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民法君#【《民法君“典”案例》:吃火锅被“入镜”直播间,侵犯肖像权吗?】《民法君“典”案例》第一百九十二集聚焦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顾客吃火锅“入镜”直播间,诉请店家道歉并赔偿1万元的民事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的陈述和聊天记录、视频等证据认定了相关事实,被告进行直播宣传商业活动时,在店内就餐的原告出现在镜头中,被告在未获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原告的肖像暴露在直播中,构成了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最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一千零一十九条和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法院判决被告通过直播账号发布道歉视频,视频应置顶不少于3日,并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策划:裴夏静|编剧:王存辉|后期制作:张恒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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