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消息,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因准备金计提错误、保险费率执行管控不严格被银保监会罚款51万元。
同时对当事人孔宪华警告并罚款7万元。
原文如下: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保监罚决字〔2022〕7号)
当事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汇园11号丰汇时代大厦
法定代表人:宋曙光
当事人:孔宪华
职务:时任中国信保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会对中国信保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国信保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准备金计提错误
中国信保由于信息系统规则和设置存在缺陷,造成两个保单首次责任生效日抓取错误、保单责任余额计算错误, 对财务数据真实性产生重大影响。此外系统中还存在保费及保险金额人工填写错误等。
上述准备金提取不准确主要源于信息技术部系统规则缺陷,且信息技术部2020年1月发现基础数据错误后未按照公司规定报告风险管理部及计划财务部,导致公司未及时调整2019年财务报表。孔宪华自2019年7月起担任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全面主持信息技术部工作,对该问题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中国信保承保档案、公司系统中提取的数据信息、公司对相关情况的说明、当事人调查笔录、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资料证明。
二、保险费率执行管控不严格
中国信保4款保险产品未将报备的费率计算公式嵌入业务系统。保险费率测算和厘定以业务人员经验调节为主,无法通过系统进行严格管控。
上述事实,有中国信保相关产品条款费率报备档案、承保档案、业务清单、费率测算回溯表、内部管理规定、公司对相关情况的说明、当事人调查笔录、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资料证明。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准备金计提错误事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和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中国信保罚款50万元,对孔宪华警告并罚款7万元。
上述保险费率执行管控不严格事项,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第五十五条。根据该规定第六十九条,对中国信保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王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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