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控公司迎来系统化监管 盲目扩张将终结
吴婧
在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不断加强的背景下,近几年一拥而上的金融控股公司正在迎来全方位、无死角的“穿透”监管。
2019年7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以宏观审慎管理、穿透监管、协调监管为原则,从准入门槛、股东资质、资本金来源、资金运用、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并表管理、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等多个方面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行为,尤其加强了对非金融企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北京大学经济研究所常务副所长苏剑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从发布的信息看,“监管涵盖的范围没有留白,未来执行的力度也肯定不容小觑”。
明确设立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办法》将金融控股公司定义为依法设立,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办法》适用于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对于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由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办法》实施监管,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办法》从规模、风险外溢程度等系统重要性角度考虑,要求投资控股两类或两类以上金融机构且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集团,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其中,按照业务功能属性划分,金融机构包括六大类:一、商业银行(不包括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二、信托公司;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五、各类保险公司,包括寿险、财险、再保险、保险资产管理;六、金融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金融机构。
根据《办法》规定,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实质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一、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中含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的;二、除商业银行外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元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的;三、央行认定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时,应将集团内所有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股权都归于该公司下。其中,对于金融资产在集团总资产占比达到或超过85%的企业集团,可由企业集团母公司申请作为金融控股公司,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
值得一提的是,前述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明确指出,对于非金融企业控股的由地方政府依法批设或监管的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不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的认定条件,但应被纳入金融控股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于尚未达到这一标准的,虽然不按照《办法》进行监管,但仍须符合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股东的相关规定,由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监管。
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控公司为监管重点
“金控一直是监管部门的管控重点,也是风险攻坚战的重点领域。”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吴琦对记者表示,部分实体企业在前些年的发展过程中,通过控股、参股等方式成立了期货、信托、基金等金融子公司,大量产业资本进入金融行业,事实上形成了产业型的金融控股集团。
“金融高速发展了,机构多了,进一步开放了,问题也就出来了。”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徐众华对记者坦言,有些金融企业,由于缺少监管,本来以为养的是猫,结果变成了老虎,你想打它,已经打不死它了,被它绑架了。
前述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称,有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存在监管真空,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主要表现为:一是风险隔离机制缺失,金融业风险和实业风险交叉传递。二是部分企业控制关系或受益关系复杂,风险隐蔽性强。三是缺少整体资本约束,部分集团整体缺乏能够抵御风险的真实资本。四是部分企业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利用关联交易隐蔽输送利益,损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权益。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胡滨撰文指出,在金融综合经营趋势下,国内一些大型金融机构逐步尝试综合化经营,而部分非金融机构也出于自身的利益诉求纷纷涉足金融业务,形成了数量众多、协同程度不一和管理架构各异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控股公司。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一些由金融控股公司所引发的金融乱象不断,金融风险逐渐凸显,对当前中国金融市场稳定带来严峻挑战。
吴琦认为,客观来说,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融合,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企业促进产融结合、提高资金利用效率,进而提升核心竞争力,但也不能否认,部分企业在运作过程中背离了这个初心,过度金融化也偏离了主业,不仅没有对实体主业起到有效的促进作用,反而因为金融子公司的过度投机、盲目投资、规避监管,导致资金脱实向虚,容易加大企业杠杆率,导致风险在实体部门和金融部门交叉传导。同时,这些企业内部的关联交易以及与金融企业的交易,相对来说更频繁、更复杂、更隐蔽,而且当前我国对于产业型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还存在一些不足,企业内部的风险管理体系尚不完善,容易累积和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严控这些企业的金融业务、规范金融控股集团发展也是刻不容缓。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企业名称中带有“金控”字样的查询结果超过100条。在天眼查中“企业名称”搜索项下,输入“金控”检索发现,可找到15604家公司,其中“吊销”688家,“注销”1722家;输入“金融控股”,可找到3587家公司,其中“吊销”27家,注销131家。
强调资金来源真实性
《办法》规定,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应当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控股公司,确保投资控股金融控股公司资金来源真实、可靠。金融控股公司股东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以及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资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对金融机构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不得抽逃金融机构资金。
需要注意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合规性实施穿透管理,向上核查投资控股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向下会同其他金融管理部门核查金融控股公司投资控股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
另外,《办法》强调风控是以集团为监管口径,以并表管理为基础,对纳入并表管理范围内所控股机构的公司治理、资本管理、杠杆率、拨备计提、风险敞口、统一授信等进行监管。并表监管强化了金控公司主体责任,通过资本注入对所投金融公司提供资本补充,利于经营的稳健性;健全风险隔离机制也有利于降低关联风险。
在兴业证券分析师傅慧芳看来,《办法》对并表后的金融控股集团的资产负债率、资本充足率、资本补充都提出了要求,但并未进行量化限制,后续或将有相关配套细则出台。
事实上,在“一行两会”于2018年发布的《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办法》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针对由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实际控制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要求。中信证券固定收益分析师章立聪认为,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转型的角度来看,金控公司监管办法与此前出台的资管新规实质上一脉相承,都是在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不断加强的背景下,监管层为防范和化解风险、提升监管效能而对混业经营监管做出的制度性安排:资管新规针对的是金融机构在业务层面的混业经营,而金控公司监管办法针对的是金融控股公司通过控股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而实施的组织架构层面的混业经营。
责任编辑:赵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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