支付活跃用户4387万户,普及率(活跃用户数量占常住人口比例)为75%。
二是数字化变革推动融资方式创新。金融依托数字化技术可改进和优化贷款营销、获客、授信审批、抵质押和风险管理等环节,破解民营、小微企业融资堵点难点痛点问题。如工农中建四大行分别推出了“网贷通”“网捷贷”“中银企e贷”“小微快贷”等,都是利用数字化技术创新小微企业融资的代表性产品。2021年3月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依托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联合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推出“贷款码”,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需求发布、对接、受理、反馈等一站式精准服务,上线一个多月就有2.9万家市场主体获得融资。
三是数字化变革推动金融监管方式创新。针对金融业态正被数字经济重塑、金融创新不断涌现的态势,金融管理部门正积极利用数字技术开展监管创新的探索。如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正在探索金融数字化管理,持续建设“央行浙江数字化平台”,逐步建成全省统一的经济金融数据库,实现数据整合共享和集成利用,开发了地方法人银行流动性实时监测系统、金融统计智能分析系统、保证贷款登记系统、支付结算风险云互联监测防控平台等应用,提升基层央行治理水平和履职能力。
数字化变革给金融带来新问题和新挑战
数字化变革是“双刃剑”,在有效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
如何保障数据安全问题。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发展,极大地丰富了数据供给,打通了数据孤岛、激活了数据价值,为服务实体经济、促进金融创新和维护金融稳定提供了重要支撑。但与此同时,数据安全尤其是个人数据安全面临日益严峻的挑战。一些科技企业在业务活动中大量采集用户数据,但数据的控制权和处理权没有被明确限定,个人数据泄露、买卖等事件时有发生。尤其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一些平台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遵循“最少、必要”原则,收集大量个人数据并广泛用于精准营销,不仅可能侵犯个人隐私,也容易诱导个人运用金融杠杆非理性消费等。事实证明,在疏于数据治理的环境中难以衍生出可持续的金融创新。
如何监管数字金融的问题。一是金融科技公司在涉足金融时存在“无照驾驶”。例如,某些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在没有取得相应牌照和资质的情况下,上架推销银行互联网存款,成为银行网点的线上延伸,却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实质是无照开展金融业务。二是金融监管能力和技术手段不足。部分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以创新之名,借助科技手段隐藏真实业务数据与信息,增加了监管界定和识别的难度。特别是多种业务交叉融合的一些创新产品,给金融管理部门穿透式监管、防范化解风险带来挑战。虽然监管已经认识到借助科技手段即监管科技(Regtech)可实现风险“技防”并进行了探索,但目前看,无论是监管能力、监管工具还是监管手段都难以满足数字金融监管的需要。创新远先于监管,亟须进一步发展监管科技,推动金融监管工作向信息化、智能化转型。
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问题。一是现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面临挑战。金融领域的数字化变革突破金融分业经营的限制,而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还存在系统性、全面性不足等问题。二是部分从业机构的消保合规意识不足。一些机构过度推广、使用数字手段替代传统金融服务,造成老年人等群体获取金融服务的门槛提高,产生“数字鸿沟”问题。部分机构利用低净值人群个人权益保护意识淡薄,以“金融创新”之名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之实,存在“伪创新”“创新不当”等问题。三是金融消费者教育亟须加强和普及。农民、贫困人群等群体金融素养不高,可能产生主观上排斥、不信任新型数字产品等问题,如不改善可能造成新的金融排斥。
深化金融领域数字化改革
金融的本质是利用信息进行风险定价并促成交易,金融业是信息处理行业,高度依赖科技发展。金融业的网络化建设几乎与互联网的兴起同步,是探索数字化最早、数字基础设施最完善、数据资源最丰富的行业之一。金融业要主动拥抱数字经济重要发展机遇,率先推动数字化改革。
积极发展数字金融产业。要推动金融机构塑造数字思维、制定数字化发展战略,推动科技企业加快金融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构建安全可控的金融供应链。在前期开展金融科技应用试点、支持科技公司和金融机构合作创新的基础上,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提炼行业性、全局性的应用方法和实施策略,提升金融和科技的融合应用能力,打造富有竞争力的数字金融产业体系。进一步深化金融标准化战略,加大数字产品服务标准供给,发挥标准在产业发展中的保障、支撑和引领作用。
着力发展数字普惠金融。要加快数字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则的制定,构建权责匹配的监管体系;强化金融机构主体责任,引导合理运用智能技术,不断满足公众多样性需求;结合数字金融产品特点,健全相关业务操作规范及内控制度,坚持金融为民,让金融科技成果更好惠及包括老年人、农村居民等在内的广大群众;对于依赖传统金融服务的部分特殊群体,可在保留传统线下服务的同时,加强金融知识宣教,提高整个社会的金融素养,防止“数字鸿沟”,同时唤醒低收入、低学历和农民等群体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识。
强化金融数据治理。一方面,应强化数据治理的顶层设计,加快推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平衡数据利用和隐私保护的关系。建立健全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控体系,明确数据采集、流动、应用等各环节的管理规范,避免“真空地带”。加强对数据的管理,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推动数据共享,实现数据价值的深入挖掘,创新多样化的数据服务和产品。另一方面,强化金融数据治理,推动建立统一的国家金融数据基础设施,实现金融数据动态分析、金融需求精准感知、金融资源高效配置;探索联邦学习等数据共享技术,平衡金融数据的共享和隐私保护问题;出台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办法,进一步完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措施。
加强数字金融监管。一是守住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的底线。建议在中央和地方金融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所有持牌金融机构信息,让非法和合法、持牌和非持牌一目了然。对于违规主体开展属于金融的经营活动,要果断采取措施,如不予分配互联网协议(IP)地址、开户、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等,媒体、网络平台等不得为非法金融产品提供宣传服务,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二是对同一性质金融产品实行“一致性”监管,坚决防止监管套利。既要管“无照驾驶”,又要管“有照违章”,对于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的金融新业态,由金融委指定监管主体,各部门信息共享、密切合作,强化穿透式监管。三是加强行为监管。金融科技公司的行为绝大部分通过算法实现,建议强化基于算法的行为监管,在算法模型中构建监管要求、道德伦理和反垄断等方面的监测机制。四是积极发展监管科技。推动监管和科技融合,利用数字化技术实时采集风险信息、抓取金融业务特征数据,解决监管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推动监管模式由事后向事中转变,提升监管效率。全面探索实施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实现对数字化金融创新行为全生命周期的包容审慎监管,破解因规则滞后带来的监管空白、监管套利等问题。■
(责任编辑 许小萍)
责任编辑:赵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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