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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控公司迎来系统化监管 盲目扩张将终结
中国经营报 | 2019年08月12日 09:40
王永利: 金控公司监管的核心应落在实质控制人上
王永利: 金控公司监管的核心应落在实质控制人上

  真正需要严格监管的,核心就是金融机构的实质控制人,而不必强求在其下再成立一个独立的法人机构——金融控股公司或集团。[详情]

新浪财经 | 2019年08月11日 15:40
王永利:为何需要给金控公司立规
王永利:为何需要给金控公司立规

  近些年来,从保险、信托、银行、支付等不同切入口进入并快速蔓延的金融控股集团已经形成很大社会影响力,其问题和风险正在加快暴露。[详情]

新浪财经 | 2019年08月05日 15:20
“失控”的金控集团戴上牌照 互联网公司或将离场
国际金融报 | 2019年08月05日 07:52
严禁金融机构成提款机 监管部门拟规范金控公司发展
严禁金融机构成提款机 监管部门拟规范金控公司发展

  原标题:严禁金融机构成为“提款机” 监管部门拟规范金控公司发展 新华社北京7月30日电 题:严禁金融机构成为“提款机” 监管部门拟规范金控公司发展 新华社记者吴雨、张千千 近年来,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较快,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了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但部分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也累积了不少风险。为此,人民银行牵头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避免金融机构成为“提款机”,办法明确了哪些要求? 非金融企业扩张被重点“关注”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金融控股公司成为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深度融合的产物,也是我国金融业市场化程度提升的表现。 “但金融控股集团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一些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野蛮生长,盲目进入金融业,甚至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董希淼认为,相较于金融机构投资或设立的金融集团,处于监管真空的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更令人担忧。 央行此前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指出,一些非金融企业投资动机不纯,通过虚假注资、杠杆资金和关联交易,急剧向金融业扩张,同时控制了多个、多类金融机构,形成跨领域、跨业态、跨区域、跨国境经营的金融控股集团,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 为此,办法对非金融企业设立金控公司明确了一系列要求,例如对实质控制金融机构设置资产门槛,金融股权架构要清晰透明,有效隔离金融风险和实体风险等。特别提出,对于金融资产在集团总资产占比达到或超过85%的企业集团,可由企业集团母公司申请作为金融控股公司,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 在办法征求意见之前,央行已选取招商局集团、上海国际集团、北京金控集团、蚂蚁金服、苏宁云商集团等5家机构作为模拟监管试点,对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的金控公司累积监管经验。 “办法较好地做到了稳定与发展之间的平衡,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蚂蚁金服副总裁梁世栋表示,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有利于普惠金融和金融科技的发展,蚂蚁金服将积极助力金融市场稳定发展。 非金融资产占比不超15% 当下,部分金融控股集团野蛮生长,增大了金融领域的风险。一旦风险隔离机制缺失,金融业风险和实业风险会出现交叉传递。因此,监管对金控公司的业务范围做了明确限定。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从立足主业、防范风险的角度看,金融控股公司是专门从事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和管理的企业,不得从事非金融业务,以严格隔离金融板块与实业板块,有效防止风险交叉传染。 那么,金控公司是否与非金融业务彻底“绝缘”了?其实不然。 “一些非金融业务与金融发展紧密相关,如金融科技对于辅助金融业务发展十分重要。”北京金控集团相关负责人介绍,该集团正着力构建科技驱动、面向未来的智慧金融服务体系。通过建设首都金融科技基础设施,大幅降低信息不对称性,优化首都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基于此,在严格隔离风险的前提下,办法对于企业集团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允许其投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与金融业务相关的机构,但投资总额账面价值原则上不得超过金融控股公司净资产的15%。对于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的,其非金融总资产不得高于集团总资产的15%。 董希淼认为,这有助于金控集团依托金融科技发展金融业务,打造金融生态圈,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更全面的金融服务。 穿透风险、协调监管 针对金控集团业务种类多、股权结构复杂、关联交易风险高等特点,为强化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办法明确了穿透监管、协调监管的原则。 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行为,对其资本、行为及风险进行全面、持续、穿透的监管,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建立统一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信息平台,完善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评估体系,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制定金融控股集团整体恢复和处置计划等。 金控集团往往同时控制多个、多类金融机构,进行跨领域、跨业态、跨区域、跨国境经营,这对监管协调提出一定挑战。 对此,办法明确了监管分工。央行对符合办法设立条件的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实施监管。在风险发生时,按照“谁监管、谁负责”原则,由相应的监管主体牵头开展风险处置工作。 光大集团旗下研究平台光大研究院表示,金控公司虽有种种优势,但也不是“一控就灵”。金控集团必须扎实服务实体经济,充分发挥在运营管理方面高效率、低成本的特色,真正服务于客户多元化的金融需求。[详情]

新华网 | 2019年07月30日 18:55
莫开伟:严厉监管金控公司有望铲除金融乱象
新浪财经综合 | 2019年07月30日 02:35
盘和林:多措并举穿透监管 有效化解金控公司风险隐患
盘和林:多措并举穿透监管 有效化解金控公司风险隐患

  原标题:多措并举穿透监管 有效化解金控公司风险隐患 通过全面、持续、穿透式的监管,有效治理金融乱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引导金融机构有序竞争和良性发展,有利于提升金控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7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通过对金融控股公司(简称“金控公司”)的资本来源、资金投向、股东资质、关联交易等风险点实现全面、持续、穿透监管,推动金控公司规范发展,防范金融风险跨业传递,引导金融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办法》按照问题导向,主要针对当前非金融企业通过投资金控公司跨业扩张、利用金融机构的资源占有优势缓解自身融资压力的监管空白。由于业务种类多、股权结构复杂、关联交易风险高等特点,与金控公司有关的监管政策相对模糊,使之逐渐演化为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的风险集聚地,甚至有部分企业通过层层控股设立金控公司的形式进行非法融资,将之作为投机套利的工具。 金控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占有大量金融资源,但也聚集了一定的系统性风险。一些金控公司与企业关系密切,可能会通过资本重复利用等手段进行利益输送,引发风险乘数效应,加大风险传播力度,对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造成负面影响。 非金融企业设立、控制金控公司的股权关系通常比较复杂,投资动机也不尽相同,风险的隐蔽性相对较强。潜在的风险主要在于:非金融企业如果利用与金控公司的控股关系进行关联交易,借助金融机构的业务资源实现自身的非法融资,严重违反金融业务的规范性,最终损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权益。特别是在虚假注资、循环注资的情况下,缺乏坚实的资本保障将严重降低金控公司对流动性风险的承受能力和应急自救能力,一旦风险累积到一定程度,泡沫破裂,不仅会造成金融机构本身的业务风险,还将引发企业经营层面的连锁危机,陷入金融风险和实业风险交叉传递的恶性循环。 《办法》从资本来源、资金投向、股东资质、股权结构、关联交易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强化对金控集团潜在风险的整顿和约束,同时有效规范增量,为金控公司的有序运行保驾护航,从源头上正本清源,遏制风险积累。监管要求立足问题导向,针对金控公司的主要风险点进行多重把关,真正体现了监管的全面性、持续性和穿透力。 在金控公司设立方面,《办法》明确规定,符合要求的机构应向央行申请,通过央行会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实质核查进行源头把关,严格管理金融牌照的下发,有效规范增量。其中,针对股东资质条件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方式提出清晰的规范要求,对投资动机、核心主业等条件进行严格把控。同时,对金控公司的资金来源强调真实可靠,通过上下链条的穿透核查严防虚假注资、抽逃资金等不实出资行为。 针对存量,《办法》聚焦资金投向、关联交易两大风险隐患,有序整顿和约束事实上已形成的金控风险,强化金融领域与实业之间的风险隔离。通过对金控公司资金投向及比重的规定,明确监管红线,有效引导金控公司的实质归位,抑制金融与实业的风险交叉传播。关联交易的8项负面清单基本覆盖利益输送的各种情形,让非法融资、监管套利等“提款机”行为无处遁形。 近年来,我国监管机构防控风险举措不断,效果显著。影子银行、P2P爆雷等金融乱象治理进展明显,金融风险隐患得到有效化解。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的推进和金融业对外开放的落地,金融监管面临更大的挑战,在跨境资本流动更加频繁、全球风险传递更为复杂的情况下,严守风险底线变得更加重要。 针对金控公司这一高风险市场载体,《办法》多措并举,以问题为导向,通过全面、持续、穿透式的监管,有效治理金融乱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引导金融机构有序竞争和良性发展,有利于满足金融业多元化发展的服务需求,提升金控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盘和林(应用经济学博士后)[详情]

新京报 | 2019年07月30日 02:30
光大研究院:央行发布金控公司监管试行办法正当其时
光大研究院:央行发布金控公司监管试行办法正当其时

  新浪财经讯 日前,光大研究院有关负责人就人民银行新近发布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发表意见。 这位负责人表示,当前推出《办法》十分必要和迫切。在我国,金控集团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对促进经济发展和完善现代金融体系做出了积极贡献。但由于相关制度建设滞后,一段时间以来“类金控公司”违法违规乱象丛生。《办法》对金控集团及金控公司的监管范围、市场准入、股东资质、资本来源、公司治理及关联交易、风险防火墙、过渡期等一系列关键问题做出明确规范,并提出在并表基础上,对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行为及风险进行全面、持续、穿透监管。以上举措,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和监管改革趋势,有利于治理金融乱象、整顿金融秩序、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有利于建立一个规范的市场,促进各类机构有序竞争、良性发展。 这位负责人指出,《办法》在“规范金控公司行为”的同时,也是为了“促进金控公司发展”。金控公司是当今国际大型金融机构广泛采用的组织模式。作为“金融百货商店”,金控公司具有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等优势,可以更好满足消费者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需求,更好提升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为了发挥金控公司的制度优势,《办法》明确提出一定条件下,允许共享客户信息、销售团队、信息技术系统、运营后台、营业场所等资源,对金控公司的协同机制给予了肯定。股权结构方面,由股权架构清晰、风险隔离机制健全的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控股股东,有助于整合金融资源,提升经营稳健性和竞争力。《办法》要求金控公司建立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并给予其股权转让过程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办法》允许金控公司依法发行合格资本工具,保持金融控股集团整体资本充足。此外,为促使金融控股公司加强集团整体的流动性管理和风险管控,《办法》允许金融控股公司在获得人民银行批准的前提下,开展除股权管理外的其他金融业务。 金控公司虽有种种优势,但是,也不是“一控就灵”。这位负责人建议,国家应鼓励探索新型金控集团的有效实现形式。新型金控集团“新”在何处?光大集团董事长李晓鹏曾撰文表示,“高、真、实”是判断新型金融控股集团的标准:“高”就是要充分发挥金控集团在运营管理方面高效率、低成本的独特优势,为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真”就是要将金融“多牌照”优势,真正用于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实”就是要回归金控本源,扎实服务实体经济。[详情]

新浪财经 | 2019年07月29日 21:05
补齐监管"最后一块拼图" 金控公司迎全方位监管时代
补齐监管

  来源 金融时报 原标题 补齐监管“最后一块拼图” 金融控股公司迎来全方位监管时代 本报记者 李国辉 近年来,一些经营经验少、风险管理能力差甚至别有用心的机构一拥而上布局金融控股公司,滋生了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公司财务乃至违法犯罪等一系列风险,其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不容忽视,必须加以清理规范。 7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就《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24日。《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标志着监管的“最后一块拼图”即将补齐,一直以来处于监管真空地带的金融控股公司将被正式纳入监管。 参与金控模拟监管试点之一的北京金控集团方面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办法》坚持问题导向,遵循宏观审慎监管理念,强化金融制度建设,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准入标准、资本规模、业务行为及经营风险实施全面、持续、穿透式监管。《办法》的制定实施,有利于规范金融混业发展方向,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更好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 金控领域存在突出风险隐患 金融控股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进入监管层视野始于2017年。2017年成立的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将这部分任务列为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 央行此前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将金融控股公司划分为两类。一类是金融机构在开展本行业主营业务的同时,投资或设立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形成综合化金融集团,有的还控制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母公司成为控股公司,其他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子公司。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大型银行均已拥有基金、金融租赁、保险子公司;平安集团、中国人寿、中国人保均已投资银行、基金、信托公司。另一类是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事实上形成了金融控股公司。 监管方面指出,金融控股公司领域存在的突出隐患主要集中在第二类金控公司,也就是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控公司。对此,2018年4月份,央行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行为,推动非金融企业聚焦主业,帮助金融机构引入合格股东。 央行表示,此次发布的《办法》适用于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办法》将金融控股公司定义为,依法设立、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对于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由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办法》实施监管,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严把市场准入关 明晰股权结构管理 金融是特许经营行业。从《办法》来看,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继续秉持这一原则。《办法》指出,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注册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控”“金融集团”等字样。 2018年以来,央行对招商局集团、上海国际集团、北京金控集团、蚂蚁金服和苏宁集团五家典型企业开展了金融控股公司模拟监管试点。 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王景武此前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试点经验,进一步完善了《办法》,提高了《办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一是基本厘清试点企业的股权结构和控股金融机构情况,发现非金融企业控股金融机构往往多层控股,股权结构较为复杂,不利于穿透识别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二是部分企业集团与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兼职情况较普遍,公司治理有待完善。三是初步掌握了试点企业的风险隔离情况,有的企业比较规范,但也有企业内部的实业与金融业未实现有效隔离,整体的风险管理体系有待完善。四是金融控股公司为加强整体管理,应当掌握子公司的整体数据和信息,为此,应当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这也是实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基础。五是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出台后,如果企业需要调整股权结构,将涉及税收、与现行监管规定相衔接等问题,需要妥善处理。 对于复杂股权结构问题,《办法》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可识别,法人层级合理,与自身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其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对于《办法》实施后新增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股东、金融控股公司和所控股金融机构法人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 分析人士表示,这和此前银保监会对向上穿透银行股东、明晰股权结构的思路一致。此举主要是担心类似此前几个民营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复杂结构甚至代持,隐藏实际控制人,进行关联交易甚至利益输送的事件再度出现。 此外,《办法》还要求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入股资金来源应为合法的自有资金,禁止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方式入股。 完善“防火墙”制度 严格风险隔离 在并表管理和风险管理方面,《办法》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对纳入并表管理范围内所控股机构的公司治理、资本和杠杆率等进行全面持续管控,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金融控股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 完善风险“防火墙”制度,是指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控股金融机构间、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间建立风险隔离制度。《办法》要求建立风险隔离制度,对内部的交叉任职、业务往来、信息共享以及共用销售团队等行为进行合理隔离。允许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发挥集团内部的协同效应。 从立足主业、防范风险的角度看,金融控股公司是专门从事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和管理的企业,不得从事非金融业务,以严格隔离金融板块与实业板块,有效防止风险交叉传染。那么,是否允许金融控股公司投资非金融业务?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实践中一些企业集团从事的非金融业务与集团及所控股金融机构紧密相关,如金融科技对于辅助金融业务发展十分重要,国际监管实践也普遍允许金融控股公司在一定限额下对辅助金融业务的活动进行投资。因此,《办法》对金融控股公司向非金融机构开展投资设置了不超过净资产(或总资产)15%的限额。 强化关联交易管理是严格风险隔离的一项重要措施。《办法》允许金融控股公司与控股金融机构之间进行一定的业务往来,规范化地发挥协同作用,并建立了禁止关联交易的负面清单。 北京金控集团方面介绍了在推进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完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方面的做法,建立了风险管理“三道防线”:包括制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办法》《风险隔离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内部规范;加强风险隔离管理,限制跨业、跨境、跨机构风险在集团内部传递或外溢,有效防范风险的传染和蔓延。[详情]

新浪财经综合 | 2019年07月29日 08:41
金控集团迎监管细则:监管权归央行 严把准入关
金控集团迎监管细则:监管权归央行 严把准入关

  原标题:金控集团迎监管细则 监管权归央行 严把准入关  “符合一定条件且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将由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监管”、“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注册金融控股公司,不得使用‘金融控股’、‘金控’、‘金融集团’等字样”……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细则终于来了! 7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针对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发展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内容共分为七章、五十六条,包括监管范围、市场准入、设立程序、股东资质等重点问题;并明确定义,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5月以来,监管部门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5家企业开展模拟监管试点,包括招商局集团、上海国际集团、北京金控公司、蚂蚁金服和苏宁集团。《办法》落地后,第一财经记者从蚂蚁金服了解到,目前蚂蚁金服已经设立独立团队研究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要求,并积极参与征求意见。 “《办法》的诞生意味着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融合将更加规范化和阳光化,从根本上杜绝了借助交叉持股、杠杆投资等引发的金融并购乱象,产业资本布局主流金融牌照的门槛也大大提高了,对整个金融生态的健康与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苏宁金融研究院院长助理薛洪言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 严把市场准入关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董希淼对第一财经记者说,金融控股集团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创新,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深度融合的产物,也是金融行业发展逐渐升级的产物。 但金融控股集团也存在不少问题。记者采访了解到,目前大部分民营金控公司并不具备“金融牌照”,并且存在混业经营、“无牌照经营”乱象。 “一些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野蛮生长,盲目进入金融业,甚至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制度,对非金融企业控制的金融控股集团存在监管空白,其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影响了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董希淼称。 26日,央行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也表示,目前金控集团风险主要表现为风险隔离机制缺失,金融业风险和实业风险交叉传递;部分企业控制关系或受益关系复杂,风险隐蔽性强;缺少整体资本约束,部分集团整体缺乏能够抵御风险的真实资本;部分企业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利用关联交易隐蔽输送利益,损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权益。 针对上述风险问题,《办法》明确了监管范围,符合一定条件且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监管。明确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事中、事后的持续监管。其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将依法由国务院作出决定。严格股东资质监管,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方式,规定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股东的条件及禁止行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核心主业突出、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构清晰、财务状况良好。强化了资本来源真实性和资金运用合规性监管。资金来源应真实可靠,不得以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机构不得虚假注资、循环注资。 同时,《办法》强化了公司治理和关联交易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应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依法参与所控股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不得滥用实质控制权,不得隐匿关联交易和资金真实去向。完善风险“防火墙”制度。金融控股公司应建立统一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内部的交叉任职、信息共享等进行合理隔离。合理设置过渡期。允许已存在的、尚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企业集团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以促进平稳过渡。 “在持牌监管的大原则下,牌照获取是机构从事金融业务的前提,在牌照审批阶段把好关,把不符合要求的机构排除在外,可以有效减缓后续金融体系监管和风险防控的压力。”薛洪言称。 厘清监管边界,弥补监管空白 多位业内人士均表示,《办法》将监管权进行了明晰,弥补了我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空白。 从规模、风险外溢程度等系统重要性角度考虑,《办法》要求投资控股两类或两类以上金融机构且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集团,应当向人民银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人民银行对符合《办法》设立条件的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实施监管。在风险发生时,按照“谁监管、谁负责”原则,由相应的监管主体牵头开展风险处置工作。各部门之间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共同防范好金融控股集团和金融集团的风险。 薛洪言认为,这意味着金控集团不直接从事具体金融业务,侧重于股权层面和公司治理层面的统一协调,当前的监管分工安排与监管架构层面一行和两会的分工是比较接近的,央行侧重于宏观审慎监管,适合对金控集团进行监管,两会侧重于机构监管和行为监管,负责对从事具体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从征求意见稿来看,主要把一行两会批准设立的主流金融牌照纳入金控认定标准,由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暂不在认定范围内,所以持有两个及以上传统金融牌照的产业集团需要按照规定申请金控牌照。 “从广义讲,金融集团是典型的金融控股集团,但其由金融机构发起设立并控制,发展较为规范,风险防范能力较强,所以此次办法适用于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控制的金融控股集团(此前试点的五家均为这种类型)。”董希淼称。 穿透式监管 针对金融控股集团所涉及业务种类多、股权结构复杂、关联交易风险高等特点,《办法》确立了宏观审慎管理、穿透监管、协调监管的原则。央行负责人表示,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监管强调真实性。具体包括资金来源真实可靠;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资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对金融机构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不得抽逃金融机构资金;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合规性实施穿透管理;建立资本充足性监管制度等。 近年来,一些企业通过层层控股、交叉持股金融机构,以负债资金出资,推升整体杠杆率,操控壳公司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导致整个集团并没有多少能够抵御风险的真实资本。一位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一些金控公司熟知地方融资的问题,对于一些风险较大的企业,传统金融机构不予受理贷款申请,却成了融资租赁公司的香饽饽。由融资租赁公司承接政府平台项目,明面上的融资人是地方医院或者地方大型制造加工企业,实际上的用款人则是地方城投或地方政府。 “这笔债权通过层层嵌套内部循环,又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转让给投资人。债权不真实、实际融资人不透明。在整个业务过程中还提高了融资杠杆,加剧了风险的爆发。”上述受访者称。 “如果说解决了虚假注资和循环注资的问题后,只要各个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是符合监管条件的,并表后,金控集团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应该会根据金控集团的组合结构不同,相应地制定差异化的监管政策。”薛洪言称。 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首席金融分析师鄂永健表示,从长远看,按照《办法》来规范有利于整个金控公司的规范发展。同时,《办法》设有过渡期,在实行的过程中,也料将不会有较大风险出现。[详情]

第一财经 | 2019年07月29日 02:48
金控公司迎来系统化监管 盲目扩张将终结
金控公司迎来系统化监管 盲目扩张将终结

  金控公司迎来系统化监管 盲目扩张将终结 吴婧 在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不断加强的背景下,近几年一拥而上的金融控股公司正在迎来全方位、无死角的“穿透”监管。 2019年7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以宏观审慎管理、穿透监管、协调监管为原则,从准入门槛、股东资质、资本金来源、资金运用、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并表管理、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等多个方面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行为,尤其加强了对非金融企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北京大学经济研究所常务副所长苏剑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从发布的信息看,“监管涵盖的范围没有留白,未来执行的力度也肯定不容小觑”。 明确设立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办法》将金融控股公司定义为依法设立,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办法》适用于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对于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由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办法》实施监管,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办法》从规模、风险外溢程度等系统重要性角度考虑,要求投资控股两类或两类以上金融机构且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集团,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其中,按照业务功能属性划分,金融机构包括六大类:一、商业银行(不包括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二、信托公司;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五、各类保险公司,包括寿险、财险、再保险、保险资产管理;六、金融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金融机构。 根据《办法》规定,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实质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一、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中含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的;二、除商业银行外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元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的;三、央行认定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时,应将集团内所有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股权都归于该公司下。其中,对于金融资产在集团总资产占比达到或超过85%的企业集团,可由企业集团母公司申请作为金融控股公司,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 值得一提的是,前述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明确指出,对于非金融企业控股的由地方政府依法批设或监管的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不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的认定条件,但应被纳入金融控股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于尚未达到这一标准的,虽然不按照《办法》进行监管,但仍须符合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股东的相关规定,由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监管。 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控公司为监管重点 “金控一直是监管部门的管控重点,也是风险攻坚战的重点领域。”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吴琦对记者表示,部分实体企业在前些年的发展过程中,通过控股、参股等方式成立了期货、信托、基金等金融子公司,大量产业资本进入金融行业,事实上形成了产业型的金融控股集团。 “金融高速发展了,机构多了,进一步开放了,问题也就出来了。”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徐众华对记者坦言,有些金融企业,由于缺少监管,本来以为养的是猫,结果变成了老虎,你想打它,已经打不死它了,被它绑架了。 前述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称,有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存在监管真空,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主要表现为:一是风险隔离机制缺失,金融业风险和实业风险交叉传递。二是部分企业控制关系或受益关系复杂,风险隐蔽性强。三是缺少整体资本约束,部分集团整体缺乏能够抵御风险的真实资本。四是部分企业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利用关联交易隐蔽输送利益,损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权益。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胡滨撰文指出,在金融综合经营趋势下,国内一些大型金融机构逐步尝试综合化经营,而部分非金融机构也出于自身的利益诉求纷纷涉足金融业务,形成了数量众多、协同程度不一和管理架构各异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控股公司。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一些由金融控股公司所引发的金融乱象不断,金融风险逐渐凸显,对当前中国金融市场稳定带来严峻挑战。 吴琦认为,客观来说,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融合,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企业促进产融结合、提高资金利用效率,进而提升核心竞争力,但也不能否认,部分企业在运作过程中背离了这个初心,过度金融化也偏离了主业,不仅没有对实体主业起到有效的促进作用,反而因为金融子公司的过度投机、盲目投资、规避监管,导致资金脱实向虚,容易加大企业杠杆率,导致风险在实体部门和金融部门交叉传导。同时,这些企业内部的关联交易以及与金融企业的交易,相对来说更频繁、更复杂、更隐蔽,而且当前我国对于产业型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还存在一些不足,企业内部的风险管理体系尚不完善,容易累积和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严控这些企业的金融业务、规范金融控股集团发展也是刻不容缓。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企业名称中带有“金控”字样的查询结果超过100条。在天眼查中“企业名称”搜索项下,输入“金控”检索发现,可找到15604家公司,其中“吊销”688家,“注销”1722家;输入“金融控股”,可找到3587家公司,其中“吊销”27家,注销131家。 强调资金来源真实性 《办法》规定,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应当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控股公司,确保投资控股金融控股公司资金来源真实、可靠。金融控股公司股东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以及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资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对金融机构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不得抽逃金融机构资金。 需要注意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合规性实施穿透管理,向上核查投资控股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向下会同其他金融管理部门核查金融控股公司投资控股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 另外,《办法》强调风控是以集团为监管口径,以并表管理为基础,对纳入并表管理范围内所控股机构的公司治理、资本管理、杠杆率、拨备计提、风险敞口、统一授信等进行监管。并表监管强化了金控公司主体责任,通过资本注入对所投金融公司提供资本补充,利于经营的稳健性;健全风险隔离机制也有利于降低关联风险。 在兴业证券分析师傅慧芳看来,《办法》对并表后的金融控股集团的资产负债率、资本充足率、资本补充都提出了要求,但并未进行量化限制,后续或将有相关配套细则出台。 事实上,在“一行两会”于2018年发布的《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办法》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针对由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实际控制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要求。中信证券固定收益分析师章立聪认为,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转型的角度来看,金控公司监管办法与此前出台的资管新规实质上一脉相承,都是在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不断加强的背景下,监管层为防范和化解风险、提升监管效能而对混业经营监管做出的制度性安排:资管新规针对的是金融机构在业务层面的混业经营,而金控公司监管办法针对的是金融控股公司通过控股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而实施的组织架构层面的混业经营。[详情]

王永利: 金控公司监管的核心应落在实质控制人上
王永利: 金控公司监管的核心应落在实质控制人上

  真正需要严格监管的,核心就是金融机构的实质控制人,而不必强求在其下再成立一个独立的法人机构——金融控股公司或集团。[详情]

王永利:为何需要给金控公司立规
王永利:为何需要给金控公司立规

  近些年来,从保险、信托、银行、支付等不同切入口进入并快速蔓延的金融控股集团已经形成很大社会影响力,其问题和风险正在加快暴露。[详情]

“失控”的金控集团戴上牌照 互联网公司或将离场
“失控”的金控集团戴上牌照 互联网公司或将离场

  原标题:“失控”的金控集团戴上牌照会怎样 近年来,金控公司“无序狂奔”,监管部门关注到了其中的风险。 近日,央行对外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试行办法》”),严把金控公司准入门槛,对风险进行穿透监管。 在分析人士看来,将金控公司纳入金融监管正轨,未来缺乏实力的所谓“金控集团”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失控”的金控集团 央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指出,大量非金融企业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投资金融机构,存在过度投资、野蛮扩张、虚假注资或循环注资、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问题。 金融分析人士毕研广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从2017年开始,各种“金融控股”、“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集团”等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地设立和发展,其中不乏一些“挂羊头卖狗肉”的公司,打着金控公司的名义,从事着违法违规的金融业务。 毕研广指出,在我国,金融业务需要持牌经营,但是目前大部分的民营金控公司并不具备相关的金融牌照,并且存在混业经营的乱象。 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金控公司业务种类多、股权结构复杂、关联交易风险高。如“明天系”、“海航系”等非金融企业形成的金控集团,往往规模大、牵涉广,一旦发生风险,造成的影响也是连锁性的。 央行此前就表明,包商银行的大股东是明天集团,该集团合计持有包商银行89%的股权,由于包商银行的大量资金被大股东违法违规占用,形成逾期,长期难以归还,导致包商银行出现严重的信用危机,触发了法定的接管条件被依法接管。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王诗强直言,“明天系”、“安邦系”等非金融企业利用控股金融机构违规展业,扰乱金融市场,已经暴露出风险。王诗强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目前大量民营公司、互联网公司都在打造全牌照金控集团,如果不加以规范,未来势必会有更多的问题。 扎紧制度的笼子 实际上,早在2018年5月,就有消息称监管部门正在酝酿金控公司监管细则,并且选定5家金融集团作为试点。 一年多后,央行发布《试行办法》,明确“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行为,加强对非金融企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试行办法》对金控公司下了明确的定义:依法设立,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称,从立足主业、防范风险的角度看,金融控股公司是专门从事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和管理的企业,不得从事非金融业务,以严格隔离金融板块与实业板块,有效防止风险交叉传染。 对于现有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试行办法》允许其在过渡期内逐步调整投资非金融企业的比重。对于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的,《试行办法》规定其非金融总资产不得高于集团总资产的15%。 记者了解到,《试行办法》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了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股东的条件。其中,负面清单明确了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东出现曾经虚假投资、循环注资金融机构,曾对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者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的情形。 央行在发布会中还明确表示,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注册金融控股公司,不得使用“金融控股”、“金控”、“金融集团”等字样。 王诗强表示,金控监管办法最大的亮点是要求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该金融控股公司股份。这就切断了一些私募基金想通过不断加杠杆成为优质金融机构控股股东的念想。实际上,之前的“安邦系”、“明天系”等都是通过发行金融产品募集的资金从而掀起了金融市场的“血雨腥风”。 互联网金控或离场 随着《试行办法》的发布,毕研广判断,互联网企业成立的金控公司,未来的日子不会太好过。按其划分,金控公司主要有国务院批准的支持国家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大型金融集团,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综合性资产投资运营公司,中央企业集团母公司出资设立、专门管理集团内金融业务的资产运营公司,民营企业和上市公司通过投资、并购等方式逐步控制多家、多类金融机构及互联网企业成立的金控公司。 毕研广表示,以互联网起家的“金控公司”,大部分是以自身流量优势为依托。受制于自身体制以及自身实力的影响,金控公司试行办法出台后,以互联网为依托的金控公司未来或将退场。 于百程表示,《试行办法》对非金融企业形成的金融集团影响最大,接下来能看到,不符合要求的金控集团将进行股权整合,业务剥离和整改,直到达标。部分难以持续经营的,严重危害金融秩序的金控集团将依法退出。 记者注意到,《试行办法》发布后,有报道称,蚂蚁金服计划成立一家新的子公司来申请金融控股公司牌照,以符合中国监管机构即将出台的新规。 7月30日,记者从蚂蚁金服处了解到,蚂蚁金服副总裁梁世栋透露,蚂蚁金服已经设立独立团队研究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要求,并积极参与征求意见。至于是否新成立一家公司以申请金融控股牌照,蚂蚁金服方面未就此作出回应。 此外,苏宁金融相关人士也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正按照监管的要求,稳步推进。”而其他多家互联网金控公司对此三缄其口,不愿意公开谈论《试行办法》对其影响及应对措施。 王诗强表示,民营企业想要成立金控集团必须要有足够的实力,在公司组织架构、业务条线梳理、人才招聘等方面要早做准备,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因素影响金控公司设立及申请牌照。 (国际金融报记者 余继超)[详情]

严禁金融机构成提款机 监管部门拟规范金控公司发展
严禁金融机构成提款机 监管部门拟规范金控公司发展

  原标题:严禁金融机构成为“提款机” 监管部门拟规范金控公司发展 新华社北京7月30日电 题:严禁金融机构成为“提款机” 监管部门拟规范金控公司发展 新华社记者吴雨、张千千 近年来,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较快,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了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但部分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也累积了不少风险。为此,人民银行牵头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避免金融机构成为“提款机”,办法明确了哪些要求? 非金融企业扩张被重点“关注”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金融控股公司成为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深度融合的产物,也是我国金融业市场化程度提升的表现。 “但金融控股集团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一些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野蛮生长,盲目进入金融业,甚至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董希淼认为,相较于金融机构投资或设立的金融集团,处于监管真空的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更令人担忧。 央行此前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指出,一些非金融企业投资动机不纯,通过虚假注资、杠杆资金和关联交易,急剧向金融业扩张,同时控制了多个、多类金融机构,形成跨领域、跨业态、跨区域、跨国境经营的金融控股集团,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 为此,办法对非金融企业设立金控公司明确了一系列要求,例如对实质控制金融机构设置资产门槛,金融股权架构要清晰透明,有效隔离金融风险和实体风险等。特别提出,对于金融资产在集团总资产占比达到或超过85%的企业集团,可由企业集团母公司申请作为金融控股公司,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 在办法征求意见之前,央行已选取招商局集团、上海国际集团、北京金控集团、蚂蚁金服、苏宁云商集团等5家机构作为模拟监管试点,对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的金控公司累积监管经验。 “办法较好地做到了稳定与发展之间的平衡,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蚂蚁金服副总裁梁世栋表示,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有利于普惠金融和金融科技的发展,蚂蚁金服将积极助力金融市场稳定发展。 非金融资产占比不超15% 当下,部分金融控股集团野蛮生长,增大了金融领域的风险。一旦风险隔离机制缺失,金融业风险和实业风险会出现交叉传递。因此,监管对金控公司的业务范围做了明确限定。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从立足主业、防范风险的角度看,金融控股公司是专门从事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和管理的企业,不得从事非金融业务,以严格隔离金融板块与实业板块,有效防止风险交叉传染。 那么,金控公司是否与非金融业务彻底“绝缘”了?其实不然。 “一些非金融业务与金融发展紧密相关,如金融科技对于辅助金融业务发展十分重要。”北京金控集团相关负责人介绍,该集团正着力构建科技驱动、面向未来的智慧金融服务体系。通过建设首都金融科技基础设施,大幅降低信息不对称性,优化首都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基于此,在严格隔离风险的前提下,办法对于企业集团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允许其投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与金融业务相关的机构,但投资总额账面价值原则上不得超过金融控股公司净资产的15%。对于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的,其非金融总资产不得高于集团总资产的15%。 董希淼认为,这有助于金控集团依托金融科技发展金融业务,打造金融生态圈,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更全面的金融服务。 穿透风险、协调监管 针对金控集团业务种类多、股权结构复杂、关联交易风险高等特点,为强化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办法明确了穿透监管、协调监管的原则。 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行为,对其资本、行为及风险进行全面、持续、穿透的监管,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建立统一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信息平台,完善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评估体系,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制定金融控股集团整体恢复和处置计划等。 金控集团往往同时控制多个、多类金融机构,进行跨领域、跨业态、跨区域、跨国境经营,这对监管协调提出一定挑战。 对此,办法明确了监管分工。央行对符合办法设立条件的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实施监管。在风险发生时,按照“谁监管、谁负责”原则,由相应的监管主体牵头开展风险处置工作。 光大集团旗下研究平台光大研究院表示,金控公司虽有种种优势,但也不是“一控就灵”。金控集团必须扎实服务实体经济,充分发挥在运营管理方面高效率、低成本的特色,真正服务于客户多元化的金融需求。[详情]

莫开伟:严厉监管金控公司有望铲除金融乱象
莫开伟:严厉监管金控公司有望铲除金融乱象

  原标题:严厉监管金控公司有望铲除金融乱象 来源:证券时报 莫开伟 近日,央行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共七章、五十六条,主要包括明确监管范围、严把市场准入、股东资质监管、资本来源真实性与合规性监管、强化公司治理与关联交易监管、完善“风火墙”制度、合理设置过渡期等若干方面的内容。《办法》是我国金融监管法治建设的又一重大成果,可谓是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百科法典”;也意味着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即将步入正轨,金融监管领域的最后一块盲区也将被金融监管的利剑攻克。 公开统计显示,截至2016年末,全国有近70家中央企业拥有各类金融子公司共150多家,有28家民营企业持有5家以上金融机构的股权,如果还不颁布监管制度将其纳入有效监管范围,势必使问题越累越多。目前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存在监管真空,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而且,要看到随着金融严监管风暴掀起,金融理财领域、互联网金融领域、金融机构股权领域等渐次出台相关金融监管规范,而目前唯有金融控股公司领域依然有待监管制度进行有效覆盖。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在多次公开场合表示要将金融控股公司纳入有效监管范围。央行此时发布《办法》,既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将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管、补齐监管短板的决策部署的需要,也是强化我国金融业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需要。 从当前现实来看,《办法》出台可发挥三方面作用:其一,有利将金融控股公司纳入金融监管正轨,彻底整治金融市场乱象。目前金融控股公司由于监管制度缺失,存在不少问题:虚假出资或者循环注资,资本约束弱化,资产规模短期内急剧扩张,杠杆异常增加;通过名下金融机构进行关联交易,套取大量资金扩充资本,或冲击资本市场秩序,或将资金转移海外,“掏空”金融机构;通过复杂的股权安排和金融运作,滥用大股东权利,隐匿架构和实际控制人,规避金融监管,政策套利;占用主业资源盲目扩张金融业务,导致脱实向虚,加大了金融业和实业之间的风险交叉和传递;部分金控公司的盲目发展,加之业务领域多元、资产规模庞大、组织架构复杂,导致了风险相互交叉感染,最终有可能酿成重大系统性风险。《办法》剑指这些市场乱象,可让金融控股公司走上合规经营轨道。 其二,确定了监管主体,避免了“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留下监管真空的监管乱象。《办法》规定了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由央行监管;对于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由金融监管部门监管,消除了监管打乱仗格局。而且,确立了宏观审慎管理、穿透监管、协调监管的原则,有利实现各监管部门的联动合作、监管资源的整合和监管信息共享,真正将“谁监管、谁负责”落到实处,从而提高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三是能产生较大的社会金融监管意义,彻底净化金融市场环境,推动金融控股公司为实体企业服务。一则对金融机构而言,由股权架构清晰、风险隔离机制健全的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控股股东,有助于整合金融资源,提升经营稳健性和竞争力。二则对非金融企业而言,使那些通过违法违规手段快速扩张的金融控股集团,在业务发展、风险处置等方面通过监管得到彻底规范,不断向合规方向发展。 总之,《办法》有利于治理金融乱象、整顿金融秩序,最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并有利于建立一个规范的市场,促进各类机构有序竞争、良性发展。[详情]

盘和林:多措并举穿透监管 有效化解金控公司风险隐患
盘和林:多措并举穿透监管 有效化解金控公司风险隐患

  原标题:多措并举穿透监管 有效化解金控公司风险隐患 通过全面、持续、穿透式的监管,有效治理金融乱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引导金融机构有序竞争和良性发展,有利于提升金控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7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通过对金融控股公司(简称“金控公司”)的资本来源、资金投向、股东资质、关联交易等风险点实现全面、持续、穿透监管,推动金控公司规范发展,防范金融风险跨业传递,引导金融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办法》按照问题导向,主要针对当前非金融企业通过投资金控公司跨业扩张、利用金融机构的资源占有优势缓解自身融资压力的监管空白。由于业务种类多、股权结构复杂、关联交易风险高等特点,与金控公司有关的监管政策相对模糊,使之逐渐演化为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的风险集聚地,甚至有部分企业通过层层控股设立金控公司的形式进行非法融资,将之作为投机套利的工具。 金控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占有大量金融资源,但也聚集了一定的系统性风险。一些金控公司与企业关系密切,可能会通过资本重复利用等手段进行利益输送,引发风险乘数效应,加大风险传播力度,对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造成负面影响。 非金融企业设立、控制金控公司的股权关系通常比较复杂,投资动机也不尽相同,风险的隐蔽性相对较强。潜在的风险主要在于:非金融企业如果利用与金控公司的控股关系进行关联交易,借助金融机构的业务资源实现自身的非法融资,严重违反金融业务的规范性,最终损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权益。特别是在虚假注资、循环注资的情况下,缺乏坚实的资本保障将严重降低金控公司对流动性风险的承受能力和应急自救能力,一旦风险累积到一定程度,泡沫破裂,不仅会造成金融机构本身的业务风险,还将引发企业经营层面的连锁危机,陷入金融风险和实业风险交叉传递的恶性循环。 《办法》从资本来源、资金投向、股东资质、股权结构、关联交易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强化对金控集团潜在风险的整顿和约束,同时有效规范增量,为金控公司的有序运行保驾护航,从源头上正本清源,遏制风险积累。监管要求立足问题导向,针对金控公司的主要风险点进行多重把关,真正体现了监管的全面性、持续性和穿透力。 在金控公司设立方面,《办法》明确规定,符合要求的机构应向央行申请,通过央行会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实质核查进行源头把关,严格管理金融牌照的下发,有效规范增量。其中,针对股东资质条件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方式提出清晰的规范要求,对投资动机、核心主业等条件进行严格把控。同时,对金控公司的资金来源强调真实可靠,通过上下链条的穿透核查严防虚假注资、抽逃资金等不实出资行为。 针对存量,《办法》聚焦资金投向、关联交易两大风险隐患,有序整顿和约束事实上已形成的金控风险,强化金融领域与实业之间的风险隔离。通过对金控公司资金投向及比重的规定,明确监管红线,有效引导金控公司的实质归位,抑制金融与实业的风险交叉传播。关联交易的8项负面清单基本覆盖利益输送的各种情形,让非法融资、监管套利等“提款机”行为无处遁形。 近年来,我国监管机构防控风险举措不断,效果显著。影子银行、P2P爆雷等金融乱象治理进展明显,金融风险隐患得到有效化解。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的推进和金融业对外开放的落地,金融监管面临更大的挑战,在跨境资本流动更加频繁、全球风险传递更为复杂的情况下,严守风险底线变得更加重要。 针对金控公司这一高风险市场载体,《办法》多措并举,以问题为导向,通过全面、持续、穿透式的监管,有效治理金融乱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引导金融机构有序竞争和良性发展,有利于满足金融业多元化发展的服务需求,提升金控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盘和林(应用经济学博士后)[详情]

光大研究院:央行发布金控公司监管试行办法正当其时
光大研究院:央行发布金控公司监管试行办法正当其时

  新浪财经讯 日前,光大研究院有关负责人就人民银行新近发布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发表意见。 这位负责人表示,当前推出《办法》十分必要和迫切。在我国,金控集团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对促进经济发展和完善现代金融体系做出了积极贡献。但由于相关制度建设滞后,一段时间以来“类金控公司”违法违规乱象丛生。《办法》对金控集团及金控公司的监管范围、市场准入、股东资质、资本来源、公司治理及关联交易、风险防火墙、过渡期等一系列关键问题做出明确规范,并提出在并表基础上,对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行为及风险进行全面、持续、穿透监管。以上举措,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和监管改革趋势,有利于治理金融乱象、整顿金融秩序、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有利于建立一个规范的市场,促进各类机构有序竞争、良性发展。 这位负责人指出,《办法》在“规范金控公司行为”的同时,也是为了“促进金控公司发展”。金控公司是当今国际大型金融机构广泛采用的组织模式。作为“金融百货商店”,金控公司具有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等优势,可以更好满足消费者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需求,更好提升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为了发挥金控公司的制度优势,《办法》明确提出一定条件下,允许共享客户信息、销售团队、信息技术系统、运营后台、营业场所等资源,对金控公司的协同机制给予了肯定。股权结构方面,由股权架构清晰、风险隔离机制健全的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控股股东,有助于整合金融资源,提升经营稳健性和竞争力。《办法》要求金控公司建立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并给予其股权转让过程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办法》允许金控公司依法发行合格资本工具,保持金融控股集团整体资本充足。此外,为促使金融控股公司加强集团整体的流动性管理和风险管控,《办法》允许金融控股公司在获得人民银行批准的前提下,开展除股权管理外的其他金融业务。 金控公司虽有种种优势,但是,也不是“一控就灵”。这位负责人建议,国家应鼓励探索新型金控集团的有效实现形式。新型金控集团“新”在何处?光大集团董事长李晓鹏曾撰文表示,“高、真、实”是判断新型金融控股集团的标准:“高”就是要充分发挥金控集团在运营管理方面高效率、低成本的独特优势,为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真”就是要将金融“多牌照”优势,真正用于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实”就是要回归金控本源,扎实服务实体经济。[详情]

补齐监管"最后一块拼图" 金控公司迎全方位监管时代
补齐监管

  来源 金融时报 原标题 补齐监管“最后一块拼图” 金融控股公司迎来全方位监管时代 本报记者 李国辉 近年来,一些经营经验少、风险管理能力差甚至别有用心的机构一拥而上布局金融控股公司,滋生了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公司财务乃至违法犯罪等一系列风险,其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不容忽视,必须加以清理规范。 7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就《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24日。《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标志着监管的“最后一块拼图”即将补齐,一直以来处于监管真空地带的金融控股公司将被正式纳入监管。 参与金控模拟监管试点之一的北京金控集团方面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办法》坚持问题导向,遵循宏观审慎监管理念,强化金融制度建设,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准入标准、资本规模、业务行为及经营风险实施全面、持续、穿透式监管。《办法》的制定实施,有利于规范金融混业发展方向,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更好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 金控领域存在突出风险隐患 金融控股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进入监管层视野始于2017年。2017年成立的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将这部分任务列为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 央行此前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将金融控股公司划分为两类。一类是金融机构在开展本行业主营业务的同时,投资或设立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形成综合化金融集团,有的还控制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母公司成为控股公司,其他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子公司。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大型银行均已拥有基金、金融租赁、保险子公司;平安集团、中国人寿、中国人保均已投资银行、基金、信托公司。另一类是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事实上形成了金融控股公司。 监管方面指出,金融控股公司领域存在的突出隐患主要集中在第二类金控公司,也就是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控公司。对此,2018年4月份,央行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行为,推动非金融企业聚焦主业,帮助金融机构引入合格股东。 央行表示,此次发布的《办法》适用于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办法》将金融控股公司定义为,依法设立、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对于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由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办法》实施监管,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严把市场准入关 明晰股权结构管理 金融是特许经营行业。从《办法》来看,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继续秉持这一原则。《办法》指出,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注册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控”“金融集团”等字样。 2018年以来,央行对招商局集团、上海国际集团、北京金控集团、蚂蚁金服和苏宁集团五家典型企业开展了金融控股公司模拟监管试点。 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王景武此前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试点经验,进一步完善了《办法》,提高了《办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一是基本厘清试点企业的股权结构和控股金融机构情况,发现非金融企业控股金融机构往往多层控股,股权结构较为复杂,不利于穿透识别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二是部分企业集团与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兼职情况较普遍,公司治理有待完善。三是初步掌握了试点企业的风险隔离情况,有的企业比较规范,但也有企业内部的实业与金融业未实现有效隔离,整体的风险管理体系有待完善。四是金融控股公司为加强整体管理,应当掌握子公司的整体数据和信息,为此,应当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这也是实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基础。五是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出台后,如果企业需要调整股权结构,将涉及税收、与现行监管规定相衔接等问题,需要妥善处理。 对于复杂股权结构问题,《办法》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可识别,法人层级合理,与自身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其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对于《办法》实施后新增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股东、金融控股公司和所控股金融机构法人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 分析人士表示,这和此前银保监会对向上穿透银行股东、明晰股权结构的思路一致。此举主要是担心类似此前几个民营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复杂结构甚至代持,隐藏实际控制人,进行关联交易甚至利益输送的事件再度出现。 此外,《办法》还要求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入股资金来源应为合法的自有资金,禁止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方式入股。 完善“防火墙”制度 严格风险隔离 在并表管理和风险管理方面,《办法》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对纳入并表管理范围内所控股机构的公司治理、资本和杠杆率等进行全面持续管控,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金融控股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 完善风险“防火墙”制度,是指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控股金融机构间、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间建立风险隔离制度。《办法》要求建立风险隔离制度,对内部的交叉任职、业务往来、信息共享以及共用销售团队等行为进行合理隔离。允许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发挥集团内部的协同效应。 从立足主业、防范风险的角度看,金融控股公司是专门从事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和管理的企业,不得从事非金融业务,以严格隔离金融板块与实业板块,有效防止风险交叉传染。那么,是否允许金融控股公司投资非金融业务?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实践中一些企业集团从事的非金融业务与集团及所控股金融机构紧密相关,如金融科技对于辅助金融业务发展十分重要,国际监管实践也普遍允许金融控股公司在一定限额下对辅助金融业务的活动进行投资。因此,《办法》对金融控股公司向非金融机构开展投资设置了不超过净资产(或总资产)15%的限额。 强化关联交易管理是严格风险隔离的一项重要措施。《办法》允许金融控股公司与控股金融机构之间进行一定的业务往来,规范化地发挥协同作用,并建立了禁止关联交易的负面清单。 北京金控集团方面介绍了在推进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完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方面的做法,建立了风险管理“三道防线”:包括制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办法》《风险隔离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内部规范;加强风险隔离管理,限制跨业、跨境、跨机构风险在集团内部传递或外溢,有效防范风险的传染和蔓延。[详情]

金控集团迎监管细则:监管权归央行 严把准入关
金控集团迎监管细则:监管权归央行 严把准入关

  原标题:金控集团迎监管细则 监管权归央行 严把准入关  “符合一定条件且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将由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监管”、“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注册金融控股公司,不得使用‘金融控股’、‘金控’、‘金融集团’等字样”……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细则终于来了! 7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针对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发展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内容共分为七章、五十六条,包括监管范围、市场准入、设立程序、股东资质等重点问题;并明确定义,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5月以来,监管部门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5家企业开展模拟监管试点,包括招商局集团、上海国际集团、北京金控公司、蚂蚁金服和苏宁集团。《办法》落地后,第一财经记者从蚂蚁金服了解到,目前蚂蚁金服已经设立独立团队研究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要求,并积极参与征求意见。 “《办法》的诞生意味着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融合将更加规范化和阳光化,从根本上杜绝了借助交叉持股、杠杆投资等引发的金融并购乱象,产业资本布局主流金融牌照的门槛也大大提高了,对整个金融生态的健康与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苏宁金融研究院院长助理薛洪言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 严把市场准入关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董希淼对第一财经记者说,金融控股集团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创新,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深度融合的产物,也是金融行业发展逐渐升级的产物。 但金融控股集团也存在不少问题。记者采访了解到,目前大部分民营金控公司并不具备“金融牌照”,并且存在混业经营、“无牌照经营”乱象。 “一些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野蛮生长,盲目进入金融业,甚至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制度,对非金融企业控制的金融控股集团存在监管空白,其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影响了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董希淼称。 26日,央行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也表示,目前金控集团风险主要表现为风险隔离机制缺失,金融业风险和实业风险交叉传递;部分企业控制关系或受益关系复杂,风险隐蔽性强;缺少整体资本约束,部分集团整体缺乏能够抵御风险的真实资本;部分企业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利用关联交易隐蔽输送利益,损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权益。 针对上述风险问题,《办法》明确了监管范围,符合一定条件且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监管。明确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事中、事后的持续监管。其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将依法由国务院作出决定。严格股东资质监管,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方式,规定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股东的条件及禁止行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核心主业突出、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构清晰、财务状况良好。强化了资本来源真实性和资金运用合规性监管。资金来源应真实可靠,不得以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机构不得虚假注资、循环注资。 同时,《办法》强化了公司治理和关联交易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应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依法参与所控股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不得滥用实质控制权,不得隐匿关联交易和资金真实去向。完善风险“防火墙”制度。金融控股公司应建立统一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内部的交叉任职、信息共享等进行合理隔离。合理设置过渡期。允许已存在的、尚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企业集团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以促进平稳过渡。 “在持牌监管的大原则下,牌照获取是机构从事金融业务的前提,在牌照审批阶段把好关,把不符合要求的机构排除在外,可以有效减缓后续金融体系监管和风险防控的压力。”薛洪言称。 厘清监管边界,弥补监管空白 多位业内人士均表示,《办法》将监管权进行了明晰,弥补了我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空白。 从规模、风险外溢程度等系统重要性角度考虑,《办法》要求投资控股两类或两类以上金融机构且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集团,应当向人民银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人民银行对符合《办法》设立条件的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实施监管。在风险发生时,按照“谁监管、谁负责”原则,由相应的监管主体牵头开展风险处置工作。各部门之间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共同防范好金融控股集团和金融集团的风险。 薛洪言认为,这意味着金控集团不直接从事具体金融业务,侧重于股权层面和公司治理层面的统一协调,当前的监管分工安排与监管架构层面一行和两会的分工是比较接近的,央行侧重于宏观审慎监管,适合对金控集团进行监管,两会侧重于机构监管和行为监管,负责对从事具体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从征求意见稿来看,主要把一行两会批准设立的主流金融牌照纳入金控认定标准,由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暂不在认定范围内,所以持有两个及以上传统金融牌照的产业集团需要按照规定申请金控牌照。 “从广义讲,金融集团是典型的金融控股集团,但其由金融机构发起设立并控制,发展较为规范,风险防范能力较强,所以此次办法适用于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控制的金融控股集团(此前试点的五家均为这种类型)。”董希淼称。 穿透式监管 针对金融控股集团所涉及业务种类多、股权结构复杂、关联交易风险高等特点,《办法》确立了宏观审慎管理、穿透监管、协调监管的原则。央行负责人表示,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监管强调真实性。具体包括资金来源真实可靠;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资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对金融机构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不得抽逃金融机构资金;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合规性实施穿透管理;建立资本充足性监管制度等。 近年来,一些企业通过层层控股、交叉持股金融机构,以负债资金出资,推升整体杠杆率,操控壳公司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导致整个集团并没有多少能够抵御风险的真实资本。一位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一些金控公司熟知地方融资的问题,对于一些风险较大的企业,传统金融机构不予受理贷款申请,却成了融资租赁公司的香饽饽。由融资租赁公司承接政府平台项目,明面上的融资人是地方医院或者地方大型制造加工企业,实际上的用款人则是地方城投或地方政府。 “这笔债权通过层层嵌套内部循环,又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转让给投资人。债权不真实、实际融资人不透明。在整个业务过程中还提高了融资杠杆,加剧了风险的爆发。”上述受访者称。 “如果说解决了虚假注资和循环注资的问题后,只要各个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是符合监管条件的,并表后,金控集团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应该会根据金控集团的组合结构不同,相应地制定差异化的监管政策。”薛洪言称。 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首席金融分析师鄂永健表示,从长远看,按照《办法》来规范有利于整个金控公司的规范发展。同时,《办法》设有过渡期,在实行的过程中,也料将不会有较大风险出现。[详情]

金控公司将迎穿透式监管 多家机构表态积极反馈意见
金控公司将迎穿透式监管 多家机构表态积极反馈意见

  原标题:金控公司将迎穿透式监管 多家试点机构表态“积极反馈意见” 证券日报 刘 琪  近年来,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较快,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对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需求。但实践中,有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存在监管真空,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 为推动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央行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日前,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办法》的发布,华泰金融沈娟团队发布研报表示,这意味着金控行业监管步入全新阶段。另有业内人士7月28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办法》坚持问题导向,遵循宏观审慎监管理念,强化金融制度建设,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准入标准、资本规模、业务行为及经营风险实施全面、持续、穿透式监管,《办法》的制定实施,有利于规范金融混业发展方向,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更好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 天眼查数据显示,截至目前,企业名称含“金融控股”、“金控”、“金融集团”的公司共有4877家,包括TCL、恒大、万达旗下公司。按照《办法》的规定,上述4877家公司均将面临向央行申请注册的程序。 补齐监管短板 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事实上,自2017年以来,金融控股公司越来越受到监管部门的重视,监管层也在不断释放监管政策信号——2017年7月4日央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7》提出,强化金融监管协调,统筹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统筹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金融基础设施;银监会在2018年工作会议上也提出,要推动加快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 无论是前期释放的监管信号,还是本次《办法》的发布,其核心都是填补监管空白、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苏宁金融研究院院长助理薛洪言表示,《办法》的制定在制度层面弥补了我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空白,能有效减少机构监管和分业监管下的监管套利,是金融监管理念从重视机构监管向强调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转变的重要体现。 前述研报中指出,目前金融控股公司主要包括两类,一是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形成的,二是金融机构投资或设立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形成的综合化金融集团。第一类金控公司包括央企、地方国资平台、民企、互联网金控等,成分复杂,在没有统一监管规范的情况下,容易出现风险在金融与实业间传染、风险隐蔽、金控公司风险抵补能力差、关联交易与利益输送等现象。《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加强对金控公司的监管规范,进而防范金融风险。 央行有关负责人指出,从长期看,《办法》有利于治理金融乱象、整顿金融秩序,最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对金融市场而言,党的十九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金融业务。出台《办法》有利于建立一个规范的市场,促进各类机构有序竞争、良性发展。 央行监管试点单位 积极参与征求意见 根据《办法》中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程序,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设立要求的机构,如果未按《办法》规定向人民银行申请,或虽申请但未获许可的,人民银行可会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其转让所持有的金融机构股权。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不得注册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名称中也不得使用“金融控股”“金控”“金融集团”等字样。 值得一提的是,去年央行选取了招商局集团、上海国际集团、北京金控集团、蚂蚁金服、苏宁集团等5家机构作为金控公司监管办法模拟监管试点,积累相关监管经验。 对于本次《办法》的发布,蚂蚁金服有关人士28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蚂蚁金服已经设立独立团队研究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要求,并积极参与征求意见。我们认为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有利于普惠科技金融的发展,我们会与监管机构共同积极推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证券日报》记者从北京金控集团相关人士处了解到,北京金控集团将在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认真总经试点经验,结合北京金控集团实际情况以及对金融控股公司未来发展方向的思考,积极提出反馈意见,供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参考。并且,下一步,北京金控集团将通过大数据和金融科技手段,构建集团风险全视图,建立全面、全员、全过程、全覆盖的“穿透式”集团风险管控体系,确保各项风控指标满足监管要求。[详情]

金控公司监管办法征言:设过渡期 不得从事非金融业务
金控公司监管办法征言:设过渡期 不得从事非金融业务

  原标题:金控公司监管办法征言:央行监管 设有过渡期 不得从事非金融业务 每经记者 李玉雯 胡 琳 每经编辑 廖 丹 近年来业界普遍关注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构建有了新的进展。7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包括监管范围、市场准入、设立程序等重点问题,并明确定义: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将全方位穿透式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就《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中提及,针对金融控股集团所涉及业务种类多、股权结构复杂、关联交易风险高等特点,《办法》确立了宏观审慎管理、穿透监管、协调监管的原则。具体如下: 一是宏观审慎管理。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理念,将金融控股集团视为一个整体实施监管,对并表范围内的公司治理结构、整体资本和杠杆水平、关联交易、整体风险敞口等方面进行全面持续管控,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金融控股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 二是穿透监管。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结构复杂的特点,强调对股权和资金等的穿透监管,准确识别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防止隐匿真实的控制关系;穿透核查资金来源真实性,包括投资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以及投资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防止虚假注资、循环注资。 三是协调监管。人民银行对符合《办法》设立条件的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实施监管。在风险发生时,按照“谁监管、谁负责”原则,由相应的监管主体牵头开展风险处置工作。各部门之间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共同防范好金融控股集团和金融集团的风险。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董希淼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创新,金融控股集团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速。它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深度融合的产物,也是金融行业发展逐渐升级的产物。在一定程度上,金融控股集团通过资源和客户的分类、整合和资源协同,实现金融对社会发展需求的多方位服务,提高经济社会运行效率。但同时,金融控股集团也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一些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野蛮生长,盲目进入金融业,甚至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制度,对非金融企业控制的金融控股集团存在监管空白,其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影响了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 这两类金控公司迎监管 何为金融控股公司?《办法》借鉴国际经验,立足我国实际,将金融控股公司定义为依法设立,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去年,央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中指出,我国“十一五”和“十二五”规划相继提出“稳步”和“积极稳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以来,逐步形成了两类金融控股公司。 一类是金融机构在开展本行业主营业务的同时,投资或设立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形成综合化金融集团,有的还控制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母公司成为控股公司,其他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子公司。如工农中建交等大型银行均已拥有基金、金融租赁、保险子公司;平安集团、中国人寿、中国人保均已投资银行、基金、信托公司。 另一类是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事实上形成了金融控股公司,主要包括以下5种:国务院批准的支持国家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大型企业集团,投资控股了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综合性资产投资运营公司,参控股本地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中央企业集团母公司出资设立、专门管理集团内金融业务的资产运营公司;民营企业和上市公司通过投资、并购等方式逐步控制多家、多类金融机构;部分互联网企业获取多个金融牌照并建立综合化金融平台。 需要注意的是,《办法》适用于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对于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由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办法》实施监管,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董希淼表示,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后,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发展进入规范发展新阶段。在这样的背景下,央行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五家企业(招商局集团、浙江蚂蚁金服集团、江苏苏宁集团、上海国际集团和北京金融控股集团)开展模拟监管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并经广泛征求意见,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的公布,有助于补齐监管短板、防范金融风险,是加强和规范金融控股集团监管的重要一步,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严把市场准入关 《办法》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对所投资的金融机构进行股权管理。此外,为促使金融控股公司加强集团整体的流动性管理和风险管控,使其有能力对所控股金融机构进行流动性支持,或对出现风险的所控股金融机构发挥自救作用,《办法》允许金融控股公司在获得人民银行批准的前提下,开展除股权管理外的其他金融业务。 实际上,从立足主业、防范风险的角度看,金融控股公司是专门从事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和管理的企业,不得从事非金融业务,以严格隔离金融板块与实业板块,有效防止风险交叉传染。 针对上述风险问题,《办法》明确了监管范围,并严把市场准入关,以防范风险。 实践中,一些企业集团从事的非金融业务与集团及所控股金融机构紧密相关,如金融科技对于辅助金融业务发展十分重要,国际监管实践也普遍允许金融控股公司在一定限额下对辅助金融业务的活动进行投资。为此,在严格隔离风险的前提下,对于企业集团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允许其投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与金融业务相关的机构,但投资总额账面价值原则上不得超过金融控股公司净资产的15%。对于现有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允许其在过渡期内逐步调整投资非金融企业的比重。对于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的,其非金融总资产不得高于集团总资产的15%。[详情]

牌照制确立 金控公司迎全面穿透式监管
牌照制确立 金控公司迎全面穿透式监管

  来源 经济参考报 在防控金融风险的主线下,一直处于监管真空地带的金融控股公司即将迎来全面监管。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日前起草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按照问题导向,补齐监管制度短板,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理念,以并表监管为基础,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行为及风险进行全面、持续、穿透监管。 《办法》将金融控股公司定义为依法设立,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较快,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对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需求,提升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但实践中有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存在监管真空,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 苏宁金融研究院院长助理薛洪言表示,《办法》的制定在制度层面弥补了我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空白,能有效减少机构监管和分业监管下的监管套利,是金融监管理念从重视机构监管向强调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转变的重要体现。 《办法》从规模、风险外溢程度等系统重要性角度考虑,要求投资控股两类或两类以上金融机构且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集团,应当向人民银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由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这实际上是明确了金控公司的牌照制。“在持牌监管的大原则下,牌照获取是机构从事金融业务的前提,在牌照审批阶段把好关,把不符合要求的机构排除在外,可以有效减缓后续金融体系监管和风险防控的压力。”薛洪言表示。 蚂蚁金服副总裁梁世栋表示,蚂蚁金服已经设立独立团队研究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要求,并积极参与征求意见。他说,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有利于普惠科技金融的发展,蚂蚁金服会与监管机构共同积极推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详情]

最严金控监管冲击波 蚂蚁金服、北京金控率先表态
最严金控监管冲击波 蚂蚁金服、北京金控率先表态

  原标题:最严金控监管冲击波 来源:北京商报 随着最严金控监管办法的问世,金融业务最后一块“法外之地”将被收编。7月26日,央行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于金融控股集团的准入标准予以明确限定,监管矛头重点指向了非金融企业发起设立的金控集团。针对《办法》,5家模拟监管试点中,蚂蚁金服和北京金融控股集团已经率先回应。此外,北京商报记者在天眼查中搜索发现,目前仍有超过万家公司企业名称中含有“金控”、“金融控股”字样,在分析人士看来,含有此类字样的公司,将在未来迎来一个注销潮。 回应 蚂蚁金服、北京金控率先表态 当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突出风险主要体现在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在《办法》发布之前,2018年,央行选取了5家具有代表性的、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金融机构而形成的金控公司作为模拟监管试点,分别是:招商局集团、蚂蚁金服、苏宁集团、上海国际集团和北京金融控股集团。对于《办法》的下发,蚂蚁金服和北京金融控股集团已经率先回应。 蚂蚁金服方面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公司已经设立独立团队研究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要求,并积极参与征求意见。据了解,目前,蚂蚁金服旗下持有的金融牌照包括支付、基金、银行、小贷等。 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方面回应称,目前公司正在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有序推进金控集团试点工作。包括积极打造以银行、证券、保险、基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重点的金融综合控股平台。在传统的银行、证券板块之外,积极筹划拓展保险、基金相关业务,迅速组建设立北京市融资担保投资集团,积极推进北京资产管理公司筹设,加快多元化产业基金布局。下一步,北京金控集团将通过大数据和金融科技手段,构建集团风险全视图,建立全面、全员、全过程、全覆盖的“穿透式”集团风险管控体系,确保各项风控指标满足监管要求。 此外,截至记者发稿,其余3家试点机构暂未做出回应。 退潮 民营金控收缩 近年来,众多的民营资本纷纷谋局金控集团,进行资本逐利。但在监管空白期,风险隐患也逐步暴露。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近年来,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存在监管真空,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主要表现为:一是风险隔离机制缺失,金融业风险和实业风险交叉传递。二是部分企业控制关系或受益关系复杂,风险隐蔽性强。三是缺少整体资本约束,部分集团整体缺乏能够抵御风险的真实资本。四是部分企业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利用关联交易隐蔽输送利益,损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权益。 《办法》规定,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实质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并达到一定资产门槛的,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将所有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股权都归于该公司下,以保持清晰透明的金融股权架构,有效隔离金融风险和实体风险。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2018年11月2日,央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将金融控股集团分为两类。一类是金融机构在开展本行业主营业务的同时,投资或设立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形成综合化金融集团,比如平安集团。这类金融控股集团仍然由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证监会和银保监会)监管。分析人士指出,这类公司由于一直都处于较为严格的金融监管体系之下,多实行并表管理,发展相对规范。 另一类是,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分为大型企业集团(如中信集团)、地方金控集团(如北京金控集团)、央企金控集团(如招商局)、民营金控集团(如海航集团)以及互联网金控集团(如阿里巴巴、腾讯)5种。此类金融控股公司是本次《办法》主要监管对象。 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金控公司旗下金融牌照众多,业务种类多,股权结构复杂、关联交易风险高,而且金融公司往往规模大、牵涉广,一旦发生风险,造成的影响也是连锁性的,特别是非金融企业形成的金控集团,比如海航系等。 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孙海波指出,近年来,随着政策趋严,海航系、联想系、复星系、安邦系等民营金融28大族系的金融版图将呈现出转让股权、处置牌照或淡化企业金融属性的趋势。 超万家企业名称含“金控”字样 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久处于真空地带,从业者鱼龙混杂,多有打着“金控”旗号从事非金融业务者混迹其中。 《办法》将市场准入作为防控风险的第一道门槛,规定金融控股公司是专门从事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和管理的企业,不得从事非金融业务,以严格隔离金融板块与实业板块,有效防止风险交叉传染。此外,未经央行批准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不得注册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名称中也不得使用“金融控股”、“金控”、“金融集团”等字样。 同时,《办法》规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且不低于所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 7月28日,北京商报记者在天眼查中搜索发现,有15563家公司企业名称中含“金控”字样。其中有15449家注册资本少于50亿元人民币。有3580家公司企业名称中含有“金融控股”字样,有3501家公司注册资本少于50亿元。 在含有“金控”字样的企业行业分类中,仅有1658家企业所属行业为金融业,此外,很多公司并非从事金融业务,例如有135家所属行业为房地产业,60家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有24家属于批发零售业,32家为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等。 孙海波指出,“金融控股”、“金控”、“金融集团”属于特有字样,未取得央行的许可不得使用,含有此类字样的公司,将在未来迎来一个注销潮,毕竟绝大部分公司都难以满足央行设定的准入条件。 于百程表示,《办法》对金控公司的股东资质、股权结构、资本来源、业务范畴、关联交易都做了明确规定,未来将会杜绝金控公司的乱象,明显降低关联风险。《办法》也给予了一定的过渡期,接下来能看到,不符合要求的金控集团将进行股权整合、业务剥离和整改,直到达标,部分难以持续经营、严重危害金融秩序的金控集团将依法退出。[详情]

央行发布金融公司监管办法 金融混业经营将统一规则
央行发布金融公司监管办法 金融混业经营将统一规则

  原标题:金融“混业经营”将设统一规则 央行发布金融公司监管办法  金融“混业经营”监管规则即将清晰,金控公司监管办法姗姗来迟。 7月26日,央行正式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 央行表示,有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存在监管真空,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 在此前招商局、蚂蚁金服、苏宁、上海国际和北京金控五家金控试点的基础上,央行对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发起设立金控集团设立了监管规则。 根据央行《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金融控股公司主要包括两类,一种是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事实上形成了金融控股公司,如纳入金控监管试点的招商局、上海国际等五家均属于此类。 二是金融机构在开展本行业主营业务的同时,投资或设立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形成综合化金融集团,如五大国有银行、平安集团、中国人寿、中国人保。 央行在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表示,金融机构跨业投资其他类型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集团,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办法》进行监管,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统一混业经营监管 中国金融行业实行分业监管,但2005年以来,金融混业经营逐渐放松。 早在2002年,中信、光大和平安三家获得综合金融控股集团试点。此后,银行设立基金,参股保险、信托等也逐渐放开。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海航集团等以金控形式逐渐持有多个金融牌照。到2013年,蚂蚁金服、腾讯等互联网类型的金融开始出现。 近两年来,地方政府或地方国资背景的金控集团发展较快,多个地方政府通过推行“大整合”,有的将产业集团转型为“产业+金融控股”,将持有银行、证券、保险等国企通过股权划转等形式进行整合,组建地方金融控股平台,以盘活存量资产,为地方建设提供资金。 但长期以来,以金融控股公司方式实际展业,并无统一监管办法,逐渐积累风险。 根据此次征求意见稿,未经央行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控”、“金融集团”等字样。中国到底有多少金融控股集团,仍无确切数字,除《金融稳定报告(2018)》中“点名”的24家金控公司。若根据企业名称判断,据天眼查数据,截至目前,企业名称含“金融控股”、“金控”、“金融集团”的公司共有4877家,包括TCL、恒大、万达旗下公司。 若按上述规定,这4877家以“金融控股”、“金控”、“金融集团”的公司,要么向央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要么修改工商名称。 新网银行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从广义讲,金融集团是典型的金融控股集团,但其由金融机构发起设立并控制,发展较为规范,风险防范能力较强,所以此次办法适用于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控制的金融控股集团,此前试点的五家均为这种类型。 存量金控如何整改 对于存量的金控公司,若股权关系不合规,则需在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时,向央行提交持股整改计划,明确所涉及的股份和整改时间进度安排。 在《办法》实施前已存在、但股权结构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集团,应制定股权整改计划,在过渡期内降低组织架构复杂程度。《办法》实施后新增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股东、金融控股公司和所控股金融机构法人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 此次金控办法,针对金控公司曾出现的关联交易、流动性错配、股权代持、虚假注资和循环注资等风险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金控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所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曾经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金控公司或金融机构股权(即代持),曾经虚假投资、循环注资金融机构,禁止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在股权关系上,金控公司所控股机构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金控公司直接控股的金融机构不得再成为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但银行控股村镇银行或理财子公司等情况除外。 金控公司股权管理还有多项具体规定,其中包括不得以SPV等方式持股金融机构。《办法》要求,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该金融控股公司股份。 对于金控公司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要求财务状况良好,在不考虑非经常性损益情况下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总资产的40%(母公司财务报表口径),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合并财务报表口径),央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标准仍需明确 对于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水平、大额风险暴露等风险监管要求,金控《办法》暂未给出明确标准。 《办法》要求,金控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以及集团整体的资本应当与资产规模和风险水平相适应,资本充足水平应当以并表管理为基础计算,持续符合“一行两会”规定。具体办法由央行另行制定。 对于补充资本,金控公司应当建立资本补充机制,当所控股金融机构资本不足时,金控公司应当及时补充资本。 对于资产负债水平,金控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债务风险,保持债务规模和期限结构合理适当。应当加强资产负债管理,严格管理资产抵押、质押等行为,定期对资产进行评级,逐步实现动态评价,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对于并表基础上管理风险集中度与大额风险暴露,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管理政策和内控制度,实时监控大额风险暴露,建立预警报告制度,以及与风险限额相匹配的风险分散措施等。 此外,对于金控公司较多出现的“交叉销售”等情况,《办法》规定了风险隔离措施,要求建立风险“防火墙”。 《办法》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集团整体的风险隔离机制,包括金融控股公司与其所控股机构之间、其所控股机构之间的风险隔离制度,对集团内部的交叉任职、业务往来、信息共享,以及共用销售团队、信息技术系统、运营后台、营业设施和营业场所等行为进行合理隔离,有效防控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不过,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投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与金融业务相关的机构,但投资总额账面价值原则上不得超过金融控股公司净资产的15%。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控集团的除外。 董希淼认为,允许金控公司投资与金融业务密切相关的机构,不超过15%净资产,并允许集团层面协同,有助于金控公司集团依托金融科技发展金融业务,打造金融生态圈。 (责任编辑:DF372)[详情]

央行发金控公司监管办法:七措施防金融机构成提款机
央行发金控公司监管办法:七措施防金融机构成提款机

  原标题:央行发金控公司监管办法:全面穿透监管,七措施防金融机构成提款机 7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文,称为推动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央行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央行表示,《办法》主要明确了监管范围、市场准入门槛、股东资质监管、资金合规性监管、公司治理及关联交易监管、风险“防火墙”制度、设置过渡期允许现有金控集团整改等七个方面内容。“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央行强调,未来,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行为及风险进行全面、持续、穿透监管。 补监管短板进行时:《办法》明确金控公司七大方面监管内容 央行公告显示,《办法》共七章、五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明确监管范围,即符合一定条件且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监管。对于金融机构跨业投资其他类型金融机构形成的综合化金融集团,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办法》实施监管,并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是将市场准入作为防控风险的第一道门槛,明确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事中、事后的持续监管。其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将依法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三是严格股东资质监管,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方式,规定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股东的条件及禁止行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核心主业突出、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构清晰、财务状况良好。 四是强化资本来源真实性和资金运用合规性监管。资金来源应真实可靠,不得以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机构不得虚假注资、循环注资。 五是强化公司治理和关联交易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应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依法参与所控股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不得滥用实质控制权。不得隐匿关联交易和资金真实去向。 六是完善风险“防火墙”制度。金融控股公司应建立统一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内部的交叉任职、信息共享等进行合理隔离。 七是合理设置过渡期。允许已存在的、尚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企业集团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以促进平稳过渡。 部分金控公司暴露四大风险,《办法》直指监管真空 央行相关负责人在解读《办法》时,首先肯定了金控公司发展的重要性,“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较快,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对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需求,提升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但其也明确指出,实践中,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存在监管真空,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 主要表现为:一是风险隔离机制缺失,金融业风险和实业风险交叉传递。二是部分企业控制关系或受益关系复杂,风险隐蔽性强。三是缺少整体资本约束,部分集团整体缺乏能够抵御风险的真实资本。四是部分企业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利用关联交易隐蔽输送利益,损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权益。 因此,“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将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管、补齐监管短板的决策部署,人民银行牵头起草了《办法》,加强对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 明确宏观审慎、穿透、协调监管三大原则,立足实际设定适用范围 对于监管原则,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金融控股集团所涉及业务种类多、股权结构复杂、关联交易风险高等特点,《办法》确立了宏观审慎管理、穿透监管、协调监管的原则。 具体来看,一是宏观审慎管理。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理念,将金融控股集团视为一个整体实施监管,对并表范围内的公司治理结构、整体资本和杠杆水平、关联交易、整体风险敞口等方面进行全面持续管控,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金融控股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 二是穿透监管。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结构复杂的特点,强调对股权和资金等的穿透监管,准确识别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防止隐匿真实的控制关系;穿透核查资金来源真实性,包括投资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以及投资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防止虚假注资、循环注资。 三是协调监管。人民银行对符合《办法》设立条件的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实施监管。在风险发生时,按照“谁监管、谁负责”原则,由相应的监管主体牵头开展风险处置工作。各部门之间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共同防范好金融控股集团和金融集团的风险。 对于《办法》适用范围,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借鉴国际经验,立足我国实际,将金融控股公司定义为依法设立,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办法》适用于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对于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由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办法》实施监管,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强化金融业特许行业理念,严把市场准入 “对金融控股公司严把市场准入关十分必要和迫切”,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原因主要有三点:第一,这是加强金融风险源头管控的重要举措。严把市场准入,尤其是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行政许可,使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治理规范、杠杆率水平适度、投资动机纯正等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经营;同时,严格市场准入,也使那些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进行高杠杆投资、风险管控薄弱、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违规者无法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平台,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积累金融风险隐患。 第二,对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实施监管,需要严格市场准入,设立明确的行政许可,这样才能提高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严格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这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和监管改革趋势。从国际监管实践看,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都有金融控股公司的专门立法,明确要求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市场准入监管,这体现了金融业是特许行业的理念。关于金融控股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将依法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金控公司应保持股权架构清晰,防止金融与非金融业务风险交叉传染 非金融企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需符合一定的条件,以保持股权架构清晰。“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实质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并达到一定资产门槛的,应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将所有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股权都归于该公司下,以保持清晰透明的金融股权架构,有效隔离金融风险和实体风险。在该模式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共同构成金融控股集团。其中,对于金融资产在集团总资产占比达到或超过85%的企业集团,也可根据自身情况,按照相关条件,由企业集团母公司申请作为金融控股公司,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相关负责人指出非金融企业设立金控的基本要求。 同时,《办法》强调了股权结构问题,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可识别,法人层级合理,与自身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 针对是否允许金融控股公司投资非金融业务的问题,相关负责人表示:“从立足主业、防范风险的角度看,金融控股公司是专门从事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和管理的企业,不得从事非金融业务,以严格隔离金融板块与实业板块,有效防止风险交叉传染。” 但相关负责人也指出:“实践中,一些企业集团从事的非金融业务与集团及所控股金融机构紧密相关,如金融科技对于辅助金融业务发展十分重要,国际监管实践也普遍允许金融控股公司在一定限额下对辅助金融业务的活动进行投资。为此,在严格隔离风险的前提下,对于企业集团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允许其投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与金融业务相关的机构,但投资总额账面价值原则上不得超过金融控股公司净资产的15%。对于现有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允许其在过渡期内逐步调整投资非金融企业的比重。对于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的,其非金融总资产不得高于集团总资产的15%。“ 设立正负面清单,禁止金控公司控股股东虚假投资、循环注资 事实上,金控公司控制多类金融机构,体量大、业务杂、关联风险高,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央行也关注到,一些企业实力不强、投资动机不纯、风险管控能力及合规经营理念不强,设立或入股金融控股公司只为获取更多金融牌照,甚至利用金融控股公司开展不当关联交易,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给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都带来较大风险。 由此,股东资质方面,《办法》将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股东的条件。从正面清单看,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核心主业突出,投资动机纯正,制定合理的金融投资商业计划,不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并且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股权结构和组织架构清晰,股东、受益所有人结构透明,经营管理能力较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有效、财务状况良好。从负面清单看,明确了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东从事的行为,以及不得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例如,曾经虚假投资、循环注资金融机构,曾对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者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央行相关负责人特意强调对于资金来源的监管,其表示,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监管强调真实性:一是资金来源真实可靠。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应当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控股公司,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以及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二是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资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对金融机构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不得抽逃金融机构资金。三是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合规性实施穿透管理,向上核查投资控股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向下核查金融控股公司投资控股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四是建立资本充足性监管制度。《办法》要求金融控股集团应当具备与其资产规模和风险水平相适应的资本。下一步将以并表管理为基础,制定金融控股集团资本充足性监管的具体细则。 风险防范上,除了股权资质、股权结构上有严格要求外,强化关联交易管理是严格风险隔离的一项重要措施。因此,办法也建立了禁止关联交易的负面清单。包括,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应加强关联交易管理;二是金融控股公司与其所控股金融机构、其他关联方不得隐匿关联交易和资金真实去向,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规避监管或监管套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金融控股公司稳健性等;三是除财务公司外,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向金融控股公司提供融资、向其他关联方提供无担保融资,向关联方提供融资或担保不得超过该金融机构注册资本的10%或该关联方注册资本的20%,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接受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控股集团外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金融控股公司净资产的10%。 六大监管手段措施,将设置过渡期引导现有金控企业有序整改 对于问题金控公司,在监管方面,央行将实施有六大监管手段及措施:一是建立统一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信息平台,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 二是建立和完善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评估体系,综合运用宏观审慎政策、金融机构评级等政策工具,评估金融控股集团的经营管理与风险状况。 三是根据履职需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监管谈话,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在监管协作的基础上,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四是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制定金融控股集团整体恢复和处置计划。 五是金融控股公司违反《办法》或发生重大风险时,视情形对其采取限制经营活动、限制分红或相关权利、责令限期补充资本、责令转让股权等监管措施,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六是金融控股公司难以持续经营,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应当依法进行市场退出。 不可忽视的是,目前,我国已存在一定数量的金控企业集团。央行表示,为确保《办法》稳步实施,引导企业有序整改,在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的基础上,设置过渡期。对于存量,即《办法》实施前存在的、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条件的企业集团,如果在股权结构、投资与金融业务相关的机构的比例、高级管理人员兼职等方面未达到《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具体期限由金融管理部门根据企业集团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过渡期结束时,这些企业应达到《办法》的监管要求,并由金融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对于增量,将严格按照《办法》要求执行。(蓝鲸保险 雷赛兰 leisailan@lanjinger.com)[详情]

金控公司监管试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8大要点一文读懂
金控公司监管试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8大要点一文读懂

  财联社7月26日讯,央行就《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要点如下: 监管的原则:宏观审慎管理、穿透监管、协调监管的原则。 适用范围:适用于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 监管机构:投资控股两类或两类以上金融机构且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集团,应当向人民银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由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 业务限制:金融控股公司是专门从事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和管理的企业,不得从事非金融业务,以严格隔离金融板块与实业板块,有效防止风险交叉传染。对于企业集团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允许其投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与金融业务相关的机构,但投资总额账面价值原则上不得超过金融控股公司净资产的15%。 股东资质要求:从正面清单看,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核心主业突出,投资动机纯正,制定合理的金融投资商业计划,不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并且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股权结构和组织架构清晰,股东、受益所有人结构透明,经营管理能力较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有效、财务状况良好。从负面清单看,明确了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东从事的行为,以及不得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例如,曾经虚假投资、循环注资金融机构,曾对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者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股权结构: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可识别,法人层级合理,与自身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其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 关联交易:除财务公司外,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向金融控股公司提供融资、向其他关联方提供无担保融资,向关联方提供融资或担保不得超过该金融机构注册资本的10%或该关联方注册资本的20%,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接受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控股集团外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金融控股公司净资产的10%。 过渡期:如果在股权结构、投资与金融业务相关的机构的比例、高级管理人员兼职等方面未达到《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具体期限由金融管理部门根据企业集团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通知原文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就《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推动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日前,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较快,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对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需求,提升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但实践中有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存在监管真空,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为有序整顿和约束事实上已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同时有效规范增量,防范金融风险跨行业、跨市场传递,《办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问题导向,补齐监管制度短板,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理念,以并表监管为基础,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行为及风险进行全面、持续、穿透监管。 《办法》共七章、五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监管范围,即符合一定条件且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监管。对于金融机构跨业投资其他类型金融机构形成的综合化金融集团,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办法》实施监管,并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二是将市场准入作为防控风险的第一道门槛,明确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事中、事后的持续监管。其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将依法由国务院作出决定。三是严格股东资质监管,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方式,规定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股东的条件及禁止行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核心主业突出、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构清晰、财务状况良好。四是强化资本来源真实性和资金运用合规性监管。资金来源应真实可靠,不得以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机构不得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五是强化公司治理和关联交易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应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依法参与所控股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不得滥用实质控制权。不得隐匿关联交易和资金真实去向。六是完善风险“防火墙”制度。金融控股公司应建立统一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内部的交叉任职、信息共享等进行合理隔离。七是合理设置过渡期。允许已存在的、尚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企业集团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以促进平稳过渡。 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 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较快,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对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需求,提升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但实践中有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存在监管真空,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主要表现为:一是风险隔离机制缺失,金融业风险和实业风险交叉传递。二是部分企业控制关系或受益关系复杂,风险隐蔽性强。三是缺少整体资本约束,部分集团整体缺乏能够抵御风险的真实资本。四是部分企业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利用关联交易隐蔽输送利益,损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权益。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将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管、补齐监管短板的决策部署,人民银行牵头起草了《办法》,加强对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 二、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原则是什么? 针对金融控股集团所涉及业务种类多、股权结构复杂、关联交易风险高等特点,《办法》确立了宏观审慎管理、穿透监管、协调监管的原则。一是宏观审慎管理。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理念,将金融控股集团视为一个整体实施监管,对并表范围内的公司治理结构、整体资本和杠杆水平、关联交易、整体风险敞口等方面进行全面持续管控,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金融控股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二是穿透监管。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结构复杂的特点,强调对股权和资金等的穿透监管,准确识别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防止隐匿真实的控制关系;穿透核查资金来源真实性,包括投资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以及投资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防止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三是协调监管。人民银行对符合《办法》设立条件的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实施监管。在风险发生时,按照“谁监管、谁负责”原则,由相应的监管主体牵头开展风险处置工作。各部门之间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共同防范好金融控股集团和金融集团的风险。 三、《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借鉴国际经验,立足我国实际,将金融控股公司定义为依法设立,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办法》适用于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对于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由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办法》实施监管,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办法》从规模、风险外溢程度等系统重要性角度考虑,要求投资控股两类或两类以上金融机构且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集团,应当向人民银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由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其中,按照业务功能属性划分,金融机构包括以下六种类型: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金融机构。对于非金融企业控股的由地方政府依法批设或监管的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不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的认定条件,但应被纳入金融控股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于尚未达到这一标准的,虽然不按照《办法》进行监管,但仍须符合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股东的相关规定,由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监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受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中央级投资运营机构,不适用《办法》。 四、为什么对金融控股公司要严把市场准入关? 对金融控股公司严把市场准入关十分必要和迫切,主要原因在于:第一,这是加强金融风险源头管控的重要举措。严把市场准入,尤其是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行政许可,使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治理规范、杠杆率水平适度、投资动机纯正等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经营;同时,严格市场准入,也使那些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进行高杠杆投资、风险管控薄弱、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违规者无法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平台,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积累金融风险隐患。第二,对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实施监管,需要严格市场准入,设立明确的行政许可,这样才能提高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严格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第三,这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和监管改革趋势。从国际监管实践看,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都有金融控股公司的专门立法,明确要求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市场准入监管,这体现了金融业是特许行业的理念。关于金融控股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将依法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五、非金融企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需符合哪些要求? 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实质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并达到一定资产门槛的,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将所有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股权都归于该公司下,以保持清晰透明的金融股权架构,有效隔离金融风险和实体风险。在该模式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共同构成金融控股集团。其中,对于金融资产在集团总资产占比达到或超过85%的企业集团,也可根据自身情况,按照《办法》规定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同等条件,由企业集团母公司申请作为金融控股公司,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 六、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程序有哪些? 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向人民银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或者申请将集团母公司作为金融控股公司。其中,对于《办法》实施前已符合第六条要求的,应当在《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对《办法》实施后,拟实质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并具有《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也应当向人民银行申请。相关实施细则将另行制定。 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设立要求的机构,如果未按《办法》规定向人民银行申请,或虽申请但未获许可的,人民银行可会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其转让所持有的金融机构股权。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不得注册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名称中也不得使用“金融控股”、“金控”、“金融集团”等字样。 七、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对所投资的金融机构进行股权管理。此外,为促使金融控股公司加强集团整体的流动性管理和风险管控,使其有能力对所控股金融机构进行流动性支持,或对出现风险的所控股金融机构发挥自救作用,《办法》允许金融控股公司在获得人民银行批准的前提下,开展除股权管理外的其他金融业务。 八、是否允许金融控股公司投资非金融业务? 从立足主业、防范风险的角度看,金融控股公司是专门从事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和管理的企业,不得从事非金融业务,以严格隔离金融板块与实业板块,有效防止风险交叉传染。实践中,一些企业集团从事的非金融业务与集团及所控股金融机构紧密相关,如金融科技对于辅助金融业务发展十分重要,国际监管实践也普遍允许金融控股公司在一定限额下对辅助金融业务的活动进行投资。为此,在严格隔离风险的前提下,对于企业集团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允许其投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与金融业务相关的机构,但投资总额账面价值原则上不得超过金融控股公司净资产的15%。对于现有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允许其在过渡期内逐步调整投资非金融企业的比重。对于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的,其非金融总资产不得高于集团总资产的15%。 九、《办法》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资质提出哪些要求? 金融控股公司控制多类金融机构,体量大、业务杂、关联风险高,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而一些企业实力不强、投资动机不纯、风险管控能力及合规经营理念不强,设立或入股金融控股公司只为获取更多金融牌照,甚至利用金融控股公司开展不当关联交易,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给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都带来较大风险。因此,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应有严格的要求,《办法》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了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股东的条件。从正面清单看,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核心主业突出,投资动机纯正,制定合理的金融投资商业计划,不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并且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股权结构和组织架构清晰,股东、受益所有人结构透明,经营管理能力较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有效、财务状况良好。从负面清单看,明确了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东从事的行为,以及不得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例如,曾经虚假投资、循环注资金融机构,曾对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者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十、如何强化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监管? 近年来,一些企业通过层层控股、交叉持股金融机构,以负债资金出资,推升整体杠杆率,操控壳公司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导致整个集团没有多少能够抵御风险的真实资本。为此,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监管强调真实性:一是资金来源真实可靠。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应当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控股公司,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以及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二是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资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对金融机构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不得抽逃金融机构资金。三是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合规性实施穿透管理,向上核查投资控股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向下核查金融控股公司投资控股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四是建立资本充足性监管制度。《办法》要求金融控股集团应当具备与其资产规模和风险水平相适应的资本。下一步将以并表管理为基础,制定金融控股集团资本充足性监管的具体细则。 十一、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有何要求? 针对一些企业集团存在的股权结构复杂、交叉持股、多层持股、信息披露不足、受益所有人不明确、集团内又嵌套集团等情况,《办法》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可识别,法人层级合理,与自身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其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对于近年来已经形成的企业集团所控股金融机构下又控股多类金融机构问题,按照兼顾发挥协同效应和防范风险的思路,金融控股公司直接控股的金融机构不得再成为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但该金融机构控股与自身同类型的或者属业务延伸的金融机构并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除外,如商业银行控股村镇银行或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理财子公司等。 在《办法》实施之日起应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但股权结构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集团,应当制定股权整改计划,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后,在过渡期内降低组织架构复杂程度,简化法人层级。股权转让过程中,企业集团内部的股权整合、划转、转让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等,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股东资格核准的,金融管理部门应当适用与金融控股公司相适应的股东资格条件。对于《办法》实施后,新增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股东、金融控股公司和所控股金融机构法人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 十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公司治理有何要求? 良好的公司治理是金融控股集团及其所控股机构稳健经营的前提。为此,《办法》规定,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参与所控股机构的法人治理,促进所控股机构安全稳健运行。二是金融控股公司不得滥用实质控制权,干预所控股机构的独立自主经营,损害所控股机构以及其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制度,金融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可以兼任所控股机构的董事,但不能兼任所控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所控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四是金融控股公司在严格风险隔离的基础上,可以规范发挥协同效应,同时应当注重客户信息保护。 十三、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有何要求? 强化关联交易管理是严格风险隔离的一项重要措施。实践中,有个别企业借助隐匿的股权架构,通过不当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严重损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此,《办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基本要求,并建立禁止关联交易的负面清单。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应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其与所控股金融机构之间、所控股金融机构之间以及所控股金融机构与集团内其他机构之间的集团内部交易,以及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依法合规。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市场原则,不得违背公平竞争和反垄断规则。二是金融控股公司与其所控股金融机构、其他关联方不得隐匿关联交易和资金真实去向,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规避监管或监管套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金融控股公司稳健性等。三是除财务公司外,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向金融控股公司提供融资、向其他关联方提供无担保融资,向关联方提供融资或担保不得超过该金融机构注册资本的10%或该关联方注册资本的20%,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接受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控股集团外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金融控股公司净资产的10%。 十四、对金融控股公司有哪些监管手段和措施? 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行为,强化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在并表的基础上,通过以下方式对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行为及风险进行全面、持续、穿透监管。一是建立统一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信息平台,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二是建立和完善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评估体系,综合运用宏观审慎政策、金融机构评级等政策工具,评估金融控股集团的经营管理与风险状况。三是根据履职需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监管谈话,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在监管协作的基础上,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四是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制定金融控股集团整体恢复和处置计划。五是金融控股公司违反《办法》或发生重大风险时,视情形对其采取限制经营活动、限制分红或相关权利、责令限期补充资本、责令转让股权等监管措施,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六是金融控股公司难以持续经营,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应当依法进行市场退出。相关实施细则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五、《办法》的过渡期如何设置? 实践中已经形成一定数量的企业集团,需要按照《办法》进行整改或新设金融控股公司,但在短期内难以达标。为确保《办法》稳步实施,引导企业有序整改,在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的基础上,设置过渡期。对于存量,即《办法》实施前存在的、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条件的企业集团,如果在股权结构、投资与金融业务相关的机构的比例、高级管理人员兼职等方面未达到《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具体期限由金融管理部门根据企业集团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过渡期结束时,这些企业应达到《办法》的监管要求,并由金融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对于增量,将严格按照《办法》要求执行。 十六、《办法》对金融市场有何影响? 总体看,《办法》对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影响正面,风险可控。对金融机构而言,由股权架构清晰、风险隔离机制健全的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控股股东,有助于整合金融资源,提升经营稳健性和竞争力。按照《办法》要求,一些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集团需要进行股权整合,但股权转让在集团内部开展且实际控制人未发生改变,金融机构所受影响有限。对非金融企业而言,管理相对规范的企业总体符合《办法》要求。而那些通过违法违规手段快速扩张的金融控股集团,往往体量大、业务杂、关联风险高,有必要通过严格监管纠正其行为。从长期看,《办法》有利于治理金融乱象、整顿金融秩序,最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对金融市场而言,党的十九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金融业务。出台《办法》有利于建立一个规范的市场,促进各类机构有序竞争、良性发展。(完)[详情]

央行放大招:史上最严金融公司监管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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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基金报 泰勒 刚刚,央行放大招,影响一大批金控有关的金融大佬们! 7月26日下午,央行同相关部门起草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日前,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央行就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为推动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日前,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央行称,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存在监管真空,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为有序整顿和约束事实上已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同时有效规范增量,防范金融风险跨行业、跨市场传递,《办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问题导向,补齐监管制度短板,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理念,以并表监管为基础,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行为及风险进行全面、持续、穿透监管。 征求意见稿有7章56条,其中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监管范围,即符合一定条件且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监管。 对于金融机构跨业投资其他类型金融机构形成的综合化金融集团,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办法》实施监管,并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是将市场准入作为防控风险的第一道门槛,明确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事中、事后的持续监管。其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将依法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三是严格股东资质监管,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方式,规定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股东的条件及禁止行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核心主业突出、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构清晰、财务状况良好。 四是强化资本来源真实性和资金运用合规性监管。资金来源应真实可靠,不得以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机构不得虚假注资、循环注资。 五是强化公司治理和关联交易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应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依法参与所控股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不得滥用实质控制权。不得隐匿关联交易和资金真实去向。 六是完善风险“防火墙”制度。金融控股公司应建立统一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内部的交叉任职、信息共享等进行合理隔离。 七是合理设置过渡期。允许已存在的、尚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企业集团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以促进平稳过渡。 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 20大要点来了 基金君综合了央行答记者问,已经征求意见稿全文,整理了20条要点,供读者参考。 1、为什么制定这个办法? 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存在监管真空,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 主要表现为:一是风险隔离机制缺失,金融业风险和实业风险交叉传递。 二是部分企业控制关系或受益关系复杂,风险隐蔽性强。 三是缺少整体资本约束,部分集团整体缺乏能够抵御风险的真实资本。 四是部分企业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利用关联交易隐蔽输送利益,损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权益。 2、穿透监管 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结构复杂的特点,强调对股权和资金等的穿透监管,准确识别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防止隐匿真实的控制关系。 穿透核查资金来源真实性,包括投资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以及投资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防止虚假注资、循环注资。 3、央行实施监管 人民银行对符合《办法》设立条件的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 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实施监管。在风险发生时,按照“谁监管、谁负责”原则,由相应的监管主体牵头开展风险处置工作。各部门之间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共同防范好金融控股集团和金融集团的风险。 4、金融控股公司包括哪些? 金融控股公司定义为依法设立,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办法》适用于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对于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由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办法》实施监管,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5、金融机构包括以下六种类型: 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金融机构。 6、要提前向央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向人民银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或者申请将集团母公司作为金融控股公司。其中,对于《办法》实施前已符合第六条要求的,应当在《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对《办法》实施后,拟实质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并具有《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也应当向人民银行申请。相关实施细则将另行制定。 7、这些情况不给注册登记 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设立要求的机构,如果未按《办法》规定向人民银行申请,或虽申请但未获许可的,人民银行可会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其转让所持有的金融机构股权。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不得注册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名称中也不得使用“金融控股”、“金控”、“金融集团”等字样。 8、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对所投资的金融机构进行股权管理。此外,为促使金融控股公司加强集团整体的流动性管理和风险管控,使其有能力对所控股金融机构进行流动性支持,或对出现风险的所控股金融机构发挥自救作用,《办法》允许金融控股公司在获得人民银行批准的前提下,开展除股权管理外的其他金融业务。 9、严格隔离金融板块与实业板块 金融控股公司不得从事非金融业务 从立足主业、防范风险的角度看,金融控股公司是专门从事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和管理的企业,不得从事非金融业务,以严格隔离金融板块与实业板块,有效防止风险交叉传染。 在严格隔离风险的前提下,对于企业集团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允许其投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与金融业务相关的机构,但投资总额账面价值原则上不得超过金融控股公司净资产的15%。 对于现有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允许其在过渡期内逐步调整投资非金融企业的比重。对于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的,其非金融总资产不得高于集团总资产的15%。 10、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股东的条件 一些企业实力不强、投资动机不纯、风险管控能力及合规经营理念不强,设立或入股金融控股公司只为获取更多金融牌照,甚至利用金融控股公司开展不当关联交易,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给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都带来较大风险。 《办法》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了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股东的条件。 从正面清单看,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核心主业突出,投资动机纯正,制定合理的金融投资商业计划,不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并且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股权结构和组织架构清晰,股东、受益所有人结构透明,经营管理能力较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有效、财务状况良好。 从负面清单看,明确了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东从事的行为,以及不得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例如,曾经虚假投资、循环注资金融机构,曾对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者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11、强化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监管? 一些企业通过层层控股、交叉持股金融机构,以负债资金出资,推升整体杠杆率,操控壳公司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导致整个集团没有多少能够抵御风险的真实资本。 为此,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监管强调真实性 :一是资金来源真实可靠。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应当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控股公司,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以及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 二是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资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对金融机构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不得抽逃金融机构资金。 三是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合规性实施穿透管理,向上核查投资控股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向下核查金融控股公司投资控股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 四是建立资本充足性监管制度。 12、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 一些企业集团存在的股权结构复杂、交叉持股、多层持股、信息披露不足、受益所有人不明确、集团内又嵌套集团等情况。 《办法》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可识别,法人层级合理,与自身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其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 13、股权结构不符合要及时整改 在《办法》实施之日起应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但股权结构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集团,应当制定股权整改计划,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后,在过渡期内降低组织架构复杂程度,简化法人层级。股权转让过程中,企业集团内部的股权整合、划转、转让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等,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股东资格核准的,金融管理部门应当适用与金融控股公司相适应的股东资格条件。 14、不得超过三级 《办法》实施后,新增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股东、金融控股公司和所控股金融机构法人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 15、金融控股公司不得滥用实质控制权 金融控股公司不得滥用实质控制权,干预所控股机构的独立自主经营,损害所控股机构以及其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 16、强化关联交易管理 强化关联交易管理是严格风险隔离的一项重要措施。实践中,有个别企业借助隐匿的股权架构,通过不当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严重损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7、建立禁止关联交易的负面清单 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应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其与所控股金融机构之间、所控股金融机构之间以及所控股金融机构与集团内其他机构之间的集团内部交易,以及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依法合规。 二是金融控股公司与其所控股金融机构、其他关联方不得隐匿关联交易和资金真实去向,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规避监管或监管套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金融控股公司稳健性等。 三是除财务公司外,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向金融控股公司提供融资、向其他关联方提供无担保融资,向关联方提供融资或担保不得超过该金融机构注册资本的10%或该关联方注册资本的20%,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接受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控股集团外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金融控股公司净资产的10%。 18、央行有这些监管手段和措施 一是建立统一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信息平台,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 二是建立和完善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评估体系,综合运用宏观审慎政策、金融机构评级等政策工具,评估金融控股集团的经营管理与风险状况。 三是根据履职需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监管谈话,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在监管协作的基础上,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四是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制定金融控股集团整体恢复和处置计划。 五是金融控股公司违反《办法》或发生重大风险时,视情形对其采取限制经营活动、限制分红或相关权利、责令限期补充资本、责令转让股权等监管措施,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六是金融控股公司难以持续经营,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应当依法进行市场退出。相关实施细则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19、过渡期 《办法》实施前存在的、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条件的企业集团,如果在股权结构、投资与金融业务相关的机构的比例、高级管理人员兼职等方面未达到《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具体期限由金融管理部门根据企业集团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过渡期结束时,这些企业应达到《办法》的监管要求,并由金融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对于增量,将严格按照《办法》要求执行。 20、对金融市场有何影响? 对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影响正面,风险可控。 一些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集团需要进行股权整合,但股权转让在集团内部开展且实际控制人未发生改变,金融机构所受影响有限。 从长期看,《办法》有利于治理金融乱象、整顿金融秩序,最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曾经的民营金融28巨头 新财富杂志曾经在2017年做过统计,追踪了全国近800家金融机构的股东情况,查阅了1000+份金融机构年报,汇总了相关金融机构的前十大股东名录,其数量超过4000家。除了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之外,我们的统计范围涵盖了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部分)、保险、信托、证券、基金、期货、财务公司、金融租赁等典型持牌金融机构。 下表是新财富所统计的28大民营资本系族持股金融机构情况的数据概览。本文按照入股金融机构数量排序,相关股权比例基本为截至2016年年末数据。 [详情]

央行发金控公司管理办法 左手倒右手的游戏该结束了
央行发金控公司管理办法 左手倒右手的游戏该结束了

  来源:皂话金融 一直以来,对金控公司的监管处在相对空白的阶段。2018年伊始,监管层透露出明确的信号,清理规范金融控股公司。随着金融风险整治三年攻坚战的打响,金控公司左手倒右手的游戏,也应该结束了。 今日,人民银行下发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标志着,金融控股公司文件正式生成,开始对外征求意见。期盼已久的金控管理办法也终于显现出来。这对于我国的金融控股集团的规范,金融机构的运行以及资管新规的进一步落实,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今日政策的发布,从定义和属性上可以看出,监管对于金控公司下了明确的定义: 根据《办法》,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这样看,金控公司的主体,本身没有经营能力。说白了,就是金控公司是一个母公司,本身没业务。但是,可以开展股权投资管理,去投资、控制两个以上不同的金融机构。举个例子:A公司是金控公司,他可以控股B公司(银行)、C公司(券商)。A公司就是金控公司。 明确了金控公司的定义,对比现在不难发现。有些地方或者民营的金控公司确实存在乱象。 从金融业务本质来讲,金控公司的主营业务是金融业务。在我国,金融业务需要“持牌经营”,牌照化管理。但是,目前大部分的民营金控公司并不具备一定的“金融牌照”,并且存在混业经营,“无牌照经营”的乱象。 央行在发布会中明确表示: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注册金融控股公司不得使用“金融控股”、“金控”、“金融集团”等字样。这也标志着一些打着“民营金控”,或者以“金融控股”、“金融服务”为掩护的公司,从事着“非法金融”活动。这些所谓的金控公司,也随着政策颁布而“消亡”。 按照属性不同,地域不同分为:央企金控、民营金控、地方金控还有互联网金融金控,有的甚至取名某某系。除央企金控外,其余的金控公司并不完全具备金融牌照,对于自己所从事的金融业务,无非是一场左手倒右手的游戏,变相抬高了杠杆,加剧了金融市场风险,甚至有的金控公司沦为影子银行。 央行方面表示,近年来,有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存在监管真空,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 一、涉及业务板块“无牌照” 以民营金控为例,很多民营金控的设立发起是实体企业成立,并作为大股东。实体企业在当地具有较强的影响力,有丰富的政府资源或者具有一定的国资背景。实体企业设立金控公司是一种产业+金融的输出模式。 然而,这就造成了民营金控的先天不足。首先,实体企业并不具备运营金融的人才。其次,实体企业“跨界”玩金融,让整个实体产业和经济脱实向虚。最后,这种方式最终导致金融风险的扩大化,毕竟企业搞金融还是以盈利为主,从而淡化风险。 所以,很多民营金控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是“金融控股公司”,金控公司所涉及的板块和业务大多都是“类金融”业务。 比如:以金控公司为主体和主要发起人,设立板块为:小贷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或者涉及互联网金融平台。这些公司大多都不具备“金融牌照”,确实在从事着金融业务。 二、“左手倒右手” 从业务角度来讲,金控公司的这种布局,是“左手倒右手”的一种游戏。比如:金控集团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初期的注册资本金必须实缴,由股东出资,用于小额贷款业务。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也是同理。当这三家“放款”公司对外放款,额度消耗殆尽后,再用互联网金融来吸纳资金。 所以,之前我们看到很多互联网金融机构,或者网贷平台发行以“融资租赁收益权”、“小额贷款收益权”或者“保理产品”的理财。先放款,再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向社会不特定群体转让债权,也是一种变现的自融行为。 况且,小额贷款公司等类金融机构,并不具备吸纳资金的属性,这种行为也可以是变相的突破监管,打擦边球。整个金控公司,,加剧了内部的循环,各个板块之间业务互相渗透,互相融合,互相交叉,形成了关联交易。让整个金控公司的利润和风险逐步上升,对于外部来讲,金控公司、国企背景等“金字招牌”,隐藏了一定的风险,让很多投资者和融资人无法辨别。 三、沦为影子银行 我们以金控公司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为例来讲一下。有国资背景的金控公司,熟知地方融资的问题,对于一些风险较大的企业,传统金融机构不予受理贷款申请,缺变成了融资租赁公司的香饽饽。融资租赁公司承接政府平台项目,明面上的融资人是地方医院或者地方大型制造加工企业,实际上的用款人则是地方城投或者地方政府。 这比债权通过层层嵌套内部循环,又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转让给投资人。这就表现出两个问题:债权不真实、实际融资人不透明。影子银行往往是没有银行的资质,却在做银行的业务,外加在整个业务过程中提高融资杠杆,加剧了风险的爆发。 所以,此次政策的发布,对于金控公司以及金融业务的管理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范。从定义上看,金控公司未来要设立经营,其行政许可事项,将依法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金控公司不在是一个“披着羊皮”的傀儡,而是有了具体的约束办法。未来也是通过国务院进行行政许可后,持牌经营。 从2018年以来,监管机构监管机构正在起草金控公司管理细则,并在几家金控公司开始施行“试点”。 金控的整治,让这场“左手倒右手”的游戏面临终结,金控公司必须“持牌经营”,做好风险控制,防范风险的爆发。从金融业务角度来讲,金控公司应当在持牌的条件下,稳杠杆,调结构,充分的服务于中小微企业,并且有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取消关联方交易,防止出现“影子银行”,杜绝任何形式上的利益输送。[详情]

金控公司管理办法来啦:七大要求防止“提款机”现象
金控公司管理办法来啦:七大要求防止“提款机”现象

  原标题:金控公司管理办法来啦:七大要求防止“提款机”现象!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顾月 北京报道 近年来,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较快,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对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需求,提升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但实践中有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存在监管真空,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 为推动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日前,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从指导思想来看,《办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问题导向,补齐监管制度短板,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理念,以并表监管为基础,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行为及风险进行全面、持续、穿透监管,同时有序整顿和约束事实上已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同时有效规范增量,防范金融风险跨行业、跨市场传递。 从监管原则来看,办法》确立了宏观审慎管理、穿透监管、协调监管的原则。即要将将金融控股集团视为一个整体实施监管,实行并表监管,并识别金控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穿透核查资金来源真实性,,防止虚假注资、循环注资。 实际上,近年监管部门和相关负责人都屡次提及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风险问题,如原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2018年的两会记者会上表示,目前出现的一些金融控股的行为,使得有一些他们所控制的金融机构的资本并不真实完整,社会上存在着有一些虚假注资、循环注资的问题。 而在2018年的两会上,央行系统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也就对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发展问题密集提出提案、表示希望尽快出台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法规,清理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如全国人大代表,原任央行西安分行行长白鹤祥(现任央行广州分行行长)建议,随着金融创新、混业经营风险的增加和金融领域的信用规模不断扩张,《金融控股公司法》和《金融机构破产法》的出台已刻不容缓。 而从本次出台的《办法》来看,主要内容包括七点: 一是明确监管范围,即符合一定条件且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监管。对于金融机构跨业投资其他类型金融机构形成的综合化金融集团,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办法》实施监管,并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是将市场准入作为防控风险的第一道门槛,明确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事中、事后的持续监管。其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将依法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三是严格股东资质监管,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方式,规定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股东的条件及禁止行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核心主业突出、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构清晰、财务状况良好。 四是强化资本来源真实性和资金运用合规性监管。资金来源应真实可靠,不得以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机构不得虚假注资、循环注资。 五是强化公司治理和关联交易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应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依法参与所控股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不得滥用实质控制权。不得隐匿关联交易和资金真实去向。 六是完善风险“防火墙”制度。金融控股公司应建立统一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内部的交叉任职、信息共享等进行合理隔离。 七是合理设置过渡期。允许已存在的、尚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企业集团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以促进平稳过渡。 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 附: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较快,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对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需求,提升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但实践中有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存在监管真空,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主要表现为:一是风险隔离机制缺失,金融业风险和实业风险交叉传递。二是部分企业控制关系或受益关系复杂,风险隐蔽性强。三是缺少整体资本约束,部分集团整体缺乏能够抵御风险的真实资本。四是部分企业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利用关联交易隐蔽输送利益,损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权益。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将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管、补齐监管短板的决策部署,人民银行牵头起草了《办法》,加强对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 二、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原则是什么? 针对金融控股集团所涉及业务种类多、股权结构复杂、关联交易风险高等特点,《办法》确立了宏观审慎管理、穿透监管、协调监管的原则。一是宏观审慎管理。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理念,将金融控股集团视为一个整体实施监管,对并表范围内的公司治理结构、整体资本和杠杆水平、关联交易、整体风险敞口等方面进行全面持续管控,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金融控股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二是穿透监管。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结构复杂的特点,强调对股权和资金等的穿透监管,准确识别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防止隐匿真实的控制关系;穿透核查资金来源真实性,包括投资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以及投资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防止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三是协调监管。人民银行对符合《办法》设立条件的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实施监管。在风险发生时,按照“谁监管、谁负责”原则,由相应的监管主体牵头开展风险处置工作。各部门之间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共同防范好金融控股集团和金融集团的风险。 三、《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借鉴国际经验,立足我国实际,将金融控股公司定义为依法设立,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办法》适用于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对于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由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办法》实施监管,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办法》从规模、风险外溢程度等系统重要性角度考虑,要求投资控股两类或两类以上金融机构且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集团,应当向人民银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由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其中,按照业务功能属性划分,金融机构包括以下六种类型: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金融机构。对于非金融企业控股的由地方政府依法批设或监管的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不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的认定条件,但应被纳入金融控股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于尚未达到这一标准的,虽然不按照《办法》进行监管,但仍须符合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股东的相关规定,由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监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受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中央级投资运营机构,不适用《办法》。 四、为什么对金融控股公司要严把市场准入关? 对金融控股公司严把市场准入关十分必要和迫切,主要原因在于:第一,这是加强金融风险源头管控的重要举措。严把市场准入,尤其是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行政许可,使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治理规范、杠杆率水平适度、投资动机纯正等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经营;同时,严格市场准入,也使那些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进行高杠杆投资、风险管控薄弱、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违规者无法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平台,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积累金融风险隐患。第二,对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实施监管,需要严格市场准入,设立明确的行政许可,这样才能提高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严格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第三,这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和监管改革趋势。从国际监管实践看,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都有金融控股公司的专门立法,明确要求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市场准入监管,这体现了金融业是特许行业的理念。关于金融控股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将依法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五、非金融企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需符合哪些要求? 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实质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并达到一定资产门槛的,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将所有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股权都归于该公司下,以保持清晰透明的金融股权架构,有效隔离金融风险和实体风险。在该模式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共同构成金融控股集团。其中,对于金融资产在集团总资产占比达到或超过85%的企业集团,也可根据自身情况,按照《办法》规定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同等条件,由企业集团母公司申请作为金融控股公司,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 六、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程序有哪些? 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向人民银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或者申请将集团母公司作为金融控股公司。其中,对于《办法》实施前已符合第六条要求的,应当在《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对《办法》实施后,拟实质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并具有《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也应当向人民银行申请。相关实施细则将另行制定。 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设立要求的机构,如果未按《办法》规定向人民银行申请,或虽申请但未获许可的,人民银行可会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其转让所持有的金融机构股权。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不得注册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名称中也不得使用“金融控股”、“金控”、“金融集团”等字样。 七、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对所投资的金融机构进行股权管理。此外,为促使金融控股公司加强集团整体的流动性管理和风险管控,使其有能力对所控股金融机构进行流动性支持,或对出现风险的所控股金融机构发挥自救作用,《办法》允许金融控股公司在获得人民银行批准的前提下,开展除股权管理外的其他金融业务。 八、是否允许金融控股公司投资非金融业务? 从立足主业、防范风险的角度看,金融控股公司是专门从事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和管理的企业,不得从事非金融业务,以严格隔离金融板块与实业板块,有效防止风险交叉传染。实践中,一些企业集团从事的非金融业务与集团及所控股金融机构紧密相关,如金融科技对于辅助金融业务发展十分重要,国际监管实践也普遍允许金融控股公司在一定限额下对辅助金融业务的活动进行投资。为此,在严格隔离风险的前提下,对于企业集团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允许其投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与金融业务相关的机构,但投资总额账面价值原则上不得超过金融控股公司净资产的15%。对于现有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允许其在过渡期内逐步调整投资非金融企业的比重。对于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的,其非金融总资产不得高于集团总资产的15%。 九、《办法》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资质提出哪些要求? 金融控股公司控制多类金融机构,体量大、业务杂、关联风险高,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而一些企业实力不强、投资动机不纯、风险管控能力及合规经营理念不强,设立或入股金融控股公司只为获取更多金融牌照,甚至利用金融控股公司开展不当关联交易,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给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都带来较大风险。因此,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应有严格的要求,《办法》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了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股东的条件。从正面清单看,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核心主业突出,投资动机纯正,制定合理的金融投资商业计划,不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并且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股权结构和组织架构清晰,股东、受益所有人结构透明,经营管理能力较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有效、财务状况良好。从负面清单看,明确了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东从事的行为,以及不得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例如,曾经虚假投资、循环注资金融机构,曾对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者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十、如何强化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监管? 近年来,一些企业通过层层控股、交叉持股金融机构,以负债资金出资,推升整体杠杆率,操控壳公司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导致整个集团没有多少能够抵御风险的真实资本。为此,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监管强调真实性:一是资金来源真实可靠。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应当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控股公司,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以及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二是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资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对金融机构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不得抽逃金融机构资金。三是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合规性实施穿透管理,向上核查投资控股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向下核查金融控股公司投资控股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四是建立资本充足性监管制度。《办法》要求金融控股集团应当具备与其资产规模和风险水平相适应的资本。下一步将以并表管理为基础,制定金融控股集团资本充足性监管的具体细则。 十一、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有何要求? 针对一些企业集团存在的股权结构复杂、交叉持股、多层持股、信息披露不足、受益所有人不明确、集团内又嵌套集团等情况,《办法》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可识别,法人层级合理,与自身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其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对于近年来已经形成的企业集团所控股金融机构下又控股多类金融机构问题,按照兼顾发挥协同效应和防范风险的思路,金融控股公司直接控股的金融机构不得再成为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但该金融机构控股与自身同类型的或者属业务延伸的金融机构并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除外,如商业银行控股村镇银行或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理财子公司等。 在《办法》实施之日起应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但股权结构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集团,应当制定股权整改计划,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后,在过渡期内降低组织架构复杂程度,简化法人层级。股权转让过程中,企业集团内部的股权整合、划转、转让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等,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股东资格核准的,金融管理部门应当适用与金融控股公司相适应的股东资格条件。对于《办法》实施后,新增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股东、金融控股公司和所控股金融机构法人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 十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公司治理有何要求? 良好的公司治理是金融控股集团及其所控股机构稳健经营的前提。为此,《办法》规定,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参与所控股机构的法人治理,促进所控股机构安全稳健运行。二是金融控股公司不得滥用实质控制权,干预所控股机构的独立自主经营,损害所控股机构以及其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制度,金融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可以兼任所控股机构的董事,但不能兼任所控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所控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四是金融控股公司在严格风险隔离的基础上,可以规范发挥协同效应,同时应当注重客户信息保护。 十三、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有何要求? 强化关联交易管理是严格风险隔离的一项重要措施。实践中,有个别企业借助隐匿的股权架构,通过不当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严重损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此,《办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基本要求,并建立禁止关联交易的负面清单。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应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其与所控股金融机构之间、所控股金融机构之间以及所控股金融机构与集团内其他机构之间的集团内部交易,以及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依法合规。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市场原则,不得违背公平竞争和反垄断规则。二是金融控股公司与其所控股金融机构、其他关联方不得隐匿关联交易和资金真实去向,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规避监管或监管套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金融控股公司稳健性等。三是除财务公司外,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向金融控股公司提供融资、向其他关联方提供无担保融资,向关联方提供融资或担保不得超过该金融机构注册资本的10%或该关联方注册资本的20%,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接受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控股集团外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金融控股公司净资产的10%。 十四、对金融控股公司有哪些监管手段和措施? 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行为,强化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在并表的基础上,通过以下方式对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行为及风险进行全面、持续、穿透监管。一是建立统一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信息平台,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二是建立和完善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评估体系,综合运用宏观审慎政策、金融机构评级等政策工具,评估金融控股集团的经营管理与风险状况。三是根据履职需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监管谈话,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在监管协作的基础上,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四是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制定金融控股集团整体恢复和处置计划。五是金融控股公司违反《办法》或发生重大风险时,视情形对其采取限制经营活动、限制分红或相关权利、责令限期补充资本、责令转让股权等监管措施,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六是金融控股公司难以持续经营,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应当依法进行市场退出。相关实施细则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五、《办法》的过渡期如何设置? 实践中已经形成一定数量的企业集团,需要按照《办法》进行整改或新设金融控股公司,但在短期内难以达标。为确保《办法》稳步实施,引导企业有序整改,在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的基础上,设置过渡期。对于存量,即《办法》实施前存在的、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条件的企业集团,如果在股权结构、投资与金融业务相关的机构的比例、高级管理人员兼职等方面未达到《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具体期限由金融管理部门根据企业集团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过渡期结束时,这些企业应达到《办法》的监管要求,并由金融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对于增量,将严格按照《办法》要求执行。 十六、《办法》对金融市场有何影响? 总体看,《办法》对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影响正面,风险可控。对金融机构而言,由股权架构清晰、风险隔离机制健全的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控股股东,有助于整合金融资源,提升经营稳健性和竞争力。按照《办法》要求,一些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集团需要进行股权整合,但股权转让在集团内部开展且实际控制人未发生改变,金融机构所受影响有限。对非金融企业而言,管理相对规范的企业总体符合《办法》要求。而那些通过违法违规手段快速扩张的金融控股集团,往往体量大、业务杂、关联风险高,有必要通过严格监管纠正其行为。从长期看,《办法》有利于治理金融乱象、整顿金融秩序,最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对金融市场而言,党的十九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金融业务。出台《办法》有利于建立一个规范的市场,促进各类机构有序竞争、良性发展。(完)[详情]

央行:未经央行批准的 不得注册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
央行:未经央行批准的 不得注册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

  原标题:央行:未经央行批准的,不得注册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 来源:新京报 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不得注册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名称中也不得使用“金融控股”、“金控”、“金融集团”等字样。 据央行官网,7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较快,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对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需求,提升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但实践中有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存在监管真空,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主要表现为:一是风险隔离机制缺失,金融业风险和实业风险交叉传递。二是部分企业控制关系或受益关系复杂,风险隐蔽性强。三是缺少整体资本约束,部分集团整体缺乏能够抵御风险的真实资本。四是部分企业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利用关联交易隐蔽输送利益,损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权益。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将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管、补齐监管短板的决策部署,人民银行牵头起草了《办法》,加强对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 二、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原则是什么? 针对金融控股集团所涉及业务种类多、股权结构复杂、关联交易风险高等特点,《办法》确立了宏观审慎管理、穿透监管、协调监管的原则。一是宏观审慎管理。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理念,将金融控股集团视为一个整体实施监管,对并表范围内的公司治理结构、整体资本和杠杆水平、关联交易、整体风险敞口等方面进行全面持续管控,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金融控股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二是穿透监管。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结构复杂的特点,强调对股权和资金等的穿透监管,准确识别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防止隐匿真实的控制关系;穿透核查资金来源真实性,包括投资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以及投资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防止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三是协调监管。人民银行对符合《办法》设立条件的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实施监管。在风险发生时,按照“谁监管、谁负责”原则,由相应的监管主体牵头开展风险处置工作。各部门之间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共同防范好金融控股集团和金融集团的风险。 三、《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借鉴国际经验,立足我国实际,将金融控股公司定义为依法设立,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办法》适用于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对于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由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办法》实施监管,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办法》从规模、风险外溢程度等系统重要性角度考虑,要求投资控股两类或两类以上金融机构且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集团,应当向人民银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由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其中,按照业务功能属性划分,金融机构包括以下六种类型: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金融机构。对于非金融企业控股的由地方政府依法批设或监管的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不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的认定条件,但应被纳入金融控股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于尚未达到这一标准的,虽然不按照《办法》进行监管,但仍须符合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股东的相关规定,由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监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受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中央级投资运营机构,不适用《办法》。 四、为什么对金融控股公司要严把市场准入关? 对金融控股公司严把市场准入关十分必要和迫切,主要原因在于:第一,这是加强金融风险源头管控的重要举措。严把市场准入,尤其是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行政许可,使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治理规范、杠杆率水平适度、投资动机纯正等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经营;同时,严格市场准入,也使那些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进行高杠杆投资、风险管控薄弱、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违规者无法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平台,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积累金融风险隐患。第二,对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实施监管,需要严格市场准入,设立明确的行政许可,这样才能提高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严格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第三,这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和监管改革趋势。从国际监管实践看,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都有金融控股公司的专门立法,明确要求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市场准入监管,这体现了金融业是特许行业的理念。关于金融控股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将依法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五、非金融企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需符合哪些要求? 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实质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并达到一定资产门槛的,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将所有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股权都归于该公司下,以保持清晰透明的金融股权架构,有效隔离金融风险和实体风险。在该模式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共同构成金融控股集团。其中,对于金融资产在集团总资产占比达到或超过85%的企业集团,也可根据自身情况,按照《办法》规定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同等条件,由企业集团母公司申请作为金融控股公司,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 六、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程序有哪些? 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向人民银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或者申请将集团母公司作为金融控股公司。其中,对于《办法》实施前已符合第六条要求的,应当在《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对《办法》实施后,拟实质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并具有《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也应当向人民银行申请。相关实施细则将另行制定。 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设立要求的机构,如果未按《办法》规定向人民银行申请,或虽申请但未获许可的,人民银行可会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其转让所持有的金融机构股权。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不得注册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名称中也不得使用“金融控股”、“金控”、“金融集团”等字样。 七、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对所投资的金融机构进行股权管理。此外,为促使金融控股公司加强集团整体的流动性管理和风险管控,使其有能力对所控股金融机构进行流动性支持,或对出现风险的所控股金融机构发挥自救作用,《办法》允许金融控股公司在获得人民银行批准的前提下,开展除股权管理外的其他金融业务。 八、是否允许金融控股公司投资非金融业务? 从立足主业、防范风险的角度看,金融控股公司是专门从事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和管理的企业,不得从事非金融业务,以严格隔离金融板块与实业板块,有效防止风险交叉传染。实践中,一些企业集团从事的非金融业务与集团及所控股金融机构紧密相关,如金融科技对于辅助金融业务发展十分重要,国际监管实践也普遍允许金融控股公司在一定限额下对辅助金融业务的活动进行投资。为此,在严格隔离风险的前提下,对于企业集团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允许其投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与金融业务相关的机构,但投资总额账面价值原则上不得超过金融控股公司净资产的15%。对于现有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允许其在过渡期内逐步调整投资非金融企业的比重。对于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的,其非金融总资产不得高于集团总资产的15%。 九、《办法》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资质提出哪些要求? 金融控股公司控制多类金融机构,体量大、业务杂、关联风险高,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而一些企业实力不强、投资动机不纯、风险管控能力及合规经营理念不强,设立或入股金融控股公司只为获取更多金融牌照,甚至利用金融控股公司开展不当关联交易,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给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都带来较大风险。因此,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应有严格的要求,《办法》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了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股东的条件。从正面清单看,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核心主业突出,投资动机纯正,制定合理的金融投资商业计划,不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并且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股权结构和组织架构清晰,股东、受益所有人结构透明,经营管理能力较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有效、财务状况良好。从负面清单看,明确了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东从事的行为,以及不得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例如,曾经虚假投资、循环注资金融机构,曾对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者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十、如何强化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监管? 近年来,一些企业通过层层控股、交叉持股金融机构,以负债资金出资,推升整体杠杆率,操控壳公司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导致整个集团没有多少能够抵御风险的真实资本。为此,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监管强调真实性:一是资金来源真实可靠。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应当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控股公司,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以及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二是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资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对金融机构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不得抽逃金融机构资金。三是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合规性实施穿透管理,向上核查投资控股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向下核查金融控股公司投资控股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四是建立资本充足性监管制度。《办法》要求金融控股集团应当具备与其资产规模和风险水平相适应的资本。下一步将以并表管理为基础,制定金融控股集团资本充足性监管的具体细则。 十一、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有何要求? 针对一些企业集团存在的股权结构复杂、交叉持股、多层持股、信息披露不足、受益所有人不明确、集团内又嵌套集团等情况,《办法》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可识别,法人层级合理,与自身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其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对于近年来已经形成的企业集团所控股金融机构下又控股多类金融机构问题,按照兼顾发挥协同效应和防范风险的思路,金融控股公司直接控股的金融机构不得再成为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但该金融机构控股与自身同类型的或者属业务延伸的金融机构并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除外,如商业银行控股村镇银行或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理财子公司等。 在《办法》实施之日起应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但股权结构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集团,应当制定股权整改计划,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后,在过渡期内降低组织架构复杂程度,简化法人层级。股权转让过程中,企业集团内部的股权整合、划转、转让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等,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股东资格核准的,金融管理部门应当适用与金融控股公司相适应的股东资格条件。对于《办法》实施后,新增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股东、金融控股公司和所控股金融机构法人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 十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公司治理有何要求? 良好的公司治理是金融控股集团及其所控股机构稳健经营的前提。为此,《办法》规定,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参与所控股机构的法人治理,促进所控股机构安全稳健运行。二是金融控股公司不得滥用实质控制权,干预所控股机构的独立自主经营,损害所控股机构以及其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制度,金融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可以兼任所控股机构的董事,但不能兼任所控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所控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四是金融控股公司在严格风险隔离的基础上,可以规范发挥协同效应,同时应当注重客户信息保护。 十三、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有何要求? 强化关联交易管理是严格风险隔离的一项重要措施。实践中,有个别企业借助隐匿的股权架构,通过不当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严重损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此,《办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基本要求,并建立禁止关联交易的负面清单。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应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其与所控股金融机构之间、所控股金融机构之间以及所控股金融机构与集团内其他机构之间的集团内部交易,以及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依法合规。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市场原则,不得违背公平竞争和反垄断规则。二是金融控股公司与其所控股金融机构、其他关联方不得隐匿关联交易和资金真实去向,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规避监管或监管套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金融控股公司稳健性等。三是除财务公司外,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向金融控股公司提供融资、向其他关联方提供无担保融资,向关联方提供融资或担保不得超过该金融机构注册资本的10%或该关联方注册资本的20%,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接受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控股集团外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金融控股公司净资产的10%。 十四、对金融控股公司有哪些监管手段和措施? 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行为,强化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在并表的基础上,通过以下方式对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行为及风险进行全面、持续、穿透监管。一是建立统一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信息平台,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二是建立和完善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评估体系,综合运用宏观审慎政策、金融机构评级等政策工具,评估金融控股集团的经营管理与风险状况。三是根据履职需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监管谈话,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在监管协作的基础上,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四是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制定金融控股集团整体恢复和处置计划。五是金融控股公司违反《办法》或发生重大风险时,视情形对其采取限制经营活动、限制分红或相关权利、责令限期补充资本、责令转让股权等监管措施,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六是金融控股公司难以持续经营,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应当依法进行市场退出。相关实施细则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五、《办法》的过渡期如何设置? 实践中已经形成一定数量的企业集团,需要按照《办法》进行整改或新设金融控股公司,但在短期内难以达标。为确保《办法》稳步实施,引导企业有序整改,在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的基础上,设置过渡期。对于存量,即《办法》实施前存在的、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条件的企业集团,如果在股权结构、投资与金融业务相关的机构的比例、高级管理人员兼职等方面未达到《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具体期限由金融管理部门根据企业集团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过渡期结束时,这些企业应达到《办法》的监管要求,并由金融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对于增量,将严格按照《办法》要求执行。 十六、《办法》对金融市场有何影响? 总体看,《办法》对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影响正面,风险可控。对金融机构而言,由股权架构清晰、风险隔离机制健全的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控股股东,有助于整合金融资源,提升经营稳健性和竞争力。按照《办法》要求,一些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集团需要进行股权整合,但股权转让在集团内部开展且实际控制人未发生改变,金融机构所受影响有限。对非金融企业而言,管理相对规范的企业总体符合《办法》要求。而那些通过违法违规手段快速扩张的金融控股集团,往往体量大、业务杂、关联风险高,有必要通过严格监管纠正其行为。从长期看,《办法》有利于治理金融乱象、整顿金融秩序,最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对金融市场而言,党的十九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金融业务。出台《办法》有利于建立一个规范的市场,促进各类机构有序竞争、良性发展。 编辑 王宇[详情]

央行就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
央行就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就《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推动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日前,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较快,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对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需求,提升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但实践中有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存在监管真空,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为有序整顿和约束事实上已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同时有效规范增量,防范金融风险跨行业、跨市场传递,《办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问题导向,补齐监管制度短板,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理念,以并表监管为基础,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行为及风险进行全面、持续、穿透监管。 《办法》共七章、五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监管范围,即符合一定条件且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监管。对于金融机构跨业投资其他类型金融机构形成的综合化金融集团,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办法》实施监管,并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二是将市场准入作为防控风险的第一道门槛,明确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事中、事后的持续监管。其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将依法由国务院作出决定。三是严格股东资质监管,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方式,规定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股东的条件及禁止行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核心主业突出、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构清晰、财务状况良好。四是强化资本来源真实性和资金运用合规性监管。资金来源应真实可靠,不得以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机构不得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五是强化公司治理和关联交易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应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依法参与所控股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不得滥用实质控制权。不得隐匿关联交易和资金真实去向。六是完善风险“防火墙”制度。金融控股公司应建立统一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内部的交叉任职、信息共享等进行合理隔离。七是合理设置过渡期。允许已存在的、尚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企业集团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以促进平稳过渡。 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详情]

央行:金融控股公司不得从事非金融业务
央行:金融控股公司不得从事非金融业务

  原标题: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较快,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对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需求,提升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但实践中有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存在监管真空,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主要表现为:一是风险隔离机制缺失,金融业风险和实业风险交叉传递。二是部分企业控制关系或受益关系复杂,风险隐蔽性强。三是缺少整体资本约束,部分集团整体缺乏能够抵御风险的真实资本。四是部分企业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利用关联交易隐蔽输送利益,损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权益。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将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管、补齐监管短板的决策部署,人民银行牵头起草了《办法》,加强对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 二、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原则是什么? 针对金融控股集团所涉及业务种类多、股权结构复杂、关联交易风险高等特点,《办法》确立了宏观审慎管理、穿透监管、协调监管的原则。一是宏观审慎管理。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理念,将金融控股集团视为一个整体实施监管,对并表范围内的公司治理结构、整体资本和杠杆水平、关联交易、整体风险敞口等方面进行全面持续管控,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金融控股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二是穿透监管。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结构复杂的特点,强调对股权和资金等的穿透监管,准确识别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防止隐匿真实的控制关系;穿透核查资金来源真实性,包括投资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以及投资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防止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三是协调监管。人民银行对符合《办法》设立条件的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实施监管。在风险发生时,按照“谁监管、谁负责”原则,由相应的监管主体牵头开展风险处置工作。各部门之间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共同防范好金融控股集团和金融集团的风险。 三、《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借鉴国际经验,立足我国实际,将金融控股公司定义为依法设立,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办法》适用于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对于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由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办法》实施监管,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办法》从规模、风险外溢程度等系统重要性角度考虑,要求投资控股两类或两类以上金融机构且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集团,应当向人民银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由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其中,按照业务功能属性划分,金融机构包括以下六种类型: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金融机构。对于非金融企业控股的由地方政府依法批设或监管的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不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的认定条件,但应被纳入金融控股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于尚未达到这一标准的,虽然不按照《办法》进行监管,但仍须符合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股东的相关规定,由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监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受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中央级投资运营机构,不适用《办法》。 四、为什么对金融控股公司要严把市场准入关? 对金融控股公司严把市场准入关十分必要和迫切,主要原因在于:第一,这是加强金融风险源头管控的重要举措。严把市场准入,尤其是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行政许可,使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治理规范、杠杆率水平适度、投资动机纯正等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经营;同时,严格市场准入,也使那些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进行高杠杆投资、风险管控薄弱、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违规者无法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平台,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积累金融风险隐患。第二,对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实施监管,需要严格市场准入,设立明确的行政许可,这样才能提高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严格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第三,这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和监管改革趋势。从国际监管实践看,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都有金融控股公司的专门立法,明确要求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市场准入监管,这体现了金融业是特许行业的理念。关于金融控股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将依法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五、非金融企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需符合哪些要求? 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实质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并达到一定资产门槛的,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将所有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股权都归于该公司下,以保持清晰透明的金融股权架构,有效隔离金融风险和实体风险。在该模式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共同构成金融控股集团。其中,对于金融资产在集团总资产占比达到或超过85%的企业集团,也可根据自身情况,按照《办法》规定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同等条件,由企业集团母公司申请作为金融控股公司,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 六、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程序有哪些? 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向人民银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或者申请将集团母公司作为金融控股公司。其中,对于《办法》实施前已符合第六条要求的,应当在《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对《办法》实施后,拟实质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并具有《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也应当向人民银行申请。相关实施细则将另行制定。 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设立要求的机构,如果未按《办法》规定向人民银行申请,或虽申请但未获许可的,人民银行可会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其转让所持有的金融机构股权。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不得注册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名称中也不得使用“金融控股”、“金控”、“金融集团”等字样。 七、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对所投资的金融机构进行股权管理。此外,为促使金融控股公司加强集团整体的流动性管理和风险管控,使其有能力对所控股金融机构进行流动性支持,或对出现风险的所控股金融机构发挥自救作用,《办法》允许金融控股公司在获得人民银行批准的前提下,开展除股权管理外的其他金融业务。 八、是否允许金融控股公司投资非金融业务? 从立足主业、防范风险的角度看,金融控股公司是专门从事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和管理的企业,不得从事非金融业务,以严格隔离金融板块与实业板块,有效防止风险交叉传染。实践中,一些企业集团从事的非金融业务与集团及所控股金融机构紧密相关,如金融科技对于辅助金融业务发展十分重要,国际监管实践也普遍允许金融控股公司在一定限额下对辅助金融业务的活动进行投资。为此,在严格隔离风险的前提下,对于企业集团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允许其投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与金融业务相关的机构,但投资总额账面价值原则上不得超过金融控股公司净资产的15%。对于现有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允许其在过渡期内逐步调整投资非金融企业的比重。对于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的,其非金融总资产不得高于集团总资产的15%。 九、《办法》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资质提出哪些要求? 金融控股公司控制多类金融机构,体量大、业务杂、关联风险高,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而一些企业实力不强、投资动机不纯、风险管控能力及合规经营理念不强,设立或入股金融控股公司只为获取更多金融牌照,甚至利用金融控股公司开展不当关联交易,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给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都带来较大风险。因此,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应有严格的要求,《办法》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了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股东的条件。从正面清单看,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核心主业突出,投资动机纯正,制定合理的金融投资商业计划,不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并且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股权结构和组织架构清晰,股东、受益所有人结构透明,经营管理能力较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有效、财务状况良好。从负面清单看,明确了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东从事的行为,以及不得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例如,曾经虚假投资、循环注资金融机构,曾对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者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十、如何强化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监管? 近年来,一些企业通过层层控股、交叉持股金融机构,以负债资金出资,推升整体杠杆率,操控壳公司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导致整个集团没有多少能够抵御风险的真实资本。为此,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监管强调真实性:一是资金来源真实可靠。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应当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控股公司,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以及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二是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资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对金融机构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不得抽逃金融机构资金。三是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合规性实施穿透管理,向上核查投资控股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向下核查金融控股公司投资控股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四是建立资本充足性监管制度。《办法》要求金融控股集团应当具备与其资产规模和风险水平相适应的资本。下一步将以并表管理为基础,制定金融控股集团资本充足性监管的具体细则。 十一、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有何要求? 针对一些企业集团存在的股权结构复杂、交叉持股、多层持股、信息披露不足、受益所有人不明确、集团内又嵌套集团等情况,《办法》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可识别,法人层级合理,与自身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其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对于近年来已经形成的企业集团所控股金融机构下又控股多类金融机构问题,按照兼顾发挥协同效应和防范风险的思路,金融控股公司直接控股的金融机构不得再成为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但该金融机构控股与自身同类型的或者属业务延伸的金融机构并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除外,如商业银行控股村镇银行或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理财子公司等。 在《办法》实施之日起应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但股权结构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集团,应当制定股权整改计划,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后,在过渡期内降低组织架构复杂程度,简化法人层级。股权转让过程中,企业集团内部的股权整合、划转、转让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等,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股东资格核准的,金融管理部门应当适用与金融控股公司相适应的股东资格条件。对于《办法》实施后,新增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股东、金融控股公司和所控股金融机构法人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 十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公司治理有何要求? 良好的公司治理是金融控股集团及其所控股机构稳健经营的前提。为此,《办法》规定,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参与所控股机构的法人治理,促进所控股机构安全稳健运行。二是金融控股公司不得滥用实质控制权,干预所控股机构的独立自主经营,损害所控股机构以及其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制度,金融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可以兼任所控股机构的董事,但不能兼任所控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所控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四是金融控股公司在严格风险隔离的基础上,可以规范发挥协同效应,同时应当注重客户信息保护。 十三、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有何要求? 强化关联交易管理是严格风险隔离的一项重要措施。实践中,有个别企业借助隐匿的股权架构,通过不当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严重损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此,《办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基本要求,并建立禁止关联交易的负面清单。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应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其与所控股金融机构之间、所控股金融机构之间以及所控股金融机构与集团内其他机构之间的集团内部交易,以及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依法合规。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市场原则,不得违背公平竞争和反垄断规则。二是金融控股公司与其所控股金融机构、其他关联方不得隐匿关联交易和资金真实去向,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规避监管或监管套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金融控股公司稳健性等。三是除财务公司外,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向金融控股公司提供融资、向其他关联方提供无担保融资,向关联方提供融资或担保不得超过该金融机构注册资本的10%或该关联方注册资本的20%,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接受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控股集团外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金融控股公司净资产的10%。 十四、对金融控股公司有哪些监管手段和措施? 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行为,强化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在并表的基础上,通过以下方式对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行为及风险进行全面、持续、穿透监管。一是建立统一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信息平台,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二是建立和完善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评估体系,综合运用宏观审慎政策、金融机构评级等政策工具,评估金融控股集团的经营管理与风险状况。三是根据履职需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监管谈话,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在监管协作的基础上,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四是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制定金融控股集团整体恢复和处置计划。五是金融控股公司违反《办法》或发生重大风险时,视情形对其采取限制经营活动、限制分红或相关权利、责令限期补充资本、责令转让股权等监管措施,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六是金融控股公司难以持续经营,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应当依法进行市场退出。相关实施细则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五、《办法》的过渡期如何设置? 实践中已经形成一定数量的企业集团,需要按照《办法》进行整改或新设金融控股公司,但在短期内难以达标。为确保《办法》稳步实施,引导企业有序整改,在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的基础上,设置过渡期。对于存量,即《办法》实施前存在的、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条件的企业集团,如果在股权结构、投资与金融业务相关的机构的比例、高级管理人员兼职等方面未达到《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具体期限由金融管理部门根据企业集团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过渡期结束时,这些企业应达到《办法》的监管要求,并由金融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对于增量,将严格按照《办法》要求执行。 十六、《办法》对金融市场有何影响? 总体看,《办法》对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影响正面,风险可控。对金融机构而言,由股权架构清晰、风险隔离机制健全的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控股股东,有助于整合金融资源,提升经营稳健性和竞争力。按照《办法》要求,一些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集团需要进行股权整合,但股权转让在集团内部开展且实际控制人未发生改变,金融机构所受影响有限。对非金融企业而言,管理相对规范的企业总体符合《办法》要求。而那些通过违法违规手段快速扩张的金融控股集团,往往体量大、业务杂、关联风险高,有必要通过严格监管纠正其行为。从长期看,《办法》有利于治理金融乱象、整顿金融秩序,最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对金融市场而言,党的十九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金融业务。出台《办法》有利于建立一个规范的市场,促进各类机构有序竞争、良性发展。(完)[详情]

央行:金控公司股东应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资公司
央行:金控公司股东应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资公司

  原标题:中国人民银行就《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推动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日前,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较快,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对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需求,提升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但实践中有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存在监管真空,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为有序整顿和约束事实上已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同时有效规范增量,防范金融风险跨行业、跨市场传递,《办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问题导向,补齐监管制度短板,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理念,以并表监管为基础,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行为及风险进行全面、持续、穿透监管。 《办法》共七章、五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监管范围,即符合一定条件且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监管。对于金融机构跨业投资其他类型金融机构形成的综合化金融集团,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办法》实施监管,并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二是将市场准入作为防控风险的第一道门槛,明确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事中、事后的持续监管。其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将依法由国务院作出决定。三是严格股东资质监管,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方式,规定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股东的条件及禁止行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核心主业突出、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构清晰、财务状况良好。四是强化资本来源真实性和资金运用合规性监管。资金来源应真实可靠,不得以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机构不得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五是强化公司治理和关联交易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应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依法参与所控股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不得滥用实质控制权。不得隐匿关联交易和资金真实去向。六是完善风险“防火墙”制度。金融控股公司应建立统一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内部的交叉任职、信息共享等进行合理隔离。七是合理设置过渡期。允许已存在的、尚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企业集团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以促进平稳过渡。 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 附: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行为,加强对非金融企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适用于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对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实施监管。具体实施细则由金融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金融机构包括以下类型: (一)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 (二)信托公司。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四)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五)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六)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实质控制的境内外金融机构。金融控股集团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共同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第三条【实质控制权】投资方直接或者间接取得被投资方过半数有表决权股份的,即对被投资方形成实质控制。计算表决权时应当综合考虑投资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可转换工具、可执行认股权证、可执行期权等潜在表决权。 投资方未直接或者间接取得被投资方过半数有表决权的股份,有以下情形的,视同投资方对被投资方形成实质控制: (一)投资方通过与其他投资方签订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实质拥有被投资方过半数表决权。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投资方具有实际支配被投资方公司行为的权力。 (三)投资方有权任免被投资方董事会或者其他类似权力机构的过半数成员。 (四)投资方在被投资方董事会或者其他类似权力机构具有过半数投票权。 (五)其他属于实质控制的情形,包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构成控制的情形。 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方均有资格单独主导被投资方不同方面的决策、经营和管理等活动时,能够主导对被投资方回报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一方,视为对被投资方形成实质控制。 投资方在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时,应当书面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最终的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以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 第四条【监管机制】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审查批准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实施监管。 财政部负责金融控股公司财务制度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金融机构的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与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数据共享。 第五条【监管理念和原则】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行为及风险进行全面、持续、穿透监管,防范金融风险跨行业、跨市场传递。 第二章 设立和许可 第六条【对非金融企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要求】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实质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一)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中含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的,或者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少于5000亿元,但商业银行以外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元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 (二)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不含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元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 (三)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认为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 符合本条前三项条件的企业集团,如果企业集团内的金融资产占集团总资产的比重达到或超过85%的,可由企业集团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控股机构共同构成金融控股集团;也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同等条件,由企业集团母公司申请作为金融控股公司,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 第七条【设立条件】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章程。 (二)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且不低于所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 (三)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有效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能力为所控股金融机构持续补充资本。 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非主要股东条件】法人、自然人持有金融控股公司股权不足5%且对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管理无重大影响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法人应当依法设立,股权结构清晰,公司治理完善。 (二)法人和自然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或处于整改期间;不存在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负有重大责任未逾三年的情形;自然人不存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五年的情形。 (三)法人不存在长期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治理结构缺失、内部控制失效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者其他重大事项。 通过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取得金融控股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不适用本条前述规定。 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金融控股公司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金融控股公司股份总额的5%。 第九条【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条件】法人、自然人申请设立或投资入股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应当在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同时,还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二)核心主业突出,资本实力雄厚,投资金融机构动机纯正,制定了合理的投资金融业的商业计划,不盲目向金融业扩张,不影响主营业务发展。 (三)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构和组织架构清晰,股东、受益所有人结构透明,管理能力达标,具有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 (四)财务状况良好,在不考虑非经常性损益情况下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总资产的40%(母公司财务报表口径),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合并财务报表口径),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国有企业申请设立或投资入股金融控股公司应当符合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 (六)申请发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自然人,单独或者与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金融控股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应当具有履行金融机构股东权利和义务所需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该金融控股公司股份。 第十条【禁止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法人、自然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一)股权存在权属纠纷。 (二)曾经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股权。 (三)曾经虚假投资、循环注资金融机构,或在投资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时,有提供虚假承诺或者虚假材料行为。 (四)曾经投资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者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五)曾经投资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拒不配合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监管。 第十一条【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东的禁止行为】金融控股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通过特定目的载体或者委托他人持股等方式规避金融控股公司监管。 (二)关联方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不透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恶意开展关联交易,恶意使用关联关系。 (三)滥用市场垄断地位或者技术优势开展不正当竞争。 (四)操纵市场、扰乱金融秩序。 (五)五年内转让所持有的金融控股公司股份。 (六)无实质性经营活动。 (七)其他可能对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十二条【资本金来源】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应当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控股公司,确保投资控股金融控股公司资金来源真实、可靠。 金融控股公司股东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以及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资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对金融机构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不得抽逃金融机构资金。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合规性实施穿透管理,向上核查投资控股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向下会同其他金融管理部门核查金融控股公司投资控股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 第十三条【设立许可】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本办法实施前已符合第六条要求的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 本办法实施后,拟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并具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 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章程草案。 (二)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五)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经营方针和计划。 (七)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设立许可的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国有企业依照本办法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金融控股公司取得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后,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注册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控”、“金融集团”等字样。 第十四条【出具承诺函】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或者企业集团母公司申请作为金融控股公司时,发起人或者控股股东应当就以下内容出具说明或承诺函: (一)投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目的。 (二)金融控股公司的真实资本来源,金融控股公司投资控股金融机构的真实资金来源。 (三)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架构和管理模式。 (四)金融控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一致行动人以及关联方。 (五)在金融控股公司设立之时,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 (六)金融控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关联方相互之间不进行不当关联交易。 (七)必要时金融控股公司向所控股金融机构及时补充资本金。 (八)承诺遵守本办法规定。 以上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出具说明或承诺函。 第十五条【变更与分立、合并事项】金融控股公司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 (二)修改公司章程。 (三)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变更。 (四)投资控股其他金融机构。 (五)增加或者减少对所控股金融机构持股或者出资比例,导致金融控股公司实际控制权益变更或者丧失的。 (六)金融控股公司分立、合并。 (七)终止金融控股公司活动或者解散。 第十六条【业务范围】金融控股公司除对所控股的金融机构进行股权管理外,还可以从事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用于对所控股的金融机构进行流动性支持,管理集团整体流动性。 金融控股公司开展跨境投融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跨境投融资及外汇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投资与金融业务相关的机构限制】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投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与金融业务相关的机构,但投资总额账面价值原则上不得超过金融控股公司净资产的15%。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的除外。 第三章 公司治理与协同效应 第十八条【禁止交叉持股】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可识别,法人层级合理,与自身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存在的、股权结构不符合本条要求的企业集团,应当在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期限内,降低组织架构复杂程度,简化法人层级。本办法实施后,新增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股东、金融控股公司和所控股金融机构法人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金融控股公司股权结构或法人层级发生变化时,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说明情况,对属于应当申请批准的事项,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反向持有母公司股权。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之间不得交叉持股。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再成为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但金融机构控股与其自身相同类型的或者属业务延伸的金融机构,并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除外。本办法实施前,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已经成为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的,鼓励其将股权转让至金融控股公司。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的,集团内的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不得交叉持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存在的企业集团,股权结构不符合第一款、第二款要求的,应当在提出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持股整改计划,明确所涉及的股份和整改时间进度安排,经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后实施,持股整改计划完成后由金融管理部门予以认定。 实施经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持股整改计划时,企业集团内部的股权整合、划转、转让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等,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改制接收相关股权环节,涉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变更登记的,免收过户费;涉及金融控股公司成为金融机构股东需要重新进行股东资格核准的,金融管理部门应当适用与金融控股公司相适应的股东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参控股金融控股公司数量】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金融控股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作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股金融控股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 根据国务院授权持有金融控股公司股权的投资主体,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参与金融控股公司风险处置的投资主体,不受本条前款规定限制。 第二十条【公司治理结构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参与所控股机构的法人治理,促进所控股机构安全稳健运行。 金融控股公司不得滥用实质控制权,干预所控股机构的独立自主经营,损害所控股机构以及其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金融控股公司滥用实质控制权或者采取不正当干预行为导致所控股机构发生损失的,应当对该损失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兼岗限制】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任职资格标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任职资格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金融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可以兼任所控股机构的董事,但不能兼任所控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所控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二十二条【规范发挥协同效应】金融控股公司与其所控股机构之间、其所控股机构之间可以共享客户信息、销售团队、信息技术系统、运营后台、营业场所等资源,发挥协同效应。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在集团内部建立金融控股公司与其所控股机构之间、其所控股机构之间的协同机制,对集团各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在开展业务协同时,金融控股公司、其所控股机构应当依法以合同等形式明确风险承担主体,防止风险责任不清、交叉传染及利益冲突。 第二十三条【信息共享与客户信息保护】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在集团内部共享客户信息时,应当确保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并经客户书面授权,防止客户信息被不当使用。 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机构在提供综合化金融服务时,应当尊重客户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四章 并表管理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并表管理】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对纳入并表管理范围内所控股机构的公司治理、资本和杠杆率等进行全面持续管控,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金融控股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的,应当对集团内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实现单独并表管理。 第二十五条【并表范围】不属于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机构,但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纳入并表管理范围: (一)具有业务同质性的各类被投资机构,其资产规模占金融控股公司并表资产规模的比例较小,但加总的业务和风险足以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被投资机构所产生的风险和损失足以对金融控股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法律合规风险、声誉风险等。 (三)通过境内外所控股机构、空壳公司及其他复杂股权设计成立的、有证据表明金融控股公司实质控制或者对该机构的经营管理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被投资机构。 属于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机构,但其股权被金融控股公司短期持有,不会对金融控股公司产生重大风险影响的,包括准备在一个会计年度之内出售或者清盘、权益性资本在50%以上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可以不纳入金融控股公司并表管理范围。 并表管理的具体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资本管理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以及集团整体的资本应当与资产规模和风险水平相适应,资本充足水平应当以并表管理为基础计算,持续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资本补充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资本补充机制,当所控股金融机构资本不足时,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资本。 金融控股公司可以依法发行合格资本工具,保持金融控股集团整体资本充足。 第二十八条【资产负债率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债务风险,保持债务规模和期限结构合理适当。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加强资产负债管理,严格管理资产抵押、质押等行为,定期对资产进行评级,逐步实现动态评价,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九条【全面风险管理】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与金融控股集团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复杂程度和声誉影响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覆盖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由地方政府依法批设或监管的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监测、评估和应急处置机制,降低声誉风险事件对集团整体稳健性的负面影响。 第三十条【所控股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金融控股公司应当要求所控股金融机构限期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督促所控股金融机构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所控股金融机构所承担的各类风险。 各类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信息科技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第三十一条【集团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与服务实体经济相适应的金融控股集团风险偏好体系,明确集团在实现其战略目标过程中愿意并能够承担的风险水平,确定风险管理目标,确定集团对各类风险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将风险管理要求嵌入集团经营管理流程和信息科技系统中,依据所控股金融机构发展战略和风险偏好,将各类风险指标和风险限额分配到所控股金融机构,建立超限额处置机制,及时监控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集团统一风险敞口】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并表基础上管理集团风险集中与大额风险暴露。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大额风险暴露的管理政策和内控制度,实时监控大额风险暴露,建立大额风险暴露的预警报告制度,以及与风险限额相匹配的风险分散措施等。 集团风险集中与大额风险暴露是指集团并表后的资产组合对单个交易对手或一组有关联的交易对手、行业或地理区域、特定类别的产品等超过集团资本一定比例的风险集中暴露。 第三十三条【集团统一授信协调】金融控股公司应当统筹协调集团对同一企业(含企业集团)授信工作,提升集团信用风险防控水平。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主动掌握集团对同一企业融资情况,对融资余额较大的企业,金融控股公司应当牵头建立集团内信息共享和联合授信机制,主要包括协调所控股机构共同收集汇总企业信息,识别隐性关联企业和实际控制人,联合设置企业融资风险预警线等。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要求所控股金融机构定期上报从其他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额度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风险隔离】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集团整体的风险隔离机制,包括金融控股公司与其所控股机构之间、其所控股机构之间的风险隔离制度,对集团内部的交叉任职、业务往来、信息共享,以及共用销售团队、信息技术系统、运营后台、营业设施和营业场所等行为进行合理隔离,有效防控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关联交易原则】金融控股公司与其所控股金融机构之间、所控股金融机构之间以及所控股金融机构与集团内其他机构之间的集团内部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其中的“关联方”、“关联方交易”等概念,以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有关财务、会计规定为准。 金融控股公司与其所控股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市场原则,不得违背公平竞争和反垄断规则。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金融控股公司与其所控股金融机构、其他关联方不得通过各种手段隐匿关联交易和资金真实去向,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开展不正当利益输送、损害投资者或者客户的消费权益、规避监管规定或者违规操作。 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不得与金融控股公司进行不当的关联交易,不得利用其对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六条【禁止的关联交易】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不得进行以下关联交易: (一)利用其实质控制权损害其他股东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通过内部交易进行监管套利。 (三)通过第三方间接进行内部交易,损害金融控股公司稳健性。 (四)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财务公司除外)向金融控股公司提供融资,或者向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其他非金融机构关联方提供无担保融资等。 (五)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财务公司除外)向其他金融控股公司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或者担保,超过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的所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额的10%,或者超过接受融资或者担保的金融控股公司关联方注册资本总额的20%,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财务公司除外)和所控股非金融机构接受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 (七)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控股集团外的担保余额超过金融控股公司净资产的10%。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信息披露原则】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要求,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对信息披露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等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规则制定】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制定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持续并表监管】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并表监管,在会计并表基础上,通过报告制度、现场检查、监管谈话、风险评估和预警等方式,监控、评估、防范和化解金融控股公司整体层面的资本充足、关联交易、流动性、声誉等风险,维护金融体系整体稳定。金融控股公司符合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认定标准的,应当遵守关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定。 第四十条【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进行审查,对其真实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实施穿透监管。 第四十一条【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资金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的入股资金进行穿透监管,严格审查入股资金来源、性质与流向。 第四十二条【信息报告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建立统一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信息平台,有权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具体报送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请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供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机构的风险状况、检查报告和监管评级等监督管理信息,所获信息不能满足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需要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机构直接报送相关信息。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请中国人民银行提供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监管信息。 第四十三条【现场检查】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工作人员,查阅、复制、封存相关文件、资料,检查电子数据系统。 为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稳健经营,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会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对所控股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第四十四条【监管谈话】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金融控股公司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四十五条【风险评估和预警】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评估体系,综合运用宏观审慎政策、金融机构评级、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测等政策工具,评估金融控股集团的经营管理与风险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动态调整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要求,区别情形采取风险警示、责令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等监管措施。 第四十六条【金融控股公司的救助义务】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财务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危及自身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金融控股公司有义务帮助其所控股金融机构恢复正常营运。金融控股公司未主动履行上述义务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要求金融控股公司采取注资、转让股权等适当措施进行自救。 第四十七条【风险处置机制】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事前对风险处置作出合格的计划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控股公司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或者自身经营不善,对所控股金融机构、金融控股集团造成重大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要求其限期整改。所造成的风险状况可能影响金融稳定、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区别情形,对金融控股公司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一)限制经营活动。 (二)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其他收入。 (三)限期补充资本。 (四)责令其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股东权利。 (五)责令调整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责令转让所控股金融机构的股权。 (七)必要时提请国务院反垄断部门启动反垄断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按照法律法规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相关规定,需要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风险处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后采取处置措施。 第四十八条【退出机制】金融控股公司难以持续经营,若不市场退出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应当依法实施市场退出。 第四十九条【恢复和处置计划】为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制定金融控股集团整体恢复和处置计划,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十条【未经许可从事金融控股公司活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但未获得金融控股公司许可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会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其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其部分转让对金融机构的股权至丧失实质控制权。 (二)责令其全部转让对金融机构的股权。 (三)其他纠正措施。 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在存续期内,不再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金融控股公司采取第一款规定的纠正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金融控股公司发起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责任】金融控股公司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责令其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的承诺函。 (二)虚假出资、循环注资,利用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三)通过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等方式违规持有金融控股公司股权。 (四)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料。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金融控股公司的责任】金融控股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给予警告、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金融机构虚假出资、循环注资,利用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二)违规开展关联交易。 (三)干预所控股金融机构经营造成重大风险或者重大风险隐患。 (四)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统计报表及经营资料。 (五)拒绝或者阻碍中国人民银行现场检查。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金融控股公司股份总额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金融控股公司股份总额50%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50%但对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管理有实质控制权的股东。 本办法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对金融控股公司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五十四条 【过渡期安排】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存在的、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条件的机构,如果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由金融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第五十五条【解释权】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生效日】本办法自20××年×月×日起施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将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管、补齐监管短板的决策部署,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说明如下: 一、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的必要性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较快,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对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需求,提升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但实践中有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存在监管真空,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主要表现为:一是风险隔离机制缺失,金融业风险和实业风险交叉传递。二是部分企业控制关系或受益关系复杂,风险隐蔽性强。三是缺少整体资本约束,部分集团整体缺乏能够抵御风险的真实资本。四是部分企业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利用关联交易隐蔽输送利益,损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权益。为此,人民银行牵头起草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许可 将市场准入作为防控风险的第一道门槛,符合一定条件的、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人民银行实施监管。其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将依法由国务院作出决定。金融机构跨业投资其他类型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集团,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办法》进行监管,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严格股东资质监管 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方式,《办法》规定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股东的条件及禁止行为。从正面清单看,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核心主业突出,投资动机端正,制定合理的金融投资商业计划,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构清晰,股东和最终受益人结构透明,经营管理能力较强等。从负面清单看,明确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东从事的行为,以及不得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例如,曾经虚假投资、循环注资金融机构,曾对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等。 (三)强化资本来源真实性和资金运用合规性监管 一是资金来源应真实可靠,法人、自然人应当以合法自有资金,而不得以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以及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金融控股公司。二是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资控股金融机构,不得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不得抽逃金融机构资金。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合规性实施穿透管理。三是建立集团整体资本充足性监管制度,金融控股集团应当具备与其资产规模和风险水平相适应的资本。 (四)明晰股权结构管理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可识别,法人层级合理,与自身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其所控股机构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金融控股公司直接控股的金融机构不得再成为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但金融机构控股与自身同类型的或者属业务延伸的金融机构并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除外,如商业银行控股村镇银行或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理财子公司等。《办法》实施前已存在、但股权结构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集团,应制定股权整改计划,在过渡期内降低组织架构复杂程度。《办法》实施后新增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股东、金融控股公司和所控股金融机构法人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 (五)强化公司治理和关联交易监管 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参与所控股机构的法人治理,不得滥用实质控制权,干预所控股机构的独立自主经营,损害所控股机构及其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制度,金融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可以兼任所控股机构的董事,但不能兼任所控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所控股机构之间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任。三是金融控股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及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依法合规,不得违背公平竞争和反垄断规则,不得通过各种手段隐匿关联交易和资金真实去向,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规避监管等。 (六)完善风险“防火墙”制度 金融控股公司应建立与金融控股集团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复杂程度和声誉影响相适应的统一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该体系覆盖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由地方政府依法批设或监管的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建立风险隔离制度,对内部的交叉任职、业务往来、信息共享,以及共用销售团队等行为进行合理隔离。允许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发挥集团内部的协同效应。 (七)设置过渡期 为确保《办法》稳步实施,在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对于存量,即《办法》实施前存在的、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条件的企业集团,如果尚未达到《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设置过渡期,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过渡期结束时,这些企业应达到《办法》的监管要求,并由金融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对于增量,将严格按照《办法》要求执行。 三、征求意见情况 在《办法》制定过程中,我们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等多种方式,征求了相关部门、企业代表、金融机构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对其提出的意见进行了采纳。同时,我们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五家企业开展模拟监管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提高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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