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为更好保护不可移动文物,避免涉案文物在诉讼过程中遭到破坏,5月22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针对一起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租赁合同案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司法保护令,提出一系列保护该四合院的禁止事项。据悉,这是北京法院首次针对不可移动文物发出的司法保护令。
这是一起因租赁合同引发的纠纷。某集团公司是位于礼士胡同某四合院的所有权人,曾于2004年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包括租赁合同在内的一系列合同。其后,某房地产公司作为该四合院的实际使用人和管理人,将院落用于陈列收藏品。某房地产公司经批准曾聘请古建筑保护设计专家,依照文物建筑档案中的建筑图纸,进行一系列保护性修复,基本还原了该四合院的建筑规制,进行了较好的保护。近年来,两家公司就双方之间成立的是租赁关系还是买卖关系产生争议。
案件受理后,为明确该四合院是否为不可移动文物,承办法官龙琨对四合院进行了实地勘验。此地原来是清末武昌知府宾俊的宅邸,后几经修缮改建,最终形成现今的规模格局,于1984年被确定为北京市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从建筑风格、装饰特点到布局形制上,都秉承了传统四合院的建筑形制,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对于研究清末四合院建筑具有重要意义。
为实质性化解纠纷,龙琨法官曾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争议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预防性保护,避免该四合院在诉讼过程中遭到破坏,东城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司法保护令,提出禁止对四合院保护范围内的古砖、古墙、古木等实施拆除、损毁、刻画、涂污等破坏活动;禁止违规新建、改建、扩建、添建任何临时性、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禁止违反规定用途使用等多项事项,确保该四合院在诉讼阶段及后续的执行阶段都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龙琨法官表示:“即便对这座四合院的物权归属存在争议,也不能放弃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不可移动文物传承着历史文化,承载着灿烂文明,保护好不可移动文物既是每个组织和个人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也应该成为全社会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
龙琨也提醒,对于司法保护令中提出的相关义务,各方当事人都应严格遵守并履行,一旦违反司法保护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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