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出台家庭过期药品回收销毁管理办法

山东临沂出台家庭过期药品回收销毁管理办法
2024年08月07日 14:50 媒体滚动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近日,山东省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山东省药监局区域检查第五分局(以下简称第五分局)联合印发《临沂市家庭过期药品回收销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对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以下简称过期药品)的监督管理,规范过期药品回收行为。

  《办法》包括总则、定点回收企业的选择确定、家庭过期药品的回收销毁、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的监督管理、附则共五章、共十九条内容。《办法》指出,临沂市过期药品回收按照以监管部门为主导,鼓励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过期药品回收服务的公益性,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探索创新,稳步推进,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办法》明确了过期药品定点回收企业及定点回收门店的确定方式。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临沂市市场监管局、第五分局根据公开、择优的原则,选择热心公益事业、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具有自主配送能力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作为“过期药品定点回收企业”。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布局合理、服务便民”的原则,与定点回收企业共同确定过期药品定点回收门店。《办法》指出,对定点回收企业和定点回收门店实施动态管理,每年组织开展规范性检查,对检查结果较差、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过期药品回收量少、明显不符合合理布局原则的,取消其定点回收资格。

  《办法》就定点回收企业和定点回收门店应履行的主体责任作出规定,要求定点回收企业制定过期药品回收相关管理制度、建立人员培训制度,加强对回收药品和定点门店的管理,对回收的过期药品登记管理,规范过期药品回收行为。《办法》列举了定点回收企业和定点回收门店应避免的七类违法违规行为,如未对过期药品回收严格实行专人管理、专箱(柜)存放、专册登记的“三专”管理要求,回收居民家庭和个人以外的各类组织或单位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过期药品等。

  《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据悉,临沂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药品安全宣传活动,帮助公众了解过期药品的毒副作用和随意丢弃过期药品的危害性,提升公众主动参与过期药品回收的积极性,引导公众安全、合理用药。(齐桂榕)

中国医药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使用。

(责任编辑:常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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