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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7日,为进一步规范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裁量,统一执法尺度,增强裁量公开性,实现裁量公正,证监会系统梳理近年行政处罚实践、广泛调研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充分借鉴国内外成熟经验,研究制定《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裁量基本规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裁量基本规则》共二十六条,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制定目的和依据、行政处罚裁量的定义、行使裁量权应当遵循的指导原则和裁量政策,规定了裁量阶次和裁量情节,并对共同违法人的处罚规则、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则、新旧法律适用、立体追责、行刑衔接等与行政处罚裁量相关的事项作出规定。
(图片来源:证监会官网截图)
裁量阶次明确涉及六方面
《裁量基本规则》共二十六条,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行政处罚裁量的基本要求。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行政处罚裁量的定义、行使裁量权应当遵循的指导原则和裁量政策。
二是明确裁量阶次和裁量情节。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对其含义和划分方式作出明确,并分别规定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当事人同时具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规定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后进行处罚。
三是结合证监会行政处罚实际,明确裁量相关规则其中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则、共同违法人的处罚规则、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则等。
具体来看,从轻处罚阶次,在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以上(没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除外)、法定最高罚款金额30%以下给予罚款;一般处罚阶次,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30%以上、60%以下给予罚款;从重处罚阶次,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60%以上、法定最高罚款金额以下给予罚款。对依法应当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给予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罚款等行政处罚种类的,参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划分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超过行政处罚时效等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违法主体消灭的,免予处罚。消灭的违法主体是单位的,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继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这些情形从重处罚
根据《裁量基本规则》,存在严重违反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影响资本市场秩序稳定,可能引发金融风险、严重危害金融安全的;严重损害资本市场投资者、交易者权益,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相关事项涉及当事人贿赂情形的;殴打、围攻、推搡、抓挠执法人员,造成执法人员人身损害,或者限制执法人员人身自由的;毁损、伪造、篡改证据材料的;转移、变卖、毁损、隐藏被依法冻结、查封、扣押、封存的资金或涉案财产的;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次实施同一类型违法行为等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对于违法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社会危害较大;主观过错较大;侮辱、谩骂执法人员;抢夺、毁损执法装备及执法人员个人物品;抢夺、隐藏证据材料;未按照要求报送文件资料,且无正当理由;躲避推脱、拒不接受、无故离开等不配合执法人员询问,或在询问时故意提供虚假陈述、谎报案情等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裁量基本规则》还规定了减轻处罚的情形,如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严重胁迫或者严重诱骗实施违法行为;单位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案发前主动举报单位违法行为,并且积极配合查处;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等。从轻处罚情形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主动供述监管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有对资本市场秩序影响较小;对资本市场投资者、交易者权益损害较小;主观过错较小;如实陈述,积极配合查处;对违法事实没有异议,签署认错认罚具结书等。
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一次行政处罚
关于行为个数和处罚次数问题,《裁量基本规则》明确了“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一次行政处罚”和“一事不二罚款”的基本规则。关于新旧法律适用问题,明确了“从旧兼从轻”和“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法的适用新法”的基本规则。
在立体追责方面,《裁量基本规则》指出,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行为同时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配合做好民事责任追究。依法不予处罚的,可以根据情节采取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通知自律组织依法采取纪律处分等自律管理措施。
在行刑衔接方面,《裁量基本规则》明确,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时已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移送文书中应当写明没收违法所得、缴纳罚款情况。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被判处罚金后,对该违法行为还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再给予罚款。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进行处罚。
// 沪深交易所发布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
为落实《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提出的各项监管要求,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在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下,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自2024年6月7日起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为落实《证券法》要求,在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下,程序化交易监管制度建设持续稳步推进。2021年2月、2023年9月上交所分别发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和股票市场程序化交易报告通知,建立起沪市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2024年5月15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管理规定》,对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监管作出总体性、框架性制度安排。此次,为推动《管理规定》落地见效,上交所针对程序化交易报告管理、交易行为管理、信息系统管理、高频交易管理、沪股通管理、监督检查等具体事项作出细化规定,研究形成《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共八章四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所股票、债券、基金、存托凭证等证券上的程序化交易,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主要包括进行程序化交易的会员客户、会员、公募基金和保险机构等使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等。二是明确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义务。要求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依法合规交易,不得影响本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三是要求会员加强自身及其客户程序化交易行为管理,按照公平合理原则提供相关服务。
(二)报告管理。一是明确报告路径、时限、内容及变更报告要求。首次进行程序化交易前,会员客户应当向会员报告;使用交易单元的机构应当直接向本所报告。报告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履行变更报告义务。二是明确会员报告管理要求。会员应当及时发现并督促客户履行报告义务,对客户报告信息进行充分核查。三是明确本所的报告管理职责。本所对报告信息进行及时确认,定期筛查比对。四是对穿透报告作出原则性规定。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与客户开展收益互换等业务,并通过自身账户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按照本所要求报告其客户有关信息。
(三)交易行为管理。一是明确程序化交易重点监控事项。本所对程序化交易实行实时监控,重点监控瞬时申报速率异常、频繁瞬时撤单、频繁拉抬打压、短时间大额成交等异常交易行为。二是明确机构合规风控要求。机构投资者应当对程序化交易进行全程管理,建立健全合规风控制度和交易监控系统,有关责任人员应当对交易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三是明确会员拒绝委托的情形。客户存在拒不履行报告义务、拒绝配合核查和检查等情形的,会员应当拒绝其交易委托或撤销相关申报。四是明确会员及使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应当将程序化交易纳入异常交易监控,及时识别、管理和报告自身或者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五是明确程序化交易导致证券交易出现重大异常波动,或者因不可抗力等突发性事件可能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本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暂停交易、停牌停市等处置措施。
(四)信息系统管理。一是要求程序化交易技术系统应当符合本所技术规范并进行充分测试。二是要求会员应对本所交易系统实时返回的交易委托处理结果进行监控,发现重大异常及时暂停申报委托。三是规定会员应当加强交易单元、交易网关管理,合理、公平为各类客户提供相关服务。四是要求会员及使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合理使用主机托管资源,规定了暂停主机托管服务的情形。五是规定了行情信息收费管理要求。对申报、撤单的笔数、频率达到一定标准的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本所可提高收费标准。
(五)高频交易管理。一是明确高频交易标准。将投资者交易行为存在单个账户每秒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300笔以上或者单日最高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20000笔以上情形的,认定为高频交易。二是对高频交易作出差异化监管安排,包括额外报告要求、从严管理异常交易行为、实行差异化收费标准等。
(六)沪股通管理。一是明确本所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对沪股通投资者参与程序化交易参照适用《实施细则》进行管理。二是明确沪股通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报告路径,沪股通投资者应当向香港经纪商报告,并经由香港证券交易所提供给本所。三是规定沪股通投资者未按规定报告或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按照沪股通监管合作安排开展监管协作。
(七)监督检查。一是明确本所可以根据自律管理需要,对涉及程序化交易的相关主体进行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并明确了重点开展检查的情形。二是明确对违反《实施细则》管理要求的相关主体,本所可依规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八)附则。明确从事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的会员,适用本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相关规定,并规定了释义、解释及实施条款。
6月7日,深交所就《深圳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细则》聚焦程序化交易风险防控,明确本所在异常交易监控、技术系统安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规定本所可对程序化交易合规情况开展检查,并对违规主体采取相应措施。同时,为压实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要求会员加强程序化交易行为的监测监控,建立报告核查机制,协同本所做好交易行为监管,防范程序化交易风险。
《细则》共八章四十四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一是明确适用范围。《细则》适用于在本所股票、债券、基金、存托凭证等证券上的程序化交易,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主要包括进行程序化交易的会员客户、会员、公募基金和保险机构等使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等。二是明确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义务。要求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依法合规交易,不得影响本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三是要求会员加强自身及其客户程序化交易行为管理,按照公平合理原则提供相关服务。
(二)报告管理。一是明确报告路径、时限、内容及变更报告要求。首次进行程序化交易前,会员客户应当向会员报告;使用交易单元的机构应当直接向本所报告。报告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履行变更报告义务。二是明确会员报告管理要求。会员应当及时发现并督促客户履行报告义务,对客户报告信息进行充分核查。三是明确本所的报告管理职责。本所对报告信息进行及时确认,定期筛查比对。四是对穿透报告作出原则性规定。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与客户开展收益互换等业务,并通过自身账户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按照本所要求报告其客户有关信息。
(三)交易行为管理。一是明确程序化交易重点监控事项。本所对程序化交易实行实时监控,重点监控瞬时申报速率异常、频繁瞬时撤单、频繁拉抬打压、短时间大额成交等异常交易行为。二是明确机构合规风控要求。机构投资者应当对程序化交易进行全程管理,建立健全合规风控制度和交易监控系统,有关责任人员应当对交易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三是明确会员拒绝委托的情形。客户存在拒不履行报告义务、拒绝配合核查和检查等情形的,会员应当拒绝其交易委托或撤销相关申报。四是明确会员及使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应当将程序化交易纳入异常交易监控,及时识别、管理和报告自身或者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五是明确程序化交易导致证券交易出现重大异常波动,或者因不可抗力等突发性事件可能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本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暂停交易、停牌停市等处置措施。
(四)信息系统管理。一是要求程序化交易技术系统应当符合本所技术规范并进行充分测试。二是要求会员应对本所交易系统实时返回的交易委托处理结果进行监控,发现重大异常及时暂停申报委托。三是规定会员应当加强交易单元、交易网关管理,合理、公平为各类客户提供相关服务。四是要求会员及使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合理使用主机托管资源,规定了暂停主机托管服务的情形。五是规定了行情信息收费管理要求。对申报、撤单的笔数、频率达到一定标准的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本所可提高收费标准。
(五)高频交易管理。一是明确高频交易标准。将投资者交易行为存在单个账户每秒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300笔以上或者单日最高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20000笔以上情形的,认定为高频交易。二是对高频交易作出差异化监管安排,包括额外报告要求、从严管理异常交易行为、实行差异化收费标准等。
(六)深股通管理。一是明确本所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对深股通投资者参与程序化交易参照适用《细则》进行管理。二是明确深股通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报告路径,深股通投资者应当向香港经纪商报告,并经由香港证券交易所提供给本所。三是规定深股通投资者未按规定报告或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按照深股通监管合作安排开展监管协作。
(七)监督检查。一是明确本所可以根据自律管理需要,对涉及程序化交易的相关主体进行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并明确了重点开展检查的情形。二是明确对违反《细则》管理要求的相关主体,本所可依规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八)附则。规定了《细则》的释义、解释及实施条款。
// 沪深交易所加强对高频交易监控 //
上交所本周对退市园城、退市同达等退市整理股票进行重点监控,加强对高频交易的监测监控,对10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等进行专项核查,向证监会上报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1起。
上市公司监管
2024年6月3日至2024年6月7日,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共发送监管工作函43份,其中监管问询函18份、监管工作函25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补充、更正类公告14份。针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采取书面警示5单、纪律处分措施4单。同时,加大信息披露和股价异常的联动监管,针对公司披露敏感信息或股价发生明显异常的,提请启动内幕交易、异常交易核查6单。
市场交易监管
2024年6月3日至2024年6月7日,上交所对119起拉抬打压、虚假申报等证券异常交易行为采取了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对退市园城、退市同达等退市整理股票进行重点监控,加强对高频交易的监测监控,对10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等进行专项核查,向证监会上报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1起。
深交所本周共对118起证券异常交易行为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涉及盘中拉抬打压、虚假申报等异常交易情形;加强对高频交易的监测监控;共对15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核查。
一、上市公司监管动态(2024年5月31日-6月6日)
5月31日至6月6日,对8宗违规行为发出监管函,7宗涉及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违规,1宗涉及买卖股票及减持违规。本周发出关注函4份,年报问询函58份,其他函件8份。
二、市场交易监管动态(2024年6月3日-6月7日)
6月3日至6月7日,本所共对118起证券异常交易行为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涉及盘中拉抬打压、虚假申报等异常交易情形;加强对高频交易的监测监控;共对15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核查。
三、会员监管动态(2024年6月3日-6月7日)
本周,针对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本所对一家会员采取约见谈话的监管措施。
责任编辑:韦子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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