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2024年12月31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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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马驹先生计划自2024年9月20日起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股票,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100万元(含)。

  ● 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截至2024年12月27日,马驹先生累计增持金额已经超过增持计划中约定的增持金额区间下限,增持计划实施完成。马驹先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共计增持公司股票729,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18%,增持金额共计10,294,946元(不含佣金、印花税等各类交易费用)。

  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马驹先生出具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马驹先生

  (二)增持主体本次增持前持有股份情况

  本次增持前,马驹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41,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30%。其中,马驹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70,9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73%;其一致行动人杭州臻品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122,4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60%;其一致行动人杭州宝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36,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00%;其配偶杨雪琴持有公司股份11,8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7%。

  除本次增持计划外,马驹先生在过去12个月内无已披露的增持计划,过去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马驹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积极响应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决定自2024年9月20日起6个月内,以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100万元(含)的自有资金增持公司无限售流通A股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经济参考报》上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2024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马驹先生出具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马驹先生已于2024年9月20日至2024年12月27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票729,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18%,增持金额合计10,294,946元(不含佣金、印花税等各类交易费用),已超增持计划中增持金额的区间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本次增持后,马驹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41,929,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48%。其中,马驹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71,649,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91%;其一致行动人杭州臻品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122,4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60%;其一致行动人杭州宝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36,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00%;其配偶杨雪琴持有公司股份11,8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7%。

  四、其他说明

  (一)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增持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增持主体马驹先生承诺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同时对于2024年10月25日在窗口期不慎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入公司股票10,000股,马驹先生承诺在未来6个月内不减持该次违规增持的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经济参考报》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窗口期增持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

  (四)公司已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持续关注增持主体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五、律师核查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马驹先生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已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就本次增持实施结果进行披露;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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