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资金拆借还债 工行一支行原行长借钱炒股赔4000万

靠资金拆借还债 工行一支行原行长借钱炒股赔4000万
2020年07月24日 19:40 新浪财经综合

  原标题:一行长借钱炒股赔了4000万,靠资金拆借还债,结果又欠2亿多

  来源:新华融媒看财经

  记者 李娜 实习记者 张梦依 

  工商银行江阴北国支行原行长炒港股血亏460万元,借高利贷炒A股又亏3600万元后,利用自己工作的身份获得他人的信任,以从事资金转贷、拆借生意及帮助理财等为由大量对外筹借资金,用以偿还债务。六年时间,孙某某所欠债务的本金数额达人民币2.84亿元左右。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刑事裁定书,孙某某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处以罚金十万元。

  对于孙某某的行为是否给银行带来损失等问题,记者分别致电工商银行董秘办和媒体公关部,对方均表示,自己不负责该业务,不了解案件详情。

  炒股亏了4000余万

  孙某某原本在中国工商银行江阴支行工作,2005年起,他陆续担任中国工商银行江阴北国支行、长泾支行行长、北国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

  2007年至2008年期间,孙某某出资人民币480万元购买了港股华基广电(后改名为中国源畅)的股票,其中200万元为其自有资金,其余280万元左右是向他人所借,不料港股大跌,孙某某亏损达460余万元。

  为了挽回损失,孙某某利用其在银行工作的优势,以资金转贷、拆借生意及帮助理财等为由大量对外筹借资金,并承诺支付1%至3%左右不等的月息。孙某某所借得资金部分被用于拆借给他人赚取息差,用来偿还债务本息,另一部分则被孙某某再次投入国内A股市场。谁料,孙某某不但没能通过炒股的方式“翻身”,投入A股市场的亏损“滚雪球”一般增长至3600余万元。

  另一方面,孙某某对外借得的资金须支付高额利息,所借承兑汇票须承担贴息,而拆借给他人资金所获取的利息无法承担前述利息,部分资金又难以收回,截至2012年底,算上投资股票造成的亏损,孙某某欠下的债务已经接近2亿元。

  眼看炒股难以填补资金漏洞,自2012年底,孙某某便停止了在股票方面投入资金,但他继续对外筹借资金,从事资金拆借生意,将所筹借资金部分用于偿还此前债务的本息。其中,从事资金拆借的款项中,大部分拆借给江某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原来,孙某某与江某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仰某、金某商议,其出借资金给该公司,待仰某、金某等人控制的香港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后,所募集资金可交给孙某某港币2亿元用于资金运作,他便可通过此方式偿还债务、盘活资金。至2013年7月底,孙某某直接出借及代该公司承担利息、贴息等共计达人民币7000万元左右。

  欠债2.84亿后又诈骗千万

  然而,孙某某又一次看走了眼,钱还没到手,江某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两位实际控制人便相继出事。

  2013年7月20日,江某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仰某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后于2017年5月因犯诈骗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行贿罪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无期徒刑。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金某于7月29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局处以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

  部分债权人听闻仰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纷纷向孙某某催讨债务,明知自己已经无力偿还巨额债务,孙某某又铤而走险,于2013年8月22日向张某、秦某夫妇借得承兑汇票941.54916万元,于2013年8月19日至30日向沈某兄弟借得承兑汇票共计450.84万元,承诺一个月到期支付与承兑汇票数额对应的现金。借得资金后,孙某某随即将其承兑汇票以贴现或者直接使用的方式用于偿还此前的债务本息。

  然而这一冒险之举,让孙某某最终走向牢笼。不到一个月时间,孙某某资金链断裂,此时他的债务本金数额高达人民币2.84亿元左右。同时,深陷债务危机的他与中国工商银行江阴支行解除劳动合同。

  随后,孙某某与债权人商议将债务总数额压降至人民币1.5亿元左右,并与债权人及江某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载明孙某某将对江某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共计人民币1.501亿元转让给债权人。

  孙某某还向江某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具一份《承诺书》,将孙某某人民币8010万元的借款划入江某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该笔借款实际仍由孙某某个人承担偿还。但此后,孙某某及江某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并未按照《协议书》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2016年2月,张某、秦某、沈某等人到江阴市公安局报案,称孙某某以借款为名诈骗大量现金。2016年3月31日,江阴市公安局经初查对孙某某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

  江阴市人民法院认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作出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孙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390.38916万元,发还被害人张某、秦某人民币941.54916万元,发还被害人沈某等人民币448.84万元。后孙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但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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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潘翘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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