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金融机构声誉风险监管增强,释放何种信号?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3月1日电 (陈炜)近日,银保监会印发了《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首次明确了声誉风险管理的“前瞻性、匹配性、全覆盖、有效性”四项重要原则,强化了声誉风险管理主体责任,要求金融机构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并强调了对引发声誉事件或预防及处置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依法依规问责追责。
多位业界人士接受人民网采访时表示,《办法》对于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声誉风险管理、积极构建完善声誉风险体系至关重要。这深化了银行、保险机构在声誉风险管理与业务经营发展方面的协调与统一,进一步压实了机构的主体责任。同时,对声誉风险管理的全流程、体系化工作以及常态化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旨在建立完善的声誉风险防范机制。
声誉风险管理极为重要
何为声誉风险?《办法》对此进行了详细定义。
所谓声誉风险,是指由银行保险机构行为、从业人员行为或外部事件等,导致利益相关方、社会公众、媒体等对银行保险机构形成负面评价,从而损害其品牌价值,不利其正常经营,甚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黄震将声誉风险管理解读为全流程管理声誉风险。在他看来,声誉风险管理属于声誉管理与风险管理的交叉部分,不是简单的负面舆情应对处理。
“它的重点是产品研发和营销、客户服务和投诉、品牌管理、网点管理等,形成声誉风险排查、监测、预警、处理、反馈、评估、问责的机制。它是要对一切可能引发外部利益相关方负面评价的工作,进行闭环式管理。”他说。
为什么声誉管理如此重要?2009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在《新资本协议市场风险框架修订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将声誉风险列为第二支柱,成为商业银行的八大风险之一,并指出银行应将声誉风险纳入风险管理的流程中,并在内部资本充足和流动性预案中适当覆盖声誉风险。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系教授、科研处处长薛熠介绍,在国际上,美国金融监管部门将声誉作为监管的重要部分,要求监管人员有效的评估银行的声誉状况,并指出声誉风险是监管者在风险评估中必须考虑的基本指标。
“声誉风险与其他金融风险不同,难以直接测算,并且难以与其他风险分离和独立处理。良好的声誉是一家银行多年发展积累的重要资源,是银行的生存之本,是维护良好的投资者关系、客户关系以及信贷关系等诸多重要关系的保证。良好的声誉风险管理对增强竞争优势,提升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和实现长期战略目标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薛熠说。
为何银保监会在此时印发《办法》?黄震认为,当前国内国际形势复杂严峻,金融风险暴露加剧,风险事件频发,在“互联网+”环境下金融机构声誉风险越来越受重视,过去有关声誉风险管理的制度规范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变化。
“2021年是我国‘十四五’开局之年,此时银保监会提出声誉风险监管新规,既是声誉风险管理制度体系的创新,也有利于提升业内声誉风险管理水平、优化完善体制机制和有效应对声誉风险。”黄震说。
声誉风险管理充满挑战
在风险管理方面,国际上曾经有过惨痛的经验和教训。
黄震介绍说,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国际国内金融业经历了严重的声誉风险危机,诸多金融机构无法履行合同,出现兑付困难,随后出现了破产风潮,让诸多债权人损失惨重。
美国金融危机结束后,诸多金融市场从业者达成了针对声誉风险管理方面的共识,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文件中明确了金融机构的品牌可以通过广告宣传实现,但是其声誉是在长期的时间推移中产生,一旦某家金融机构出现了问题,则它不再被民众信任。
基于此,金融业加强声誉风险研究和管理的声音越来越大,社会各界也认识到声誉风险管理日正为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出台过两次指引,一次是2009年,原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一次是2014年,原保监会出台《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此次合二为一、升级成《办法》,并扩大了适用机构覆盖面。
“经过多次证明,我国的监管机构在工作实践中逐步探索总结出许多有益做法。例如,强化声誉风险管理意识、建立科学声誉风险预警机制、制定并实施声誉风险预控和声誉危机处理机制、实施全面声誉危机公关和总结经验教训、重建机构声誉形象等。但是目前,要想在短时间内,进行良好的声誉风险管理,仍然存在相应挑战。”黄震说。
黄震认为,声誉风险监管最大的挑战仍然在于管理层面,比如,机构人员认识不足,声誉风险意识薄弱;管理体系粗放,缺乏模式创新,风险责任界定模糊;忽视解决衍生问题,制度施行落实不到位;全媒体时代扩散多样性,传播速度快、管控难度大、风险计量难,短时间内难应对等。
声誉风险管理影响深远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资产管理部工作人员黎维告诉人民网,在此之前,声誉风险管理并不是银行从业者在工作中经常提及的词汇,因为该词汇比较专业、生硬,一般都是细化在不同的工作要求当中执行。此次单独作为一大块的考核标准,可以说是第一次。
“在过去的对公业务方面,我所了解的金融机构一般不会出现声誉问题。此次的银保监会发文,在一线从业者看来,可能意味着金融市场存在声誉风险的苗头。”黎维说。
中信信托资本运营部工作人员张佳告诉人民网,“对于金融机构,这次发文直接产生的影响是,在评定金融机构的负责人业务能力时,声誉风险处置水平是重要指标。考核正从此前的业务开展能力,逐步向风险管理能力转移。”
在黄震看来,《办法》出台后,金融机构第一时间应当将监管部门要求进行落地。“日常工作中,应积极组织人员深入学习贯彻新规内容,规范相应社会责任、做到诚实守信、合规经营,提供优质高效人性化服务。注重加强声誉风险管理,强化公司治理在声誉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健全完善声誉风险治理架构、声誉管理全流程体系和常态化建设。努力提升机构风控应对水平,牢牢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强化考核问责,切实守住金融风险底线。”
责任编辑:冯莉(EN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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