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良渚
如何让中介机构真正尽责归位,确立利益受损投资者对中介机构的法律追索权,将是监管部门下一步需要重新设计规则、着重查缺补漏的重点所在。
不久前,证监会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认定2015~2018年期间,康得新通过虚构采购、生产等研发费用等方式,虚增营业成本和研发、销售费用虚增利润119亿元。因此,拟对康得新及主要责任人员在《证券法》规定的范围内顶格处罚,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消息一出,人们在惊叹证监会决心之强的同时,也纷纷在问:重罚面前,造假行为仍然层出不穷,到底原因何在?
“白马股”的三块“虚假面纱”
7月5日,一纸公告揭下“白马股”康得新的“虚假面纱”。证监会发布关于康得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该公司2015年至2018年连续四年净利润实际为负,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公告令市场大为吃惊。因为不久前,康得新还被认定为“市值千亿的白马股”。每年利润都在20亿~30亿元。谁知道,真实净利润竟然为负。虚增的利润打底,也让康得新成功进行了定增。2015年12月,康得新非公开发行17074.56万股股票,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7.57元,募集资金净额29.8亿元,用于向其子公司光电材料增资,建设年产1.02亿平方米先进高分子膜材料项目。2016年9月,康得新再次非公开发行29411.76万股股票,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6.32元,募集资金净额47.8亿元,用于向光电材料增资,建设年产1亿片裸眼3D模组产品项目和前述先进高分子项目及归还银行贷款。
然而,这些钱并没有真正投进所谓高分子和3D模组产品项目。2018年6月10日,康得新与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化学赛鼎)、沈阳宇龙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宇龙汽车)签订《采购委托协议》,约定由康得新确定下游设备供应商,化学赛鼎和宇龙汽车按照康得新的要求与指定供应商制作和签订供货合同,并按照康得新要求将收到的货款转付给指定供应商。
所谓的指定供应商实际上不过是康得新自己的“马甲”而已。按照上述协议安排,2018年7月至12月期间,康得新累计将24.53亿元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出,以支付设备采购款的名义分别向化学赛鼎、宇龙汽车支付21.74亿元、2.79亿元;转出的募集资金经过多道流转后,绝大部分最终回流至康得新,用于归还银行贷款、配合虚增利润等。
这一边,康得新玩着以虚增利润支撑定增,再以募来的资金回流冒充利润的把戏;另一边,其却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已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建设年产1.02亿平方米先进高分子膜材料目和年产1亿片裸眼3D膜组产品项目。这不但构成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还构成了年报的虚假陈述,使投资者无法对康得新发展趋势有一个基本清晰的判断,在“千亿市值白马股”的迷梦中越陷越深。
除了虚增利润和变更资金用途外,康得新还存在着与大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问题。
一方面,康得新为控股股东违规提供关联担保;另一方面,控股股东将康得新的存款归集到自己名下,使得其账上原有的122亿元存款数字变为了零。有意思的是,这两项行为,都利用了银行、信托等“证监会管不到的机构”。事后人们反思,银证之间的监管分工、信息协调不利,一定程度上成了被“有心人”利用的监管漏洞。
先说违规担保。如果是康得新直接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恐怕很容易发现。但康得新的操作手法相当“高明”。2016年1月22日、11月14日及2017年1月17日,康得新子公司张家港光电材料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了3份《存单质押合同》;2018年9月27日,光电材料又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存单质押合同》。光电材料在银行和信托存了一大笔钱,形成了大额存单。再以大额存单作为质押,为康得新的控股股东康得集团提供担保。让子公司以存单为母公司提供担保,这样的操作一时间完全可以掩人耳目。
再看资金占用,也就是业界纷纷扬扬议论的“122亿存款罗生门”。2014年,康得集团与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签订了《现金管理服务协议》,对康得集团控制的下属公司在北京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统一管理,将协议下子公司账户资金实时归集到康得集团北京银行西单支行3258账户,如需付款再从母账户下拨。各子账户实际余额为0。
因此,康得新及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3家子公司的5个银行账户资金被实时归集到康得集团,实质上构成了康得新向控股股东康得集团提供资金、康得集团“归集”康得新资金的行为,在构成关联交易的同时,还构成了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资金归集本身是一项合规的业务,但是问题在于,北京银行提供的银行对账单上并不显示母子账户间自动上存下划等归集交易,显示余额为累计上存金额扣减下拨金额后的余额。
康得新虽然发布年报称仍有122.10亿元银行存款,却被瑞华会计师事务出具非标意见。对此,公司独董亦表示不能判断其真实性。更糟糕的是,由于资金被实时归集,账户实际余额为0,因此康得新在今年1月出现2期债券违约后,无法按期兑付本息。换句话说,虽然账户存款余额超122亿,但账户资金实际无法使用。因为归集到控股股东账户后,因金融借款纠纷被多个银行申请冻结。很显然,这边“有存款”是给股民看的;那边“被占用”却是“合规”的银行业务——银证两家之间的衔接不顺畅,可见一斑。
“合规”原则下的深层猫腻
当会计师对122亿元资金的流向出具非标意见后,康得新选择“把银行拉下水”,主张控股股东与北京银行签订的协议自始无效。同时公告称,北京银行拒不配合提供对账单及联动账户资金划拨流程。
然而,对于这份《现金管理合作协议》,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则认为“合同有效”。双方争执不下,于是,7月24日,康得新发布公告称,康得新及三家全资子公司起诉康得集团、北京银行、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的合同纠纷案已于7月22日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第68条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应当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那么,康得集团与北京银行之间的《现金管理合作协议》是否影响了上市公司独立性要求?一位银行工作人员表示, “银行有可能会有管理问题。但如果是和控股股东签订了合同,只要客户没有正式申请关闭这个(归集)功能,扣划资金就没有问题。”
商业银行不归证监会管,自可以理直气壮。对此,7月19日证监会终于将矛头指向了北京银行,要求北京银行说明以下两点:
(1)说明康得新联动账户业务的具体情况,并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北京银行西单支行是否存在串通康得新管理层舞弊的情形;
(2)说明北京银行存款和函证业务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是否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利用现金归集这一表面上合规的资金流转安排,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在“不放大康得集团及各成员单位各账户实际存款的前提下,可为康得集团出具资金证明或相关存款证明文件”。在这一协议条款的“加持”下,康得新相应账户中收付的资金,长期都没有在公司账户上停留,就被股东划走,且未被公开。这个局,直到康得新无法从账户中抽出资金兑付债券的时候,才暴露出来。正是因为这个协议的存在,康得新的大股东得以“悄然”转走了公司账户上一度高达近200亿元的货币资金,而长期不被投资者知晓。
通过上述协议,控股股东可以将上市公司的资金“归集”“使用”,而银行则为上市公司被清零的账户出具所谓的“资金证明”。特别是北京银行西单支行作为两次发行的主承销商之一,在两次发行募集说明书中确认了截至2017年9月30日康得新的货币资金为189.16亿元,且未向投资者说明资金归集情况,其中或许存在不合规之处。
有市场人士分析,本身也是上市公司的北京银行不太可能不知晓《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68条有关独立性的要求。不排除是银行为了“业务利益”而罔顾了证监会对“另一家上市公司”的治理要求。如果不是因为康得新债务到期无法兑付,北京银行和康得集团的“地下合作”很有可能会继续下去。
“看门人”为何变成“放风者”
近期,市场上蹊跷的事情还很多。
近日,辅仁药业分红“未遂”再次引发市场对财务造假的警惕。明明一季度还有18.16亿元的货币资金趴在账上,却拿不出六千余万元的分红款。在上交所一再问询下,辅仁药业终于坦称,截至7月19日,公司现金总额仅有1.27亿元,且未受限金额仅有377.87万元。在上交所对辅仁药业的二次问询中,“请年审会计师对问题逐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一语出现频率较高。和康得新一样,辅仁药业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也是瑞华。
如前所述,从2015到2017年,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均为康得新开出“标准无保留意见”,仅在康得新出现债券违约后,对其2018年年报作出“无法表示意见”。这一提示或许来得太晚了一些。此外,今年7月13日,大族激光发布上半年业绩预告,预计净利润同比将下降60%~65%。随后,市场质疑其欧洲研发中心项目的真实性。该项目历时8年仍未完成,且投资金额自5000万元逐年增至10.5亿元。对此,深交所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核查项目预算多次调整的原因——这里的会计师事务所,还是瑞华。
对此,有市场人士评论道,中介机构通过保荐、审计、法律、评估、财务顾问等专业服务,为资本市场提供信息披露,对维护资本市场“三公”原则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践中,部分中介机构为了抢夺市场、留住客户,将谨慎性原则抛诸脑后,甚至从“看门人”异化为“放风者”。部分企业财务造假,一些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审计失败。包括康得新在内,近年来,万福生科、欣泰电器等企业接连发生财务舞弊案件。众华、利安达、立信、瑞华、大华等会计师事务所,屡次受到监管部门处罚。“一桩桩丑闻的背后,几乎都存在审计失败的问题,一定程度影响投资者的市场信心。”
事实上,证监会已经开始采取行动。7月5日,证监会依法对新时代证券、银信评估、众华会计师事务所、中企华评估、中广信评估等5家中介机构作出行政处罚,违法事实涉及在财务顾问、评估、审计等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然而,当前,对于中介机构的外部制约和处罚力度仍然较弱,违法成本亟须提升。
在美国等国家,会计师事务所往往是合伙制,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主要责任人很难逃脱责任。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往往是公司制,可供追索的赔偿有限。由于事务所是轻资产,可以破产了事,主要责任人可以换个事务所继续执业,而投资者得不到有效赔偿。如何让中介机构真正尽责归位,确立利益受损投资者对中介机构的法律追索权,将是监管部门下一步需要重新设计规则、着重查缺补漏的重点所在。
责任编辑:潘翘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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