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解读邯郸初中生被杀案邯郸初中生被杀案为何1人不予刑罚

最高检解读邯郸初中生被杀案邯郸初中生被杀案为何1人不予刑罚
2024年12月30日 12:04 北京晚报

【#最高检解读邯郸初中生被杀案##邯郸初中生被杀案为何1人不予刑罚#】今天,最高检公号刊发解读文章《正义的伸张与司法的明慎》,回应河北邯郸初中生被杀案几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文中提到对于低龄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不能听之任之,未成年人犯罪,也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应当区分情况进行公正处理。其中,第三被告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但未参与犯罪预谋,未实施具体加害行为,根据刑法第17条第5款规定,不予刑事处罚。一是对于低龄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依法追诉,不能听之任之。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核准追诉的决定是必要的,为进一步查清案件并通过起诉提交人民法院选择合法和符合正义标准的处理方案创造了前提条件。特别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这样有利于查清事实,查明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这起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过对事实和证据的认真审查判断,依法作出核准追诉的决定,符合全社会对于这起案件伸张正义的强烈期待。二是对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于这起案件,民众激愤之下,强烈要求严惩罪犯,为被害人讨回公道。但是,未成年人,尤其是低龄未成年人毕竟有些不同于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其心智未臻于成熟,理性不够健全,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需要比照成年人犯罪给予从宽处罚。对于未成年人也不适用死刑,这是许多国际上刑事司法的通例,也是我国刑法文明的标志之一。三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区分情况进行公正处理。参与此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自的犯罪行为、具体情节和应当承担的罪责,可能存在差异,不能等量齐观。在这起案件中,第三被告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但未参与犯罪预谋,未实施具体加害行为,根据刑法第17条第5款规定,不予刑事处罚,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在封闭场所对其进行矫治和教育,符合这一案件应有的罚当其罪、各得其所、教育挽救的正义标准和刑事政策。(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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