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养老保险怎么补缺

商业养老保险怎么补缺
2018年10月26日 17:48 英大金融

  商业养老保险怎么补缺

  文 郝演苏

  发挥商业养老保险在整个养老体系中的支柱作用,需要有长期规划,产品设计要与生命周期相匹配。

  发达国家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已经成熟:基本养老为第一支柱,企业或职业年金为第二支柱,商业养老保险为第三支柱。对比之下,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并不完备,第一支柱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比重较大,却面临不小的资金缺口;企业和职业年金制度不完善;商业养老保险的深度、密度和资产总量严重不足,不能解决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保障程度低、效率低的问题。

  打造养老第三支柱

  应该认识到,将商业养老保险作为第三支柱,是有其优势作用的。

  首先,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在养老保险体系中的作用。商业养老保险强调养老保障中的个人责任,可减轻政府与企业的养老负担,且不存在财政压力与可持续发展问题。

  其次,参与机制具有开放性和普遍性。投保人可以自由决策,不依赖于企业,有利于扩大其覆盖面,更有效地保护老年群体。

  再次,可以充分体现激励性。商业养老保险可以根据精算平衡原则定价和确定保险给付标准,具有多缴多得的经济激励机制。

  最后,运行机制灵活有效。商业养老保险能提供多样化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和服务,更好地适应目标人群多样化的养老需求。

  推进商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已经刻不容缓。政府在这方面已经有了行动。

  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四件事,其中一件就是确定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举措,并提出了三个方向。

  一是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个性化、差异化养老保障,积极提供企业和职业年金计划产品和服务。大力发展老年人意外伤害、长期护理、住房反向抵押等商业养老保险,逐步建立长期照护、康养结合、医养结合等养老服务保障体系。探索发展针对无子女、“空巢”家庭等特殊群体的综合养老保障计划。

  二是确保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安全可靠运营,实现保值和合理回报。鼓励商业养老保险资金以投资新建、参股、托管等方式兴办养老机构,支持发展适应养老机构经营管理风险要求的责任保险。

  三是加大政策扶持,落实好国家支持保险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财税政策,加快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支持商业养老保险机构有序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等建设提供绿色通道和优先支持。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保险机构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防控风险。

  同年7月4日,国务院公布《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激发保险公司动力

  截至2017年底,中国商业养老保险保费仅4000多亿元,人均长期寿险保单持有量仅为0.1份,远低于发达国家1.5份以上的水平。商业养老保险的深度、密度和资产总量严重不足。

  以2016年3月开始试点,2017年7月1日向全国推广的税优健康险为例,税优健康险是指能够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的健康保险。根据政策规定,购买该类产品后,投保人每年可有2400元(每月200元)予以税前扣除。除此之外,它的报销范围较广,不受社保用药限制;不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中保信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数据显示,从2016年3月试点到2018年5月30日,全国税优健康险共收取保费6.54亿元,生效保单22.7万件,始终都有“叫好不叫座”的尴尬。

  究其原因,它只保证续保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客户迫切需要保障的年龄停止服务,违背了养老的本意;报销范围不受社保用药限制,增加了客户投保成本和投保难度,也埋下了理赔隐患。带病投保更是让保险公司因为承担风险太大没有动力去开发产品。而所谓的“税优”,也就是把每月征税的起征点提高了200元而已,对投保人而言吸引力极小。

  经过多年研究筹划的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于今年5月1日起,在上海、福建(含厦门市)、苏州工业园区先行试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额度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财务无需为此多支付费用,个人也可以减免一部分所得税之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与税优健康险有相似之处。而总结税优健康险暴露出的问题,可以给未来进一步推广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等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一些启示:

  一是对于带有福利性质的健康险,在商业保险公司无意触及时,政府要有兜底措施。如税优健康险提出“带病投保”,投保人很乐意,保险公司出于利益的考虑却是兴致缺缺,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当有一定的财政计划解决这种尴尬。

  二是对于经营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行减税,将减税红利用于降低商业养老保险投保人的保费负担,进一步提高相关养老保险产品与服务的覆盖率。

  三是充分认识确保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安全可靠运营的重要性。风险可控的环境下充分实现商业养老保险资金的保值与增值是大智慧

  2018年7月,银保监会发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了税延养老保险的资金运用,对投资范围并无明确规定。未来政策鼓励支持商业养老保险资金成为绩效稳定蓝筹股的重要财务投资者,支持有条件的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进行全球优质资产配置,努力使商业养老保险资金投资运用成为重要的国家战略。

  四是努力实现税收优惠模式及标准、个人养老账户、投资产品范围、税收征管及信息平台对接和风险监控等事项的科学落地。对于一款商业养老保险产品,除了产品本身的设计,好要优化投保与税优衔接缓解,避免因兑现流程复杂、优惠额度过低而让投保人望而却步。

  保险公司作为商业机构始终是逐利的,在发挥商业养老险的支柱作用时,政府需要做好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设计,以吸引保险公司加入养老市场。商业养老保险要发挥其在整个养老体系的支柱作用,但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养老并不仅仅是保险行业的事情,其他金融机构也可以发挥作用,如设计出10年、20年长期储蓄产品。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上10年期以上金融产品数量很少,反映出我国养老保险业乃至金融业尚缺乏长期制度设计,这也需要政府给予足够的重视。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原院长)

  商业养老保险能提供多样化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和服务,更好地适应目标人群多样化的养老需求。

  个税递延养老保险政策演变

  2008

  《国务院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2009

  《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首次提出要适当开展个人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试点。

  2014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择机开展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2017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2017年年底前将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2018.4.12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社部、银保监、证监会联合发布《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为期一年的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2018.5.7

  银保监会、财政部、人社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个人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明确三类四款产品。

  2018.5.18

  银保监会发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险企经营门槛。

  2018.7.

  银保监会发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

  > 资料来源:国务院、中国政府网、银保监会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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