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融保险新疆分公司被罚26.5万元: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等问题

丰融保险新疆分公司被罚26.5万元: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等问题
2022年08月12日 21:24 金融一线

  8月12日消息,据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丰融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因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未按照规定为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未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客户告知书内容不规范问题,被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十六万五千元。

  此外,时任北京丰融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刘丽,因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被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九万五千元。

  原文如下:

  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银保监罚决字〔2022〕74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北京丰融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北京丰融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你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分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分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2020年1月至12月,你分公司通过南京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劳务服务费的名义,给予844名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金额共计108.38万元。

  上述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财务凭证、银行交易流水、返现清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二、未按照规定为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

  截至检查日,你分公司未通过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为7名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

  上述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花名册、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从业人员信息截屏等证据证明。

  三、未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

  截至检查日,你分公司未按照规定开立并使用独立的经纪佣金收取账户,使用在XX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收取佣金、发放工资、列支费用等。

  上述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账户信息表、账务明细清单等证据证明。

  四、客户告知书内容不规范

  截至检查日,你分公司向客户出示的客户告知书中未明确保险经纪人获取报酬的方式,包括是否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等情况,且包含许可证有效期、保证金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内容。

  上述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客户告知书、营业执照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项,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上述未按照规定为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一项,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

  上述未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的行为,违反了《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第六项,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

  上述客户告知书内容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一项,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

  合并决定对你分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十六万五千元。

  你分公司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分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8月9日

  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银保监罚决字〔2022〕75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刘丽

  所在单位名称:北京丰融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职务:主要负责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北京丰融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2020年1月至12月,该公司通过南京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劳务服务费的名义,给予844名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金额共计108.38万元。

  上述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财务凭证、银行交易流水、返现清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你作为时任北京丰融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二、未按照规定为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

  截至检查日,该公司未通过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为7名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

  上述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花名册、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从业人员信息截屏等证据证明。

  你作为时任北京丰融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三、未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

  截至检查日,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开立并使用独立的经纪佣金收取账户,使用在XX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收取佣金、发放工资、列支费用等。

  上述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账户信息表、账务明细清单等证据证明。

  你作为时任北京丰融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四、客户告知书内容不规范

  截至检查日,该公司向客户出示的客户告知书中未明确保险经纪人获取报酬的方式,包括是否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等情况,且包含许可证有效期、保证金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内容。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询问调查笔录、客户告知书等证据证明。

  你作为时任北京丰融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项,我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八万元。

  上述未按照规定为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一项,我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

  上述未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的行为,违反了《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第六项,我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

  上述客户告知书内容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一项,我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

  合并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九万五千元。

  你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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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源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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