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一辆“老头乐”冲卡进入高速公路,逆向行驶与一小轿车相撞,“老头乐”车内两人身亡,引发关注。
据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一分局10月14日晚发布的警情通报,10月12日,G5 京昆高速公路(成雅段)1882公里+300米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
经查,12日8时许,杨某安(男,74岁)无证驾驶无牌低速四轮电动车(俗称“老头乐”)搭载韩某容(女,55岁),由G5京昆高速公路(成雅段)蒲江东收费站冲闯道闸进入高速公路,随后在雅安至成都方向左起第一车道内逆向行驶时,与杨某(男,30 岁)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事故造成杨某安、韩某容死亡,两车受损。目前,事故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对于这起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引起广泛讨论。
律师分析表示,机动车驾驶员在高速行驶时,应当充分尽到安全观察义务,但如果机动车驾驶员在遵章守纪的情况下驾驶车辆,遇到极端情况发生事故,则应根据实际情况避免过分苛责。
事故发生后,有地方警方发公开信提醒,一些人利用“老头乐”接送学生上下学,甚至一车搭载多人,发生事故极易导致群死群伤。此外,此类车无法登记上牌,不能上路行驶。
“老头乐”冲卡上高速逆行出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小型轿车是否承担相应责任引起较大关注。
10月15日,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胡磊律师向澎湃新闻分析称,小型轿车驾驶员是否承担本起事故中的行政责任,直接决定了该驾驶员是否会被追究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赔偿如何进行等。
胡磊分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的规定,行人、非机动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本起事件中,‘老头乐’驾驶人在高速工作人员已经阻拦的情况下强行驶入高速公路,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且‘老头乐’进入高速后在高速公路的最左侧快车道上逆向行驶,也违反了道路通行最基本的规则,过错责任明显”。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雪峰认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行政责任认定是推定机动车承担全部责任,非机动车有过错的则减轻机动车的责任。如果机动车一方存在醉驾、严重超速行驶、机动车辆存在违反安全技术标准等行为,那么也会减轻非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张雪峰说,根据道路交通规范中“优者负担”原则,机动车作为道路交通参与者中的优势地位人,需要承担更多的安全观察义务,“对于一些行人、非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并不是说其违规了机动车一方就可以完全不予避让,这是由机动车的高度危险性所决定的,机动车应有更高的观察、避让义务”。
胡磊认为,在相关同类案件中,曾发生过交管部门在责任认定时,以机动车未尽到观察义务而判定机动车承担一定责任的情况,但“责任划分不是谁受损严重谁有理,只有做到谁错谁担责任,才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机动车驾驶员在高速行驶时,应当充分瞭望、严格按照限速行驶,但如果机动车驾驶员在遵章守纪的情况下驾驶车辆,遇到极端情况,则不应对其过分苛责。
在民事责任方面,胡磊律师介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即使小型轿车完全无责的情况下,其交强险也会对事故死者作出损失总金额10%的赔偿。胡磊进一步解释道,交强险是我国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性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使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具有公益性。本案中小型轿车的保险公司,即使在该机动车无责的情况下,也会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该赔偿不以机动车存在过错为前提。
张雪峰认为,根据《民法典》在侵权责任方面的规定,侵权行为实施人需要对侵权后果进行赔偿。如果本起交通事故中电动四轮车一方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机动车的损失应该由电动四轮车一方来承担,车主在无法获得车损赔偿的情况下,可以请求自己的保险公司代位索赔。
对于高速公路运营方,胡磊律师表示,高速公路公司提供的是车辆快速通行服务,该服务的高度危险性要求在缔结高速公路服务合同时应对服务对象进行严格审查和甄别,履行对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义务,“此次事件中,电动四轮车在进入高速公路时虽然被高速公路工作人员进行了拦截,但依然进入了高速公路逆行,高速公路管理者存在过错,相关的损失应当由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警方提醒:“老年代步车”不可以上道路行驶
“老头乐”俗称“老年代步车”,因驾驶简便、价格低廉,成为不少老年人出行的交通工具。然而,“老头乐”带来的无证驾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闯信号灯、乱停乱放、逆向行驶等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
上述交通事故发生后,云南昭通市昭阳公安分局交警一大队在致“老年代步车”车主、驾驶员的一封信中表示,目前,一些人利用“老年代步车”接送学生上下学,甚至一车搭载多人,发生事故极易导致群死群伤。此类车安全性能及防护性能较低,既不能申领号牌,也不能购买交强险及其它机动车商业险,在“无号牌、无保险”且驾驶人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伤亡人员很难得到经济赔偿。
警方在前述公开信中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城区道路上常见的“老年代步车”都没有登记上牌,所以是不可以上道路行驶的。
对于公安交警部门不给此类车上牌的原因,警方在公开信中解释称,城区道路上行驶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绝大部分都不是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国家强制标准生产的。这些车辆的生产厂家或销售商家都不能提供机动车或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全国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是公安机关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依据。对于列入此公告范围内的车辆,公安交警部门一律予以登记。因“老年代步车”不在公告范围内,所以不能办理登记上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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