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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发行4200万骗贷案背后:客户经理索贿买宝马车
华夏时报(chinatimes.net.cn)记者帅可聪 陈锋 北京报道
为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安县支行(下称“东安农发行”)骗取贷款,湖南东安县一家米业公司不仅搭建暗仓虚增粮食库存、伪造财报及收购合同,同时还对银行工作人员“照顾有加”。当东安农发行的客户经理说想换车时,28万元立刻奉上。
而酿成的苦果是,东安农发行4200万本应用于粮食收购的贷款被违规用于归还民间贷款和高利贷,近3000万元无法收回。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披露了这起受贿案的细节。受贿的客户经理在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上诉遭驳回后,又申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年1月23日,湖南高院裁定驳回申诉,维持原裁定。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客户经理宋某某在申诉时称,信贷业务责任管理实行经办人、审核人、定审人三级责任人制度,不应由其一人承担责任。就追偿与追责相关问题,记者3月1日致电东安农发行,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具体情况,将向领导转达”,但截至发稿记者未能获得回复。
索贿28万元买宝马车
案卷材料显示,2012年,宋某某系东安农发行的工作人员,任东安农发行驻湖南省东安金源米业有限公司客户经理。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8月至9月,在金源米业公司向东安农发行申请和发放、支付贷款过程中,宋某某在履行客户经理职责时,严重不负责任,未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粮食库存量、粮食委托支付合同、粮食收购码单的真实性,致使该笔贷款共计4200万元被贷出后,未按照规定用于粮食收购,而是被金源米业公司的法人代表唐某某(已判刑)违规用于归还民间贷款和高利贷,造成东安农发行约2938万元的贷款无法收回,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宋某某的具体受贿细节令人瞠目。2011年9月,宋某某直接向金源米业公司法人代表唐某某提出想换一辆车。唐某某为了能在贷款时得到宋某某的照顾,便安排公司出纳取款28万元现金送到了宋某某手中。宋某某收下钱后,当即就开车前往了当地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并用这28万元支付了宝马车购车款。
而另一边,米业公司的出纳将28万元交给宋某某后就回到了公司,并将取钱的小票交回,这张银行小票上被标注上了宋某某的姓名。
唐某某在农发行的贷款流向表证明,其从东安农发行贷款出来的4200万元此后相继转入他或与他有借贷关系的债权人的账户内,这笔购粮款主要被用于归还民间借款,并未用于粮食收购。
而相关证人证言还显示,听闻“宋某某及其母亲多次向唐某某要钱。每次贷款批下来后,唐某某都要到宋某某的母亲那里去表示下,贷款才能到他的账户”。
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
为了骗取贷款,唐某某煞费苦心,不仅收买了银行的客户经理,同时还制造了一系列假象。据唐某某供述,其不仅在仓库里搭建了暗仓虚报粮食库存,同时还伪造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粮食委托收购合同。
相关证言显示,“金源米业公司的3个仓库内搭建了大量的空格,外层堆满稻谷,伪造仓库装满稻谷的假象。”
然而,贷款容易还款难。农发行贷款收回的四张凭证显示,自2012年8月份后,金源米业公司陆续还款四笔,共计约1261万元,尚有约2938万元的贷款未归还,造成了国家财产重大损失。
值得一提的是,宋某某在供述时辩解称,其负责东安农发行在金源米业公司贷款的申报、发放、收回等管理,并对该公司粮食库存情况进行监管,同时东安农发行的主管、副行长、行长也有监管库存的职责。另外,宋某某表示对唐某某出具的稻谷收购码单和报账单、委托支付合同进行了调查,但是对其真伪性不知情,对仓库里搭建空格冒充库存存量的情况不知情。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有企业遭受巨大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宋某某触犯数个罪名,应予数罪并罚。判决:宋某某犯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随案移交的赃物宝马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不应一人承担责任”
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随后上诉,但遭二审法院驳回,维持原判。宋某某仍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9年1月23日,湖南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诉,维持原裁定。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宋某某申诉至湖南高院时称,其在担任驻金源米业公司客户经理期间,工作尽职尽责,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的失职行为,信贷业务责任管理实行经办人、审核人、定审人三级责任人制度,不应由其一人承担责任。
其辩护人也提出,相关米业公司的贷前申报资料由联合调查小组审批通过,贷后管理的主责任人是开户行行长。宋某某作为客户经理,贷前贷后均尽到了职责,不应由其承担第一责任或单独承担责任。
湖南高院另查明,2012年,金源米业公司稻谷库存不足,为得到银行贷款,唐某某在公司仓库搭建木架,虚增库存,宋某某在金源米业公司检查工作时,知道该公司搭建木架的情况,但宋某某未向东安农发行领导报告。
湖南高院审查发现,在唐某某伪造的粮食委托收购合同中,虚填的受托人有的是金源米业公司员工,有的是宋某某认识的朋友。宋某某应发现合同的虚假性,但其却让虚假的合同通过其审查,签字同意支付贷款资金,使东安农发行在该公司的客户经理一职形同虚设。
责任编辑:霍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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