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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1月30日消息,最高检今日上午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通报近年来打击相关犯罪的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在发布会上介绍说,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共同研究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意见》),并于2019年1月30日印发施行。
缐杰通报了有关情况: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维护金融稳定,保障金融安全。1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专题研讨班再次强调,要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外部环境的深刻变化和我国改革发展稳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提高防控能力,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保障。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影响范围广、涉及人员多,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危害国家经济安全、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依法惩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出台《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公安部于2014年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非法集资犯罪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一段时间以来,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持续高发多发,特大规模非法集资案件不断增多,案件规模不断扩大,涉案金额不断攀升。同时,非法集资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隐蔽性和迷惑性增强,并向互联网金融领域迅速蔓延,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形势十分严峻。
为了解决办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指导司法办案,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在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意见》初稿。在研究起草过程中,我们书面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银保监会、证监会以及全国公安、检察、法院系统的意见,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意见》审议稿。《意见》分别于2018年1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8次会议、2018年7月1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30日,“两高”、公安部联合印发了《意见》。
二、《意见》的制定思路
在《意见》的研究起草过程中,我们始终注意把握“三个注重”:
一是注重以党中央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部署要求作为指导思想。党中央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作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大攻坚战的首要战役。金融风险是当前突出的重大风险之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事关国家安全、发展全局、人民财产安全。要从政治大局出发,坚决打好这场攻坚战。我们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决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将其作为研究起草《意见》的指导思想和基本遵循,着力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部署要求落实到《意见》的具体条文内容中。
二是注重坚持问题导向,对当前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出了全面回应和规定。在《意见》的研究起草过程中,我们梳理和总结了当前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执法司法中反映突出的四个方面十多个问题。其中,“非法性”认定、单位犯罪认定、涉案下属单位处理、犯罪数额认定、案件管辖等问题,均是近年来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地方公安司法机关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我们在反复研究论证,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这些问题作了相应规定,有利于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强化案件办理指导,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
三是注重在突出公安司法机关职责任务的同时,强化与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作配合,形成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合力。公安司法机关肩负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职责任务,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既要严格公正司法,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又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学合理处置方案,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共十二条,针对当前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主要从实体法律适用、诉讼程序、政策把握和工作机制等四个方面做了规定。实体法律适用方面,一是明确非法集资的“非法性”认定依据。办案机关认定“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于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参考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
二是明确单位犯罪的认定和涉案下属单位的处理。规定了非法集资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认定标准以及单位是否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的认定因素。针对司法实践中涉案单位下属单位众多、层级复杂,认定追究刑事责任困难的问题,要求办案机关应当全面查清涉案单位,包括上级单位(总公司、母公司)和下属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的主体资格、层级、关系、地位、作用、资金流向等情况,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三是明确主观故意的认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故意的问题,明确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吸收资金方式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认定为集资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四是明确犯罪数额的认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向亲友等特定对象吸收的资金以及重复投资的资金是否计入犯罪数额的问题,规定了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的资金应当计入犯罪数额的三种情形,以及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者获得回报后又重复投资的数额不予扣除,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五是明确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在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种情形,有利于督促国家工作人员履职尽责。
诉讼程序方面,一是明确办理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管辖原则:首先,一般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作为案件主办地,对主要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和移送审查起诉;由其他犯罪地公安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本地区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和移送审查起诉。其次,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参照公安机关的侦查管辖,确定主要犯罪地和其他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负责起诉、审判。
二是对办案机关追缴和处置涉案财物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首先,要求案件主办地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归集涉案财物,明确其来源、去向、用途、流转情况,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其次,要求办案机关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移送、审查、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第三,要求有关地方和部门在人民法院对涉案财物依法作出判决后,应当在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统筹协调下,做好涉案财物清运、财产变现、资金归集、资金清退等工作。
政策把握方面,明确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问题。要求办案机关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其地位、作用、层级、职务等情况,综合判断行为人的责任轻重和刑事追究的必要性,按照区别对待原则分类处理涉案人员。工作机制方面,一是要求案件主办地和其他涉案地办案机关密切沟通协调、协同推进工作,建立和完善证据交换共享机制。二是对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作了具体规定。
四、《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
《意见》的出台对于依法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一是有利于司法机关统一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依法准确有效惩治犯罪,把依法办案与化解风险、追赃挽损、维护稳定结合起来。二是有利于促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制度建设、工作创新和监管治理,对重大金融风险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化解。三是有利于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将继续充分发挥职能,采取有力措施,抓好《意见》的贯彻实施,努力为打好三大攻坚战,特别是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顺利推进提供优质法治环境和司法保障,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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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杜琰 SF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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