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话”银行保险(之一)

代表委员“话”银行保险(之一)
2021年03月14日 18:36 银保监会

  原标题:代表委员“话”银行保险(之一)

  编者按:

  2021年全国两会胜利闭幕,代表委员们对银行保险等金融领域提出宝贵的建议意见。小编根据媒体公开报道进行摘录、汇集、分享。

  01

  建言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四五”规划

  ● 以直接融资为突破,补齐金融短板。

  ● 以调整信贷结构为重点,加大重点与薄弱环节支持。

  ● 以贯彻生态文明理念为先导,发展绿色金融。

  ● 以夯实脱贫攻坚为支点,助力乡村振兴。

  ● 以发展金融科技为引领,提升服务质效。

  02

  供应链金融赋能乡村振兴

  ● 强化国家层面的统筹协调,强化金融机构与市场主体间的有效合作。

  ● 制定行业标准。

  ● 强化产品创新,着眼于生产、收购、运输、存储、交易全产业链,充分利用线上线下等多种模式。

  ● 强化配套建设,加快完善供应链票据平台功能,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探索建立统一的供应链金融公共服务平台。

  ● 强化风险防控,建立有效的风险防控体系,针对供应链金融中存在的自然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要因企施策、精准施策。

  03

  绿色金融立法赋能

  ● 完善绿色金融政策框架。

  ● 完善绿色金融配套政策。

  ● 强化绿色金融的激励约束机制。

  ● 建立完善统一的绿色金融标准。

  ● 建立信贷支持绿色领域激励机制。

  ● 推动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 完善绿色债券信息披露制度。

  ● 创新货币政策工具撬动支持。

  ● 强化科技赋能绿色金融。

  ● 强化评估考核推动绿色发展。

  ● 加强金融支持碳金融市场。

  04

  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监管

  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

  ● 明确金控公司监管机制。

  ● 着力解决《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与其他法规冲突及监管外延不完整问题。

  ● 完善金控公司监管的立法体系。

  05

  金融科技立法支持

  ●继续丰富部门规章。

  ●研究出台专门法律。

  ●加强重点领域监管。

  还应加大依法监管力度,加强对金融科技重点领域的监管,例如鼓励依托金融应用场景进行创新、保护消费者权益、鼓励行业公平竞争等。

  06

  金融机构破产“入法”

  修改《企业破产法》时增加金融机构破产专章,规定金融机构破产各方面的特殊问题,包括设定特殊的破产条件、明确风险处置程序前置、增加行政退出与司法破产衔接有关规定、对清偿顺序做出特殊安排等。

  07

  政策性银行立法规范

  从国际实践来看,专门为政策性银行立法也是通行的做法。

  政策性银行积极运用市场化方式履行政策性职能,与商业银行在市场化经营方面存在一定共性,可部分借鉴商业银行法;

  经合组织成员国、其他金砖国家等大多已有政策性金融机构专门立法,可从中借鉴有益可行的成果。

  08

  农村中小银行立法扶持

  ● 通过立法明确农村中小银行的法律主体地位。

  ● 通过立法明确农村中小银行支农支小职责。

  ● 通过立法明确对农村中小银行实施差异化监管。

  ● 通过立法明确对农村中小银行的政策扶持。

  明确央行、财政、税务等部门对农村中小银行的政策扶持,将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再贴现、风险补偿、税收优惠等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各类支持政策上升为法律。

  09

  《保险法》修改“扩容”

  修改有关强制保险的规定,适当扩大强制保险的范围。

  ● 在《保险法》对强制保险作原则性规定基础上,同时规定由国家实行目录清单制度,将部分高危行业、公共营业场所、环境保护、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纳入强制保险范围,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

  ● 考虑地域差异和各行业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保险法》对强制保险作授权性规定,授权地方性法规结合具体实际和管理需要确定强制保险险种。

  此外,修订“禁止给予保险合同以外利益”。出台相关立法解释或实施细则;赋予保险公司开展商业经营活动的自由度;对合理的客户增值服务等经营行为放开禁止性规定;建议出台相关管理办法,确保行业有序经营;可将客户增值服务写入保险合同。

  10

  普惠金融差别化监管

  我国应加快数据立法工作。

  在优化金融监管方面,监管部门要以互联网思维来看待金融科技的发展,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放宽一些限制,设置一定容忍度,鼓励银行大力开展金融创新。

  在提升金融科技水平方面,可从国家层面加强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和移动互联等新技术的研究,并对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进行技术输出。

  11

  互联网金融精准监管

  加大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的金融宏观审慎监管力度。

  加强对大型互联网平台涉足金融行业的事前监管力度,明确准入标准、严格准入审核,防范好规避监管和监管套利行为。

  监管机构考虑对银行实施差异化的分类管理机制,允许管理水平、管理能力、基础设施建设合格的银行,在一定范围内探索互联网新业务。

  继续加强对互联网公司的穿透式监管,同时根据互联网平台的资本情况、信息安全、消费者保护、风控能力、内控制度等,建立分类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公布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便利金融机构进行合作方选择和判断。

  对开展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平台应按照金融业务标准,执行信息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监管机构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在现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基础上,结合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与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推出相关实施细则或指南。

  (注:以上内容综合媒体公开报道)

  制作:保媒联盟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银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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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潘翘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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