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口网
男女双方举办婚礼
并未办理婚姻登记
共同生活后因感情不和最终分手
彩礼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近日,乐东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婚约财产而引发的纠纷,原、被告双方依据地方风俗举办酒席之后,在共同生活时发现在三观上存在分歧,原告吉某向被告符某表示无法缔结婚姻关系,便向符某主张返还彩礼,但被拒绝,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吉某与符某均系同村居民,双方于2022年8月经朋友介绍认识,于2023年5月1日订立婚约,根据当地风俗习惯,男女双方订立婚约需要举办订婚仪式,由男方根据女方出具的彩礼清单,准备现金及酒水食材设宴款待亲朋,由男女双方父母在亲朋、媒人等见证下共同协商、共同参与完成彩礼的给付。
订婚仪式当天,吉某根据女方家的要求准备了彩礼68888元现金送往女方家,彩礼现金经由女方家长在场清点确认收取,并举办酒席宴请亲朋以示祝福。
订婚仪式举办后,两人共同生活了五个月,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在三观上存在分歧,吉某向符某表示无法缔结婚姻关系,便向符某主张返还彩礼。
乐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在订婚宴后共同生活近半年,给付彩礼的目的未全部实现。同时,考虑到女方已经在男方家共同生活、劳作等事实,判决酌情返还50000元彩礼,能够较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关于彩礼的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已有明确规定,当地习俗不能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彩礼的给付是为了缔结婚姻、成立家庭、生儿育女,但也是一种陋习,摒弃彩礼陋习,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打造积极向上、文明健康、风清气正的农村文化环境,要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做起。
来源:乐东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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