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工网
中工网评论员 李靖
据近日新华网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第42批共4件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针对外卖骑手、网络主播、代驾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作出回应、明确规则,强调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中,“关键要看是否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
2023年5月,最高法与人社部曾联合发布第三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那一批的6个案例也是聚焦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关系的认定。相比之下,此番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提出了“支配性劳动管理”这一重要概念,这对于在实践中认定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在新就业形态领域,用工模式较传统行业有很大变化,管理方式、工作时间、报酬支付等都呈现出灵活性、多元性、技术性等新的特点,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所涉情形更是复杂多样,因劳动关系认定困难引发的劳动争议频繁进入人们的视野。在这样的背景下,最高法发布这批指导性案例,对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确保新就业形态案件裁判尺度统一,对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疑具有重大意义,也为今后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
尊重用工事实,强调明辨是否构成支配性管理,体现了“以事实为依据”的法律原则。在新就业形态下,尽管平台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具有很多新的特点,但判断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仍须透过现象看本质,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抓住劳动关系的本质、核心特征,即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这也意味着,今后在认定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中,强调“事实优先”,强化综合考虑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将会是一个大方向。
相对于平台企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往往是较为弱势的一方,其合法劳动权益也更容易受到侵害,指导性案例相当于增加了他们依法维权的“砝码”。当然,平台企业也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强调“事实优先”某种程度上也能防止出现“按闹判罚”“谁声量大支持谁”的情况。
目前,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多为指导意见、暂行办法等,法律层级较低、统筹整合不够。这也与现实有关——目前,新就业形态仍处于快速发展和持续探索阶段,市场和技术的创新突破使得新就业形态表现出极大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因此在立法层面还需保持谨慎。如此现实语境下,典型案例的发布实际上起到了一种即时指导的作用,更具针对性,也更有利于减少各地方法律适用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新就业形态发挥了重要的“蓄水池”和“稳定器”作用。推动新就业形态发挥更大作用,促进该领域劳动关系纠纷的源头预防和妥善化解,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必不可少。期待在最高法等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之网能织得更紧更密,进一步规范、引领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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