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报无人肯审,是何难言之隐?“风投教父”和他的老牌私募信中利遭罚

财报无人肯审,是何难言之隐?“风投教父”和他的老牌私募信中利遭罚
2024年07月07日 21:28 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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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财联社APP

财联社7月7日(记者 封其娟)继汪潮涌(本名汪超涌)失联风波后,一则罚单再度将昔日老牌百亿私募信中利及“风投教父”汪潮涌送到舆论面前。

北京监管局最新披露,因截至4月30日仍未及时披露2023年年报,信中利及时任董事长汪超涌均被该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据信中利公告,2023年年报原定于4月18日披露,由于尚未聘请审计机构,申请延期至4月30日。因仍无意向审计机构入场审计,该年报预计于6月28日披露。而据全国股转系统披露,信中利至今仍未发布2023年年报,也不曾与审计机构达成合作意向。

公告提示,因未能按时披露年报,信中利已于5月第一个交易日被停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存在被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的风险。若未能在6月28日前披露年报,公司股票存在被强制终止挂牌的风险。

挂牌新三板至今,信中利已发布11份《可能被终止股票挂牌的风险提示公告》,原因均与财报披露有关。未能顺利披露年报的背后,是信中利一直找不到“肯合作”的审计机构。就在去年,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对信中利2021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指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这之后,信中利先后与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兴荣华会计师事务所达成初步合作意向,但均最终作罢。

值得一提的是,信中利2018年末开始筹备摘牌申请,2020年7月又撤回摘牌申请,股转系统2021年9月最终不予同意该申请。如今,信中利因在财报披露又处在被动位置,面临被强制摘牌的风险。

近年来,深交所、全国股转系统及北京监管局向信中利及旗下高管已下发多份罚单,主要仍是信息披露违规。

全国股转系统分别在去年6月、2021年10月向信中利、汪超涌及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沈晓超出具警示函。这两次处罚,前者是因为会计差错导致2021年净利润、净资产在调整前后分别相差8.15亿元、8.82亿元;后者是因未能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和股权冻结事项。

同在2021年9月,深交易对信中利及汪超涌、沈晓超及总经理陈丹的通报批评,是因未及时披露与中冀投资的诉讼事项;沈晓超被北京监管局出具警示函,是因信中利未及时披露多笔重大诉讼、仲裁。

财报披露之路多舛,审计机构不肯合作

综合多份公告可知,信中利去年9月与北京兴荣华会计师事务所初步达成了2023年年报审计业务的合作意向。而截至今年1月23日,因未就《审计业务约定书》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合作作罢。

原定于今年4月18日披露2023年年报,由于信中利尚未聘请审计机构,申请延期至4月30日披露。而信中利4月30日公告指出,由于年报披露时间较集中,意向审计机构暂无时间入场审计,年报预计于6月28日披露。因未能按时披露年报,公司的股票将于5月第一个交易日被停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存在被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的风险。

作为信中利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华创证券也提示,若未能在6月28日前披露年报,公司股票存在被强制终止挂牌的风险。

在信中利发布的11份《可能被终止股票挂牌的风险提示公告》的临时公告中,今年5份公告主要针对2023年年报未能即时披露;去年6份公告是因原先委托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对信中利2021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指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也触发了全国股转系统可能将终止其股票挂牌的情形。

去年3月,信中利又与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达成2022年报审计业务合作意向。同年4月7日晚间,亚太所向信中利发出《终止审计业务通知函》邮件,告知终止业务系该所会计师承接此业务时对工作量预估不充分所致,考虑到该司年报编制工作量大,该所预计无法按期完成2022年度审计工作。

因为财报披露等问题,信中利近2年来数度面临被摘牌新三板的风险。而早在5年多前,信中利便有了主动摘牌新三板的心思。

据信中利公告,公司2018年12月召开的董事会及2019年1月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终止挂牌相关议案。2019年9月,信中利向全国股转系统提交了股票终止挂牌的申请,并取得了受理通知书。 2020年7月,信中利又决定申请撤回终止挂牌。

到了2021年9月,信中利收到了全国股转公司《关于不予同意北京信中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申请的函》。该函指出,“截至目前,公司仍未完善异议股东保护措施,不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条件。经多次沟通反馈和监管提示,相关问题未能解决,你公司申请股票终止挂牌事项已无法推进。我司不同意你公司的终止挂牌申请。”

因信息披露被罚已非头一遭

去年6月15日,因信息披露违规,全国股转系统向信中利及时任董事长汪超涌、财务总监沈晓超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信中利去年4月28日披露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2021年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经对比,调整影响2021年净利润8.15亿元,调整前2021年净利润-16.67亿元,调整后 2021 年净利润-8.52亿元,调整比例为48.87%;调整影响2021年净资产8.82亿元,调整前2021年期末净资产-3.19亿元,调整后2021年期末净资产5.63亿元,调整比例为-276.35%。

早在2021年10月,信中利及汪超涌、沈晓超已被全国股转系统出具过警示函,仍因信息披露违规,具体是未能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和股权冻结事项。

2021年1月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中冀投资起诉信中利和汪超涌的诉讼,原告根据前期三方签署的《合作协议》要求两名被告收购原告持有的成都哆可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7.18%的股权。当年1月14日,信中利已收到应诉通知书,但未及时披露,直至6月21日进行了补充披露,涉案金额为6.8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期末净资产的比例为44.38%。

信中利未及时披露控股子公司重庆信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3月10日收到应诉通知书,直至5月21日进行了补充披露,涉案金额为5.4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期末净资产的比例为 35.24%。

汪超涌持有信中利3.88亿股于2021年2月25日被司法再冻结,占公司总股本 30.11%。司法再冻结期限为2021年2月25日起至2023年2月24日止。冻结股份已在中国结算办理司法冻结登记。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股权冻结情况,直至2021年4月30 日进行了补充披露。

2022年10月,北京监管局决定对信中利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罚单明确指出信中利存在的四类违规行为,“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是其一,还包括:一、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能恪尽职守,未能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二、将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三、挪用基金财产。

就在一年前,信中利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沈晓超被北京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据2021年9月罚单,信中利存在多笔重大诉讼、仲裁未及时披露的情形。经统计,所涉总资金约13.63亿元,具体包括:

1)2020年10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诉讼金额1.13亿元;2)2021年1月15日,武汉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股权纠纷,涉及股份回购款1.3亿元及利息924.17万元(暂计数);3)2020年7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合伙企业纠纷,涉及诉讼金额出资额1亿元及未付优先回报1468.49万元(暂计数);4)2021年1月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合同纠纷,诉讼金额6.84亿元;5)2021年1月12日,北京仲裁委受理的合同纠纷,诉讼金额1亿元;6)2021年3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合同纠纷,诉讼金额2.11亿元。

据2021年9月公告,深交易所对信中利及汪超涌、沈晓超及总经理陈丹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因信中利未及时在深交所披露与中冀投资发生诉讼事项,涉及金额6.8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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