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修订以来国内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违反公开承诺案在沪开庭

《证券法》修订以来国内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违反公开承诺案在沪开庭
2024年05月24日 21:10 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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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记者 | 黄景源

界面新闻编辑 | 彭朋

5月24日,界面新闻从上海金融法院获悉,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刘某某、郑某某诉被告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力泰)、袁某、罗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案件将择期宣判。

据悉,该案是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以来,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

《证券法》新增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违反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

回溯案情,原告刘某某、郑某某起诉称,其因被告相关股份增持承诺购买了金力泰股票,而袁某、罗某未履行承诺导致其投资损失,故要求金力泰公司、袁某、罗某共同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等共计900余万元。

被告金力泰公司辩称,其并非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主体,且已就增持延期事宜及时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被告袁某、罗某共同辩称,其已经根据规定及时将增持意愿、资金筹措情况及因资金筹措困难导致延期等情况书面告知金力泰公司,因客观上履行能力不足,无法再履行增持承诺,不存在主观上“忽悠式增持”的故意或过失,对此,公司也及时发布了公告。股价下跌主要是由于市场整体及企业自身经营情况导致,且在发布增持计划的同时,金力泰公司其他董监高还有减持行为,并非两被告不履行增持承诺导致。

上海金融法院表示,庭审采用争点审理模式,在固定各方无争议事实的基础上,合议庭聚焦公开承诺增持上市公司股票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规范体系、违反增持承诺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及归责原则等方面,重点围绕双方争议的被告方是否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以及是否构成其他类型侵权等争议焦点进行了审查。

据悉,案件采用示范判决机制进行审理。示范判决机制是指在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案件的引领作用,妥善化解平行案件的纠纷解决机制。

为提高“关键少数”的违法违规成本,前不久,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表示其已发起9起股东代位诉讼,其中就包括金力泰案。

就相关董事不履行增持股份承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代上市公司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位诉讼。据悉,在法院立案审查阶段,两被告主动向上市公司返还案涉期间的薪酬合计122万元(税后)。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表示,该案对推动上市公司督促实控人、大股东、董监高对公司履行承诺义务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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