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级行业进入统一监管新时代

评级行业进入统一监管新时代
2018年11月19日 15:31 英大金融

  评级行业进入统一监管新时代

  俞春江 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评级副总监

  2018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2018年第14号公告。该《公告》围绕逐步统一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评级业务资质,整合同一实际控制人下不同的信用评级机构,组成对评级机构监督管理的“一致行动人”,推进信用评级机构完善内部制度,统一评级标准,提高评级质量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公告》的出台意味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迈出了实质性步伐,同时也对评级机构重申了提升评级执业质量的相关要求,促进评级机构正式进入统一监管的新时代,对债券市场和评级行业发展均具有里程碑意义。

  呼之欲出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债券市场一直处于相对分割的状态,不同的债券品种由不同的监管部门核准或者注册,在不同的债券市场发行和流通。不同债券市场在准入、信息披露、存续期管理等方面存在差异。客观来看,相对分割的债券市场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促进了我国债券市场的蓬勃发展,目前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债券市场,但与此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方面,评级业务资质不统一。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评级资质由央行和交易商协会认可,交易所债券市场评级资质由中国证监会认可,只有东方金诚、新世纪等部分评级机构同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开展评级业务,部分评级机构则是通过不同的法人实现在两个债券市场同时开展评级业务,部分评级机构只有在单个债券市场开展评级业务。

  另一方面,评级标准不统一。由于银行间和交易所两个债券市场在准入、信息披露、存续期管理等方面存在差异,因而存在监管套利的空间。部分评级机构受同一控制人控制,但在不同债券市场提供不同评级服务,不同债券市场缺乏统一评级标准,评级结果缺乏一致性和可比性,为投资人带来了较大困扰。

  事实上,《公告》出台前,统一债券市场的监管已经成为各方共识。央行在2018年年初多次提出要开展统一债券市场方面的工作,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也提出了类似要求,评级机构同样一直在呼吁统一债券市场的监管,以降低多头监管带来的高成本。所以,这次《公告》既是对金融委会议精神的具体落实,也向市场释放了逐步统一债券市场的信号。

  亮点纷呈

  随着《公告》的出台,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评级机构将实施“统一准入、统一标准、统一执法检查”的统一监管框架。

  首先,《公告》将有力推动评级业务资质的逐步统一。《公告》建立了两个债券市场评级资质的互认机制,由央行、证监会和交易商协会通过绿色通道对符合互认条件的评级机构实施互认,可以预计部分只在单个债券市场开展评级业务的机构将获得同时在两个债券市场开展评级业务的资质。资质的互认将为两个债券市场参与方带来评级机构的更多选择,也有利于促进评级机构之间在提升评级质量和投资人服务质量方面相互竞争,更好地满足市场对评级的需求。

  其次,鼓励同一实际控制人下不同的信用评级机构法人,通过兼并、重组等市场化方式进行整合。针对部分评级机构受同一控制人控制,但在不同债券市场提供不同评级服务的情形,《公告》要求处于此种状态的评级机构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一方面促进信用评级机构做大做强,另一方面整合后的信用评级机构要统一在两个债券市场的评级方法、评级标准和评级报告。这有利于消除两个债券市场评级标准不统一的情形,有利于消除部分评级机构的评级标准套利空间,有助于抑制评级机构间的评级标准竞争,提升评级结果的一致性和可比性,促进评级行业的良性发展。

  再次,央行、证监会、交易商协会组成对评级机构监督管理的“一致行动人”。《公告》表示,在评级机构准入标准事实上趋于统一和互认的基础上,央行、证监会、交易商协会要组成对评级机构监督管理的“一致行动人”,采取联合行动,相互共享信息,充分发挥监管合力,强化对评级机构的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和监管、自律处分。可以预计,“一致行动人”监管模式下,对评级机构的监督管理将明显强化,评级机构的发展将趋于规范,为做大做强国内信用机构、获取国际评级话语权提供了有力的制度基础。此外,“一致行动人”监管模式也将有助于消除分头监管为部分评级机构带来的监管套利空间,增强监管的公平性,有助于进一步规范评级竞争。

  最后,《公告》进一步重申了对评级机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等方面的自律要求和监管规定,因此呼吁评级机构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证评级质量。预计监管层将进一步强化对评级机构公司治理和管理相关制度的要求,尤其是制度执行和落实的要求,进一步提升评级公司的规范性。

  护航提速

  《公告》提出“一致行动人”有权对信用评级机构开展通过现场、非现场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和自律调查,必要时可对信用评级机构开展联合调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自律规则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自律处分;同时,将建立健全评级监管及自律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并将逐步统一对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以投资者为导向的市场化评价。此外,《公告》还对信用评级机构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内部控制和业务制度,防范利益冲突,统一评级标准,保证评级质量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范。“一致行动人”的统一准入和统一标准,消除了评级机构在不同债券市场中的监管套利空间,其统一执法降低了评级机构的受监管成本,对提升评级执业质量,促进评级机构向市场提供高质量的评级服务提供了制度基础,有利于评级行业的规范发展。

  有了《公告》这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的起步性文件,预计央行、证监会、交易商协会还将在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框架下继续推动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监督管理的统一化进程。

  此外,央行2017年的7号公告已经向包括境外评级机构在内的评级机构开放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注册申请。此次《公告》资质互认机制的确立,意味着两个债券市场的国际化程度将趋同,有助于我国债券市场进一步向境外发行人和投资人开放,增强我国债券市场的吸引力,提升债券市场的活力。

责任编辑:张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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