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0月1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一道88号奥比科技大厦3层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黄源浩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0人,出席10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靳尚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新增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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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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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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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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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3为非累积投票议案,所有议案均审议通过;
2、本次会议议案1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上海云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当回避表决本次会议议案1;经核验,无关联股东投票情形。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冯霞、章玉婷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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