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上观新闻
最近,小张入职D公司从事售后服务工作,公司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附加了有关离职的违约条款:工作未满两年提出辞职,需向公司支付两个月本人工资标准的违约金。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
分析回答:不正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本案例中,小张是一线售后服务人员,D公司未与其约定服务期或竞业限制相关条款,合同期限内提出辞职不属于承担违约金的情形,故公司单方面约定违约条款的做法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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