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联合调查组发布了女企业家讨工程款事件调查情况的通报。
今年2月,有关媒体报道了六盘水市水城区女企业家马某某伊讨要工程款被批捕事件,引发社会关注。事件发生后,贵州省成立了由省人民检察院牵头、省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相关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6月6日,检察机关向马某某伊等人公开宣布不起诉处理决定。
通报提到,马某某伊、唐某(马某某伊的代理律师)等5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均认罪悔罪,可不予刑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检察机关决定对该5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马某某伊、侯某涛(马某某伊的代理人)、唐某伙同屈某东等10人实施寻衅滋事等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以犯罪论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检察机关决定对屈某东等10人作法定不起诉处理。
在上述的通报中,有两个关键词值得大家注意,分别是“相对不起诉”和“法定不起诉”。那到底啥是“相对不起诉”和“法定不起诉”?两者有啥不同?为此,6月8日,四川在线记者邀请到了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来告诉你背后的法律知识。
什么是“相对不起诉”?
符合起诉条件但没有必要进行起诉
胡磊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不起诉规定了四种形式,即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
“‘相对不起诉’在实践中也称为‘酌定不起诉’,就是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依照刑法规定符合起诉条件但没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胡磊说。
“相对不起诉”一般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法总则规定免除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法分则或司法解释规定免除处罚的情节;虽然没有法定免除处罚情节,但检察机关综合案件事实情节和犯罪嫌疑人表现,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比如,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就属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免除处罚情节,对这类案件可视情节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胡磊介绍。
值得注意的是,不起诉并不意味不受到处罚。为此,胡磊进一步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当事人被免予刑事处罚,但还会被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
什么是“法定不起诉”?
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胡磊告诉记者,“法定不起诉”,也可以称为“绝对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而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思是,检察机关进行审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不构成犯罪,就不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胡磊说。
另外,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如下情形之一,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前述情况之一的,就属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检察机关就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胡磊说。
有什么不同?
看检察机关是否享有裁量权
据了解,设立不起诉制度,目的是在审查起诉环节对不符合审判条件或者不必要进入审判环节的案件及时进行分流,从而兼顾诉讼的公正和效率。
胡磊告诉记者,“法定不起诉”在司法实践中承担对不符合审判条件的案件进行分流功能,侧重于诉讼公正的需要;“相对不起诉”,则承担对符合起诉条件但没有必要进行起诉的案件进行分流功能,侧重于诉讼效率的需要。
“这两者最大的不同之一就是,检察机关是否享有裁量权。‘法定不起诉’的适用情况,是根据法律明文规定或者是由案件客观存在的实际情况决定,检察机关不享有裁量权;‘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情况,会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刑事政策的要求等进行裁量,检察机关享有裁量权。”胡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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